【发布部门】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安徽省水利厅,安徽省地震局
【发文字号】 建质[2014]180号 【发布日期】 2014.09.22
【实施日期】 2014.09.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地震预测预防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安徽省水利厅、安徽省地震局关于开展病险工程抗震性能鉴定排查工作的通知
(建质〔2014〕180号)
宿州、蚌埠、滁州、合肥、六安、安庆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地震局关于2014年地震趋势和进一步做好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4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震局关于做好2014年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1号)关于开展病险工程抗震性能鉴定排查的工作部署,按照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第73号要求,决定有针对性的对宿州、蚌埠、滁州、合肥、六安、安庆6个重点市开展病险工程抗震性能鉴定排查工作,消除安全隐患。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病险工程抗震性能鉴定排查内容
1.6个重点市市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14〕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皖政办〔2014〕1号规定,开展病险工程抗震性能鉴定排查工作的情况;着力提高城乡抗震设防能力监管责任落实的情况;
2.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村、城镇危旧房屋和没有达到抗震设防标准的建筑。重点是做好大型公共建筑、中小学校舍,以及重要基础设施、次生灾害源的抗震性能鉴定工作,排查隐患;
3.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和分析;
4.病险水库的监测和分析;
5.人员密集场所防震减灾安全隐患。
二、病险工程抗震性能鉴定排查责任分工
按照《防震减灾法》和《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规定,各市、县、镇(乡)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承担辖区病险工程抗震性能鉴定排查的属地管理责任;病险工程行业主管部门和病险工程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按照“管行业必须管抗震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拥有、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本行业病险工程抗震性能鉴定排查监管责任,在全面落实病险工程产权单位(使用单位)主体责任的同时,层层落实各级政府属地管理及部门监管责任。
三、病险工程抗震性能鉴定排查组织方式
分市级排查和省级督查。
(一)市级排查。6个重点市市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14〕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皖政办〔2014〕1号的规定,对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病险工程抗震性能鉴定排查内容,认真组织,进行全面深入、细致彻底的鉴定排查,“谁鉴定,谁排查、谁签字、谁负责”,并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工程,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改。鉴定排查工作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严格、认真、细致,排查出的隐患、问题要制表列出清单,建立台账,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整改责任、整改资金、整改时限和应急预案,消除安全隐患。
(二)省级督查。分别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地震局的厅(局)领导带队,组成4个省级督查组,按照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第73号要求,对6个重点市病险工程抗震性能鉴定排查情况进行督查。具体督查时间另行通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政府要成立有相关部门参加的病险工程抗震性能鉴定排查领导小组,制订病险工程抗震性能鉴定排查方案,明确责任,确定时限,加快进度,杜绝抗震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积极依靠专家与专家组织。各地在开展检查工作时,要充分发挥专家和专家组织的作用,由熟悉工程建设抗震标准规范的专家组成检查组或委托第三方进行检查,保证检查质量。
(三)各级住房建乡建设、国土资源、水利、地震主管部门应主动贯彻落实省政府专题会议工作要求,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当前震情形势及应对工作情况,要求政府将病险工程抗震性能鉴定排查列入当地政府重点工作,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做好病险工程抗震性能鉴定工作,排查隐患,摸清底数。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安徽省水利厅
安徽省地震局
2014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