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文字号】 皖经信煤炭函[2014]1036号
【发布日期】 2014.09.22 【实施日期】 2014.09.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煤炭工业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生产能力管理的通知
(皖经信煤炭函〔2014〕1036号)
各产煤市煤炭管理部门,淮南、淮北矿业集团公司,皖北煤电集团公司,国投新集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生产经营行为,遏制和防范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3〕104号),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生产能力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依据登记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
各单位要督促所属煤矿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3〕104号),严格按照登记的生产能力,合理均衡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对超过登记生产能力组织生产的煤矿,将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加强煤炭生产计划管理
各集团公司要严格按照煤矿登记的生产能力,安排年度、季度、月度生产计划,严禁超能力下达生产计划。各煤矿年度原煤产量要严格控制在登记的生产能力范围内,月度原煤产量不得超过月度计划的110%;无月度计划的,月产量不得超过登记生产能力的1/12。各煤月度生产计划要按月在安徽省煤炭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月度产量报表中填报,接受监督。
三、加强煤炭质量管理
各单位要把煤质管理作为提高煤矿经济效益的一个重要举措,根据煤层的赋存状况科学设计工作面,做到合理配采;现场施工中,要坚持煤矸分装分运,避免矸石块混入煤中,保证煤质稳定。遇地质条件变化,出现断层、夹矸、冒顶等情况时,应制订保证煤质的措施。建立矿井提升分提分运制度,杜绝矸石杂物混入煤流系统。
四、加强原煤计量和统计管理
各单位要督促所属煤矿加强原煤计量管理,严格按规定进行提升箕斗定量装载计量装置的检测检验工作,及时调校,确保计量的准确可靠,严格规范原煤盘存管理,认真做好产量统计和计量基础资料管理,完善各种形式的产量记录表格(日累计、月累计、年累计等)。产量统计中严禁以商品煤产量替代原煤产量上报。凡以商品煤替代原煤产量上报的,一经发现,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严格落实煤炭限产任务
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煤炭限产工作会议精神,严格按9月2日全省煤炭产量控制会议的要求,压减今年后4个月原煤产量,并做好原煤产量旬报工作。各单位要明确原煤产量旬报人员,于每月的1日、11日和21日,将本单位的原煤产量报送省经信委煤炭办,并将报送人员的联系方式传真至省经信委煤炭办。
联系人:朱拉,电话:0551-62871843,手机:18956086765;王军,电话:0551-62871874(传真),手机:18955170192。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4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