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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2014年“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评选工作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6-11-19   阅读:
【发布部门】 812030305 【发文字号】 卫农秘[2014]335号
【发布日期】 2014.09.22 【实施日期】 2014.09.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医疗保健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2014年“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评选工作的通知
(卫农秘〔2014〕335号)

各市及广德、宿松县卫生局:

为做好2014年“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评选工作,根据我委《关于开展“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的指导方案》(卫农秘〔2014〕314号,以下简称“指导方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组织实施。今年是首次进行“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评选,工作任务繁重,且时限要求紧迫,各地务于11月上旬前报送评选结果。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把评选工作摆上议事日程,按时间节点要求倒排工作计划,严格按标准及程序要求实施评选,真正把“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评出来。同时,发挥评选工作“风向标”和“标准杆”的引领作用,促进乡镇卫生院更好地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

二、严格执行评选标准。依据我委“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的指导方案,结合今年6月部署开展“乡镇卫生院基础管理”达标创建工作,我们制定了《2014 年“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的考评指标》,仅作为今年的评选标准。其内容主要包括乡镇卫生院基础管理达标创建、基本医疗服务能力与质量提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提供、新农合管理规定执行、村卫生室监管、农村居民信任等方面,其中乡镇卫生院达标创建的评分占考评总分的60%,各项考评指标的要求及分值详见附件1。

乡镇卫生院基础管理达标创建的评分细则我委已下发(卫农秘〔2014〕70号)。其他考评指标的评分细则,由各市、省直管县卫生行政部门结合实际制定。

三、实行行业考评与群众测评相结合。为加强“乡镇卫生院管理、建设、服务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与“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的融合,引导乡镇卫生院加强内涵建设与管理,着力提高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切实以有效、经济、安全、便捷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取信于民。我省“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评选工作,实行行业考评与群众测评相结合,促进乡镇卫生院内抓服务、外树形象,不断提高群众满意度。

对无指导方案中“一票否决”事项乡镇卫生院,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我委下发与各地制定的评分细则,对其基础管理标准化达标、基本医疗服务能力与质量等情况进行考评。对行业考评达标的乡镇卫生院,再按我委开展“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的指导方案进行群众测评,参与测评的群众应以享受过卫生院诊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人员为主,群众测评满意的评为“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并上报。今年的评选对象以中心卫生院为主。

四、及时报送评选结果。各市根据所辖县(市、区)的评选结果,结合乡镇卫生院基础管理中期督查、群众投诉反映等情况进行遴选;也可对县级评选结果进行复核后推选。各市及省直管县今年推选上报我委的“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总数,原则上不超过附件2指导数。各地应坚持“宁缺毋滥”原则,确保评选质量。

各地应于11月10日前,将评选结果报送我委原卫生厅农卫处,其材料包括推荐上报的文件、推荐理由、行业考评详细记录、群众测评方式及结果等。

五、注重评选公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利用网络平台等,把评选的标准、程序、结果、举报电话等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对社会各界反映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并及时公布查处结果。

附件:

1.2014年“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考评指标

2.2014年各地“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评选指导数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

2014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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