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文字号】 皖政秘[2014]167号
【发布日期】 2014.09.17 【实施日期】 2014.09.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水资源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西涧湖和沙河集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
(皖政秘〔2014〕167号)
滁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滁州市西涧湖和沙河集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的请示》(滁政〔2014〕61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调整后的《西涧湖和沙河集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具体为:
(一)一级保护区。范围包括:西涧湖正常水位线以下除去入湖河流的全部水域,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及正常水位线至坝顶的陆域;沙河集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除去入库河流的全部水域,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及正常水位线至坝顶的陆域;沙城干渠渠底和渠壁合围区域。
(二)二级保护区。范围包括:西涧湖正常水位线以下、一级保护区以外的水域,周边山脊线以内、一级保护区以外的陆域及入湖河流上溯3000米的汇水区域;沙河集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一级保护区以外的水域,一级保护区以外不小于3000米范围内的省道、村镇道路及山脊线合围的区域;沙城干渠渠壁向两侧外延50米区域。
(三)准保护区。范围包括:西涧湖、沙河集水库二级保护区以外的汇水区域。
二、滁州市政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切实做好西涧湖和沙河集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和监管工作,落实饮用水水源安全防范各项措施,确保水源地水质安全。
三、省环保厅等部门要加强对西涧湖和沙河集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4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