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皖商建[2014]171号
【发布日期】 2014.09.16 【实施日期】 2014.09.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专项资金管理
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2014年市场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的通知
(皖商建〔2014〕171号)
各市商务局、财政局,广德县和宿松县商务局、财政局:
为充分发挥促进资金在各地重点项目建设中的引导和促进作用,现就2014年度市场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原则
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积极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方式,重点支持惠民利民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遵循事权与财权匹配、责任与权力统一的原则,将专项资金按因素法切块到各市;各市按照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管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
二、支持重点
一是农村商品流通服务体系试点项目建设,二是城乡农贸市场(菜市场)、社区直销菜店建设。
三、支持内容和标准
1.农村商品流通体系建设项目
(1)支持标准:对经验收合格的乡镇商贸中心、日用品类配送中心、连锁经营直营店每个补助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5万元;各类项目补助均不超过项目投资的30%。
(2)申报条件:①分别符合《乡镇商贸中心建设规范》、《商品配送中心建设规范》和《直营连锁店建设规范》;②企业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2013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③至少具有1个3000平方米以上的配送中心(土地自有或租赁期10年以上);④已有20个以上连锁直营店或直营店营业面积累计达2万平方米以上;⑤具备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商品、资金信息化管理;⑥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健全,企业信誉和经营状况良好。
2.县乡农贸市场(菜市场)建设项目
(1)支持标准:对经验收合格的县乡农贸市场每个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且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
(2)申报条件:①符合《农贸市场建设标准与管理规范》,营业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人口较少的边远山区,应不少于1000平方米);②符合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商业网点建设规划,管理规范,信誉良好;③有农残快速检测功能的优先支持。
3.标准化菜市场建设项目
(1)支持标准:对经验收合格的每个标准化菜市场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且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
(2)申报条件:符合《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优先支持服务人群多、管理水平高、具有一定公益性的项目。
4.社区直销菜店建设项目
(1)支持标准:对验收合格的社区直销菜店每个给予5万元的补助。
(2)申报条件:①拥有500亩以上的蔬菜生产基地,具备对农户进行技术培训、蔬菜加工配送、蔬菜质量安全检测等条件,能够实现蔬菜从田间到店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农产品流通企业;②社区蔬菜直销店以供应蔬菜为主,蔬菜品种不少于20种,经营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可实现蔬菜质量溯源;③当年建成并开业5个以上的蔬菜直销店。
5.特别说明:2014年9月底前建设完成并运营,未享受过国家、省级政策支持的项目。
四、因素法构成与计算
1.切块因素和权重
农村商品流通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县项目:试点建设项目计划(占总权重60%,其中农家店权重13%、配送中心权重4%、商贸中心权重43%)、总人口数(占总权重15%)、乡镇数(占总权重10%)、美好乡村示范村数(占总权重15%)。
城乡农贸市场(菜市场)、社区直销菜店建设项目:2014年建设项目计划(占总权重45%,其中:农贸市场或菜市场权重35%、直销菜店权重10%)、总人口数(占总权重35%)、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占总权重20%)。
2.计算公式:
18个试点县:各县资金=(农家店数/∑农家店数×13%+配送中心数/∑配送中心数×4%+商贸中心数/∑商贸中心数×43%+人口数/∑人口数×15%+乡镇数/∑乡镇数×10%+美好乡村示范村数/∑美好乡村示范村数×15%)
16个市:各市资金=(城乡农贸市场/∑城乡农贸市场×35%+社区直销菜店/∑社区直销菜店×10%+人口/∑人口×35%+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20%)
五、项目的组织、管理与验收
1.项目组织与备案。各市在本通知规定的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内,自主确定支持重点,统筹安排建设项目。各地商务、财政部门应于资金下达1个月内,将具体项目清单,包括:项目名称、主要建设内容、建设地点、项目总投资、项目投资资金来源(分为专项资金、地方资金、项目单位及社会资金)、项目开竣工期限等情况报省商务厅(市场建设处)和省财政厅(企业处)备案。
2.项目管理与监督。对上报备案项目,由各地商务、财政部门按照项目建设规范和标准,加强项目建设指导和管理,做好项目跟踪服务,确保备案项目按期完成。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将对项目实施进展情况适时进行监督检查。
3.验收职责与原则。各市商务局、财政局负责辖区内项目验收工作。项目验收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工作原则。
4.验收程序和材料。项目承办单位对照项目建设规范与标准进行自查自验后,向所在市商务、财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附验收材料;所在市商务局、财政局收到项目验收申请后,应及时对辖区内项目进行实地验收。验收材料主要包括项目承办单位及经营证照、项目情况简介及效益评价、投资明细及相关证明材料等,其中,专项资金补助达30万元及以上项目须提供具有合法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资金审计报告。
5.验收内容和报告。验收重点是核查项目是否属于政策支持范围,实际建设内容与申报内容是否一致,是否按项目建设规范和标准建设,项目投资和财务审计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方案。验收还应当对项目预期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进行客观评价。对每个项目都要给出“合格”或“不合格”的验收结论,并签字确认。对验收合格的项目拨付资金。各市商务局、财政局应在2014年10月底完成验收工作,并及时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报送验收工作报告和项目验收情况汇总表(包括项目承办单位名称、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地点、投资额度、效益评价、验收结论、补助金额等)。
六、专项资金跟踪问效
1.开展绩效评价。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各市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的重点是:建设项目是否属于政策支持范围,项目备案与实际建设情况是否一致,项目建设内容是否符合规范和标准、是否与备案建设内容相同,以及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专项资金带动地方和社会资金投入情况、项目建设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地方商务部门是否按要求及时报送行业统计数据、是否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等。
2.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绩效评价采取百分制,评价结果与切块到各市专项资金指标挂钩,对绩效评价不合格(60分为合格线)的地方,扣减下年度专项资金分配额。绩效评价具体方法另行下达。
3.违规违纪处理。对于截留、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省财政将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各市商务局相关人员责任。
2014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