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812030305 【发文字号】 卫农秘[2014]314号
【发布日期】 2014.09.16 【实施日期】 2014.09.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医疗保健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开展“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指导方案的通知
(卫农秘〔2014〕314号)
各市及广德县、宿松县卫生局:
为加强乡镇卫生院的建设与管理,不断提高其服务能力与水平,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的指导意见》(国卫基层发〔2014〕46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制定了《关于开展“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的指导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及时把工作进展情况、特色做法以及对该项工作的意见建议等,报送给我委有关处室。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
2014年9月16日
关于开展“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的指导方案
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深入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全面推进“三好一满意”活动在乡镇卫生院扎实开展,加强乡镇卫生院内涵建设,提高服务能力,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的指导意见》精神,现就我省开展“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提出如下指导方案。
一、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基本原则
1.遵循“政府主导、全面覆盖、目标导向、群众参与”的原则,明确县级政府在活动中的主体责任,充分调动辖区居民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围绕群众需求开展服务,对照“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标准,查找不足,整改提高。
2.以群众满意为宗旨,促使乡镇卫生院改进工作作风,转变服务模式。乡镇卫生院要通过设立群众信箱、投诉电话等形式,听取群众意见,安排专人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并及时予以反馈。乡镇卫生院要践行医务人员职业精神和行为规范,落实《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乡镇卫生院要转变服务模式,组建由全科医生、护士、公共卫生人员等参加的服务团队,包村到户,定期开展巡回医疗服务,对辖区居民进行连续动态的健康管理。
3.与省卫生计生委先期部署的乡镇卫生院“管理、建设、服务标准化”创建活动紧密结合、同步推进。2014-2015年,将省卫生计生委印发的《乡镇卫生院基础管理达标创建活动方案》提出的工作指标和创建目标融入到本周期(2014-2016年)的“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的内容,其评分作为我省“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评比、推选依据。2016年起,增加“乡镇卫生院基本建设标准化”创建等指标,并融入到2016 年及以后的“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的评比内容,不断完善我省“群众满意的卫生院”的评价内容与指标。
(二)主要目标
2014年底,全省达到“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标准的比例为5%,2015年底累计达15%,2016年底累计达30%;到2020年,争取所有的建制乡镇卫生院均达到“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标准。
二、活动的主要内容
1.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落实政府责任,加强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改善院容院貌,合理配置医疗设备。实施涵盖基本公共卫生、基本医疗、中医药、计划生育、基本药物、健康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绩效考核等功能的人口健康信息系统建设。
2.强化医疗质量和安全。医务人员全部具备相应执业资质,规范开展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活动,优化诊疗流程,注重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强化合理用药。加强护理、临床检验、医学影像等质量管理,防范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医疗废物和污水、污物实行无害化处理。
3.规范公共卫生服务。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严格按照国家规范开展服务,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果,提高居民感受度。
4.规范内部管理。严格按照《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规范内部管理,加强医疗核心制度建设,积极推行乡镇卫生院信息公开。强化新农合基金管理,严格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5.探索实施基层首诊制度。探索实行基层首诊、双向转诊制度,为急危重症患者提供向上级医疗机构转诊的绿色通道,为上级医疗机构恢复期患者入院进行康复治疗提供便利条件。
6.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在人员准入、业务、药械、财务、绩效考核等方面实行一体化管理,提高乡村医生的服务能力,确保辖区居民能够享受到均等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三、“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基本标准
(一)看病就医方便经济。辖区居民到乡镇卫生院看病就医方便,常见病、多发病能够得到及时诊治,就医环境温馨舒适;医务人员服务热情、举止文明;参合农民能够即时结报;诊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流程优化,主动服务、上门服务。
(二)基本医疗服务的数量和质量都能体现其应有的功能。
1.基本医疗服务数量。中心卫生院年度床位使用率原则上不得低于65%,收治住院病人数量不得低于当地乡镇参合人口数的2.5%,住院病人中手术病人所占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10%,住院分娩例数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地乡镇当年产妇人数的40%。床位使用率和住院人次、住院分娩人次长期处于下限值以下的中心卫生院,每年必须保持一定幅度的增长。对增长率滞缓的中心卫生院提出目标要求。对“零增长”甚至下降的中心卫生院,实行“一票否决”。
一般乡镇卫生院的门急诊人次、住院人次、床位使用率呈增长趋势。
2.基本医疗服务质量可靠。一是医疗管理核心制度得到全面有效落实。落实首诊负责制、医师查房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术前病例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急重症病人抢救制度。临床科室、手术室、药房、检验科、放射科、心电图室、B超室、供应室等均应落实查对制度。落实医患沟通制度。落实交接班制度。二是医疗服务行为规范。(1)开展处方点评。按照原卫生部《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卫医管发〔2010〕28号)的要求,至少每季度一次开展处方(含住院医嘱)点评活动。病房(区)医嘱单的抽样率(按出院病历数计)不少于10%,且每位临床医生的病历都必须覆盖到。处方点评结果书面报告县卫生局和县新农合中心。(2)落实病历书写规范与管理制度。定期开展病历质量考评,每月张贴公布本院5份以上甲级病历和5份以上不合格病历(或最差病历),对相应的医生予以奖惩。对经常产生不合格病历的医生要予以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理,必要时暂停其处方权。三是医疗质量评价指标年年有进步。门诊诊断与入院诊断符合率,出入院诊断符合率,临床诊断与X线、ECG、B超的诊断符合率,X线、B超检查阳性率,治愈率,好转率,抢救成功率,处方合格率,门诊病历合格率,住院甲级病历率都上升。四是认真落实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医疗机构静脉输液管理的通知》(卫医秘〔2014〕255号),对该文所列的53种疾病门急诊不输液。严格落实预警药品使用规定,严格执行原省卫生厅《关于对部分乡镇卫生院主要滥用药品实行预警管理的通知》(卫农秘〔2013〕29号)和原省卫生厅《关于公布2014年度第一批新农合预警管理药品名单的通知》(卫农秘〔2014〕31号)的规定,严格控制涉嫌“回扣”促销的抗生素、活血化瘀药以及中药注射剂的滥用。
3.中医药服务优质优价。
贯彻原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基本标准》,规范加强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建设。乡镇卫生院中医科要配备1名以上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设置中医诊疗科室、中药房和煎药室,配备中医诊疗设备,提供10种以上的中医药基本医疗和预防保健服务,发挥中医药简、便、验、廉特色。要将中医药诊室、针灸及治疗性推拿等科室集中设置为中医药综合服务区。
(三)公共卫生服务可及。辖区居民了解自身的健康状况,健康意识较强,健康行为养成率较高;适龄儿童预防接种及时方便;孕产妇、7岁以下儿童、老年人能够定期得到健康检查和指导;高血压、糖尿病患者的血压、血糖控制有效;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能够得到定期随访和及时转诊服务;辖区内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够得到及时处置;老年人和儿童等人群能够定期得到中医药健康指导;卫生监督协管工作有序开展。
(四)严格遵守新农合制度规定。合理收治病人,不存在挂床住院、分解住院现象。中心卫生院、一般卫生院年度住院人次数不超过当地乡镇参合人口数的4.5%、4%。住院次均“三费”(药费、材料费、检查费)与上年度同期相比上涨幅度不超过6-8%。住院病人中免起付线病人所占比例不超过15%。
(五)认真监管所辖村卫生室。所辖村卫生室无虚构虚增就诊人次或医药费用、串换药品、盗刷参合农民就诊卡(或二代身份证)等套取新农合资金的现象;无分解处方、套取一般诊疗费的现象;无虚增诊疗费用现象;无私自进药、不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的现象;村卫生室药品进销台帐做到帐物相符、票帐相符;村卫生室“三素一汤”严重程度好于其他地区。村卫生室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真实度较高。积极指导村医开展签约服务试点。
(六)农村居民满意信任。辖区居民首选乡镇卫生院就诊的意愿较高,乡镇卫生院诊疗人次逐年提高,所在乡镇的参合农民到卫生院住院人次逐年提高,辖区居民对在乡镇卫生院获得医疗卫生服务的有效性、经济性、安全性、方便性、舒适性有较高的满意度。
虽然达到上述标准,但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一票否决”:
(一)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未按期通过医疗机构校验。
(二)出现过骗取、套取新农合(医保)资金行为。
(三)近两年内发生过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为二级及以上负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
四、活动安排和有关要求
2014-2016年为活动第1周期,第1周期结束时,将对3年的活动情况进行系统总结和回顾,并将从每年通报的“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中遴选出一批活动先进单位。
2017-2020年,根据第1周期活动开展情况,在认真总结和分析经验及不足的基础上,提出第2周期的活动安排和内容。
活动分年度实施,每年度分3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省卫生计生委和市、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计划,召开启动会,安排部署当年创建活动。
(二)整改提高阶段。乡镇卫生院在县级活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三好一满意”活动,对照“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标准,突出查找群众反映最强烈、最不满意的问题,并进行整改。
(三)总结验收阶段。县级活动领导小组可牵头组织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群众等组成的测评团队或者委托第三方按照“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标准对整改后的乡镇卫生院进行群众测评,测评范围应当覆盖乡镇卫生院服务人口尤其是在乡镇卫生院就诊的患者、接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人群等,对于群众测评满意的,逐级上报至地市、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核。
省卫生计生委审核通过后于每年11月底前报送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卫生计生委定期对“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随机抽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我委将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开展有关工作。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制订实施方案,对县级开展活动情况进行指导和督查,并对活动结果进行审核。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要求,县级政府应当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卫生、中医药、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参与的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活动的组织实施。各地要按照要求,精心部署,认真组织,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二)做好宣传引导。充分发挥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作用,调动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辖区居民参与的积极性,深入挖掘各地“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的好经验、好做法,做好与“群众满意的卫生计生机构”宣传报道活动的衔接,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推动活动的顺利开展。
(三)加强监督指导。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活动开展过程的监督指导,对活动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进行纠正。我委将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布“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对于群众举报,将组织人员进行核查。
附件:省卫生计生委“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领导小组
附件
省卫生计生委“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领导小组
为推动“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以下简称活动)顺利开展,现成立活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领导机构组成人员和工作职责如下:
一、领导机构组成人员
(一)活动领导小组。
组 长:于德志 省卫生计生委主任
副组长:武琼宇 省卫生计生委副主任
成 员:周建民 原省卫生厅办公室主任
王卉晓 原省卫生厅人事处处长
崔礼军 原省卫生厅规财处处长
谢瑞瑾 原省卫生厅政法处处长
罗要武 原省卫生厅疾控局局长
夏北海 原省卫生厅农卫处处长
沈敏祥 原省卫生厅妇社处处长
吴振宇 原省卫生厅医政医管处副处长
江 文 原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处处长
肖 锋 省中医药管理局副局长
吴革非 原省卫生厅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金国文 省纪委监察厅驻委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室主任
冯立中 原省卫生厅新闻办专职副主任
储诚志 省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副调研员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原省卫生厅农卫处。
主 任:夏北海 原省卫生厅农卫处处长
副主任:唐建友 原省卫生厅农卫处副处长
储诚志 省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副调研员
成 员:
孙 静 原省卫生厅办公室主任科员
张卓然 原省卫生厅人事处副主任科员
邵坤兵 原省卫生厅规财处主任科员
彭玉池 原省卫生厅政法处(医改办)主任科员
唐 昳 原省卫生厅疾控局主任科员
吴 伟 原省卫生厅农卫处主任科员
孙家斌 原省卫生厅妇社处(妇幼保健)主任科员
谢 琤 原省卫生医政医管局处主任科员
时南军 原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处主任科员
杜鹏程 省中医药管理局主任科员
吴军然 原省卫生厅机关党委主任科员
谢中陆 省纪委监察厅驻省卫生计生委监察室副处级纪检监察员
陈 旭 原省卫生厅新闻办
何云艳 省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主任科员
二、领导机构工作职责
(一)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1.统筹协调相关部门,推动活动顺利开展;
2.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定开展活动重大事项;
3.部署、督促、检查、指导活动开展相关工作;
4.领导办公室工作,听取工作汇报,研究解决问题。
(二)办公室工作职责。
1.贯彻落实领导小组指示精神,协调委机关相关单位,组织完成活动相关工作;
2.制订活动指导意见和工作方案,指导各地认真组织实施,组织对各地开展活动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3.组织对各地符合标准的“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进行抽查;
4.组织对活动进行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5.组织对群众反映的活动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核查。
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责任分工
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各成员单位责任分工如下:
农卫处负责统筹组织,负责活动设计、启动、安排部署、监督指导、汇总并通报各地上报的符合标准的“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等具体任务。委内有关处室和省中医药管理局根据业务范围对活动内容提出指导和要求,协助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
办公室负责协调委领导参加的重大活动。新闻办负责组织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对符合标准的“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进行宣传,树立正面典型,弘扬正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