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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绩效评价试行办法的通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6-11-26   阅读:
【发布部门】 812030011,812030008 【发文字号】 皖人社秘[2014]305号
【发布日期】 2014.09.15 【实施日期】 2014.09.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保险综合规定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绩效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
(皖人社秘〔2014〕305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安徽省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绩效评价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抓紧部署,认真组织实施。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2014年9月15日

安徽省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绩效评价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绩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绩效评价是指通过科学、合理、规范的评价方法和评价标准,对本年度城镇居民大病保险项目实施绩效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综合性评价。

第三条 绩效评价总体目标: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促进各项政策落实,发挥基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绩效评价基本原则:

(一)公开公正。绩效评价内容、指标和方法公开透明,评价结果客观公正。

(二)科学合理。评价内容全面准确,评价标准统一规范、易操作,能准确地评价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绩效情况。

(三)绩效为主。绩效优先,通过绩效评价更好发挥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二章 评价对象、内容和评分细则
第五条 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绩效评价对象为16个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

第六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

(一)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二)政策制定、执行与落实情况;

(三)招标、签约情况;

(四)基金管理情况;

(五)经办管理情况;

(六)政策宣传及成效情况;

(七)信息报送、统计月报和基础台帐等日常工作情况。

第七条 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绩效评价评分细则,详见附表。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成立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绩效评价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医保处,具体负责绩效评价的联络、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九条 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绩效评价工作分自评和综合评价。

(一)自评。11月底前,16个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财政局完成对本市一年来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情况的全面总结评价,并形成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绩效评价自评报告,经市分管负责同志审定并签字,于12月5日前分别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医保处、省财政厅社保处。

(二)综合评价。12月上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根据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绩效评价办法和评分细则,适时通过实地察看、抽查数据库、查阅相关资料、咨询参保和受益对象等方式,对各市进行初步评价。12月中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根据初评结果,结合平时各市月度报送工作情况、督查情况和上报的自评报告等,按照绩效评价评分细则,综合评价各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绩效,量化计分。

第十条 12月中下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完成全省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绩效评价总体报告,并于12月25前将评价结果与评价报告报送省民生办。
第四章 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结果根据评价情况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十二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对绩效评价中发现在的大病保险招标和基金管理过程中违规违纪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和加强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管理的相关意见,并督促市人社、财政部门限期整改。

第十三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认真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加以整改,完善制度,提高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绩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按职责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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