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文字号】 皖政办秘[2014]180号
【发布日期】 2014.09.12 【实施日期】 2014.09.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统计综合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
(皖政办秘〔2014〕18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2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工作,建立指标统一、项目规范、口径一致、数据准确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制度,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范围和内容
统计范围:具有法定职能,依《条例》承担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实行双重管理的部门,各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乡镇政府,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统计内容: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举报投诉、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培训和宣传、制度建设、机构建设和经费保障、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建设、政府信息公开咨询等情况。
二、组织领导和实施
(一)各市、县(市、区)政府信息公开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工作,确定统计范围内的单位名单,布置统计工作任务,汇总统计数据,填写《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逐级向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机构报送汇总统计情况。
(二)省政府各部门办公室负责本部门统计数据汇总和报送工作,填写《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向省政务公开办公室报送本部门信息公开统计情况。实行双重管理的部门、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统计数据,向同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机构报送。垂直管理部门统计数据不列入地方政府统计范围。
(三)省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省政府及其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工作,填写《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向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报送省本级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情况和全省政府信息公开汇总统计情况。
(四)省经济信息中心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数据统计汇总、软件开发及相关技术支持工作,完善网上报送和网上统计汇总功能。省政务公开办公室、省统计局负责对全省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工作的业务指导。
三、统计和报送要求
(一)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工作,将其作为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总结和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内容,认真组织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制定能够确保统计工作落实的工作机制和办法,加强业务培训,保障统计工作持续开展。
(二)各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机构、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双重管理部门、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办公室要采取逐级审查、抽查等方式,加强统计数据审核工作,确保填报的数据真实、准确、完整。统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举报投诉等情况,应与本级法制、监察部门及法院沟通确认,确保统计数据准确一致。省政务公开办公室如发现报送的统计数据有误,将责成有关地方和部门予以纠正;对工作不负责任导致报送情况出现严重失实的,将予以通报。
(三)各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实行双重管理的部门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于每年1、4、7、10月12日之前,通过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系统将上一季度统计数据报送至省政务公开办和省经济信息中心;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全年统计数据报送省政务公开办公室和省经济信息中心。报送数据采用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报送,电子文件通过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系统(登录http://220.178.18.28:2100)报送。
(四)省政务公开办公室定期以适当方式通报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工作,并将其纳入政务公开年度考核。
附件:1.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样表)
2.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指标填报说明
3.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双重管理部门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统计单位名单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12日
附件1
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样表)
统 计 指 标
单位
统计数
一、主动公开情况
--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
条
(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相同信息计1条)
其中: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
条
制发规范性文件总数
件
主动公开机构领导、机构设置及人事信息
条
主动公开政府文件数
条
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信息
条
主动公开规划计划、统计信息
条
主动公开财务预决算、财政专项经费管理使用和
“三公”经费信息
条
主动公开招标采购信息
条
主动公开应急管理信息
条
主动公开审计公开信息
条
主动公开重点领域信息
条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
1.政府公报公开政府信息数
条
2.政府信息公开网或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公开政府信息数
条
3.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
条
4.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
条
5.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
条
二、回应解读情况
--
(一)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
次
(不同方式回应同一热点或舆情计1次)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回应解读的情况
--
1.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
次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
次
2.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次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次
3.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
篇
4.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
次
5.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
次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
(一)收到申请数
件
1.当面申请数
件
2.传真申请数
件
3.网络申请数
件
4.信函申请数
件
(二)申请办结数
件
1.按时办结数
件
2.延期办结数
件
(三)申请答复数
件
1.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
件
2.同意公开答复数
件
3.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
件
4.不同意公开答复数
件
其中:涉及国家秘密
件
涉及商业秘密
件
涉及个人隐私
件
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件
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
件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件
5.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
件
6.申请信息不存在数
件
7.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
件
8.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
件
(四)依申请公开目录数
条
四、行政复议数量
件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
件
(二)被依法纠错数
件
(三)其他情形数
件
五、行政诉讼数量
件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
件
(二)被依法纠错数
件
(三)其他情形数
件
六、举报投诉数量
件
七、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
万元
八、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
个
(二)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
个
(三)查阅点接待人数
人次
(四)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
人
1.专职人员数(不包括政府公报及政府网站工作人员数)
人
2.兼职人员数
人
(五)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不包括用于政府公报编辑管理及政府网站建设维护等方面的经费)
万元
九、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和培训情况,宣传情况
--
(一)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
次
(二)举办各类培训班数
次
(三)接受培训人员数
人次
(四)开展宣传活动
次
(五)发放宣传材料
份
(六)新闻媒体宣传报道
次
(七)编发简报
期
十、制度完善
--
(一)完善更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制度
件
(二)新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制度
件
十一、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建设
--
(一)现有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或设立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数
个
(二)本年度新开通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或设立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数
个
(三)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或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首页访问量
次
十二、政府信息公开咨询数量
人次
其中:现场咨询数
人次
网上咨询数
人次
电话咨询数
人次
单位负责人: 审核人: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附件2
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指标填报说明
一、主动公开情况
1.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指按照《条例》规定,统计年度内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按条计算。如信息为文件形式,1份文件记为1条信息,部分内容公开的文件也记为1条信息。其他政府信息,1份完整的信息(或其中部分公开的信息)计为1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不重复计算。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的同一条政府信息计为1条信息;部门联合发布的信息以牵头制作该信息的部门为填报单位;各单位转载、转发的信息不计入本单位统计数量。
2.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指主动公开的规范性文件总条数。
3.制发规范性文件总数:指制发规范性文件总件数,应为主动公开数和未主动公开数的合计数。
4.主动公开机构领导、机构设置及人事信息:指主动公开的机构领导、机构设置及人事信息总条数。
5.主动公开政府文件数:指主动公开的政府文件总条数
6.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指主动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总条数。
7.主动公开规划计划、统计信息:指主动公开的规划计划、统计信息总条数。
8.主动公开财务预决算、财政专项经费管理使用和“三公”经费信息:指主动公开的财务预决算、财政专项经费管理使用和“三公”经费信息总条数。
9.主动公开招标采购信息:指主动公开的招标采购信息总条数。
10.主动公开应急管理信息:指主动公开的应急管理信息总条数。
11.主动公开审计公开信息:指主动公开的审计公开信息总条数。
12.主动公开重点领域信息:指主动公开的重点领域信息总条数。
13.政府公报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政府公报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14.政府信息公开网或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各级政府信息公开网或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15.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官方政务微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16.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官方政务微信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17.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方式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二、回应解读情况
18.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指回应涉及本单位职责的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的次数。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不重复计算。以多种形式回应同一热点或舆情的计为1次回应;联合发布的回应情况以回应该热点或舆情的牵头负责单位为填报单位;各单位转载、转发的回应情况不计入本单位统计数量。
19.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指为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而参加或举办的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等的总次数。
20.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指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而参加各类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等的总次数。
21.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指本单位有关负责同志或新闻发言人为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在政府网站接受在线访谈的总次数。
22.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指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在政府网站接受在线访谈的总次数。
23.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指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政策解读稿件的总篇数。
24.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指通过官方政务微博、微信回应的热点事件总次数(同一事件多次回应计为1次)。
25.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指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其他方式回应的热点事件总次数(同一事件多次回应计为1次)。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26.收到申请数:指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总件数,申请应为书面形式或数据电文形式(应等于当面申请数、传真申请数、网络申请数、信函申请数4项之和)。
27.当面申请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到承担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受理点提出申请的件数。
28.传真申请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件数。
29.网络申请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网上提交申请方式提出申请的件数。
30.信函申请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信函邮寄方式提出申请的件数。
31.申请办结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提申请办结的总件数(应等于按时办结数和延期办结数2项之和)。
32.按时办结数:指根据《条例》规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件数。
33.延期办结数:指根据《条例》规定,在延长的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件数。
34.申请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提申请的答复的总件数(应等于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同意公开答复数、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不同意公开答复数、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申请信息不存在数、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8项之和)。
35.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其获取该政府信息方式和途径的答复件数。
36.同意公开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7.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同意部分公开的答复件数。
38.不同意公开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9.涉及国家秘密: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涉及国家秘密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40.涉及商业秘密: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涉及商业秘密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41.涉及个人隐私: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涉及个人隐私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42.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43.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其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的答复件数。
4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45.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其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答复件数。
46.申请信息不存在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其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答复件数。
47.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申请内容不明确,告知其作出更改、补充的答复件数。
48.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其应通过咨询、信访、举报等其他途径办理的答复件数。
49.依申请公开目录数:指按照《条例》对已有的可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梳理,并予以编制目录公开的信息数。
四、行政复议情况
50.行政复议数量: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且被复议机关受理的件数(应为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被依法纠错数、其他情形数3项之和)。
51.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指已办结的行政复议申请中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件数。
52.被依法纠错数:指已办结的行政复议申请中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件数。
53.其他情形数:指行政复议申请中除已办结的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和被依法纠错数以外情形的件数。
五、行政诉讼情况
54.行政诉讼数量: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且被法院受理的件数(应为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被依法纠错数、其他情形数3项之和)。
55.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指法院判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件数。
56.被依法纠错数:指法院判决或裁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件数。
57.其他情形数:指除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和被依法纠错数以外情形的件数。
六、举报投诉情况
58.举报投诉数量:指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相关举报或投诉,且予以受理的件数。
七、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
59.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指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取的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总金额。
八、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60.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指按照《条例》规定确定承担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的专门机构个数。
61.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指按照《条例》要求设置的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的场所总个数。
62.查阅点接待人数:指政府信息查阅点接待查询政府信息的人次。
63.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指具体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人数(应为专职人员数和兼职人员数2项之和)。
64.专职人员数:指专门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工作人员人数(不包括政府公报及政府网站工作人员数)。
65.兼职人员数:指在承担其他工作的同时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工作人员人数。
66.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指行政机关为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而纳入财政预算的专项经费(不包括用于政府公报编辑管理及政府网站建设维护等方面的经费)。
九、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培训情况和宣传情况
67.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指召开涉及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的次数。
68.举办各类培训班数:指围绕政府信息公开业务举办的各类短期、中期、长期培训班次数。
69.接受培训人员数:指到政府信息公开业务培训班接受培训的工作人员人次数。
70.开展宣传活动:指组织开展涉及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各项宣传活动的次数。
71.发放宣传材料:指在组织开展涉及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各项宣传活动中发放的各类材料份数。
72.新闻媒体宣传报道:指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对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宣传报道的次数。
73.编发简报:指编发的涉及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简报期数。
十、制度完善
74.完善更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制度:指完善、更新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的件数。
75.新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制度:指新建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制度的件数。
十一、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建设
76.现开通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或设立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数:指现已开通政府信息公开专门网站或者在单位门户网设立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的数量。
77.本年度新开通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或设立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数:指在本统计年度内新开通政府信息公开专门网站或者在单位门户网设立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的数量。
78.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或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首页访问量:指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或者单位门户网政府信息公开专栏被访问量。
十二、政府信息公开咨询数量
79.政府信息公开咨询数量指接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咨询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总人次(应等于现场咨询数、网上咨询数、电话咨询数3项之和)。
80.现场咨询数:指接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当面咨询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人次数。
81.网上咨询数:指接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网上留言、电子邮件等方式咨询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次数。
82.电话咨询数:指接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电话咨询政府信息公开事务。
除特别说明外,报表中如没有需填报的数据,则填“0”;涉及费用或经费的数据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两位小数。
附件3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双重管理部门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统计单位名单
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合作交流办公室)、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黄金管理局、省无线电监测站、省节能监察中心、各协会)、省民委(省宗教局)、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涉外婚姻收养登记服务中心)、省司法厅(省监狱管理局)、省财政厅(省农业综合开发局、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省国库支付中心、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省政府采购中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省外国专家局、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省社保资金管理中心、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省国土资源厅(省测绘局)、省环保厅(省环境监察局、省巢湖淮河水环境办公室)、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联合运输办公室、省海事局、省公路局、省道路运输管理局)、省农委(省农业机械管理局、省渔船检验处、省绿色食品办公室、省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省农村能源总站、省种子管理总站、省土壤肥料总站、省蚕种质量检验站、省农业生态环境总站)、省水利厅(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省水利水电基本建设管理局、省水文局)、省林业厅(省植物保护总站、省扬子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省林木种苗总站、省自然保护管理站、省造林经营总站、省国有林场管理总局、省林业基金管理站、省速生丰产林项目办公室)、省商务厅(省外商投资促进事务局)、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立医院、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省卫生监督所、省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省审计厅(省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中心)、省监察厅、省外办(省政府侨务办公室、省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省国资委、省地税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版权局)、省体育局、省统计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纤维检验局、省食品监督所)、省安全监管局、省旅游局(省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省粮食局、省管局、省物价局(省价格认证中心)、省信访局、省参事室、省法制办、省政府金融办、省政府政研室、省人防办、省台办、省政府新闻办、省国防科工办、省档案局(省档案馆)、省机械设备成套局(省招标局)、省地质矿产勘查局、省地方志办、省发展研究中心、省供销社、省社科院、省农科院、安徽行政学院(安徽经济管理学院)、安徽工商管理学院、华东冶金地质勘查局、省煤田地质局、省农信社、省气象局、省地震局、省通信管理局、省邮政管理局、省烟草专卖局、省残联、省贸促会、省红十字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