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812030022 【发文字号】 皖证监函字[2014]223号
【发布日期】 2014.09.12 【实施日期】 2014.09.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市场监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核准徽商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合肥粮食交易中心营业部的批复
(皖证监函字[2014]223号)
徽商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徽商期货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设立粮食交易中心营业部的申请》(皖徽期〔2014〕146号)、《关于我司拟设合肥营业部的补充说明》(皖徽期〔2014〕149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7号)、《期货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3号)及《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证监会公告〔2013〕第12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在安徽省合肥市设立合肥粮食交易中心营业部。
二、拟设营业部的开业准备期为6个月,逾期未完成开业准备的,本批复自动失效。在开业准备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须及时向我局报告。如因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需要延长开业准备期限的,你公司可向我局申请延长一次,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三、拟设营业部完成开业准备后,应及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0日内持营业执照、设立批复文件向中国证监会申领营业部经营许可证。在未取得经营许可证前,拟设营业部不得对外开展任何经营活动。
四、你公司应当在领取营业部经营许可证后5个工作日内,将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向我局备案。
安徽证监局
2014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