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地方法规规章 » 正文
(2014年)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第六期“村镇规划员”培训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6-12-04   阅读:
【发布部门】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字号】 建村函[2014]1404号
【发布日期】 2014.09.10 【实施日期】 2014.09.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第六期“村镇规划员”培训的通知
(建村函〔2014〕1404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有关市城乡规划局: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的意见》(皖发〔2011〕27号)、《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美好乡村建设的决定》(皖发〔2012〕18号)精神,为适应新形势下我省城镇化快速发展和美好乡村建设的需要,按照省政府的要求,经研究决定,继续委托安徽建筑大学开展第六期“村镇规划员”培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目标

进一步提高乡镇一级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加强基层规划建设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通过分期分批培训,为全省每个乡镇培养至少一名在职工作人员,为逐步实施乡镇规划员制度进行人才储备,为全面提高村镇建设水平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

二、培训对象

“村镇规划员”的培训对象主要是乡镇未取得过规划、建筑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工作人员,并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建制镇、乡在编在岗人员,即具有所在建制镇、乡行政编制或事业编制的分管领导或工作人员,目前正直接从事或经培训后将直接从事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二)具有高中或相当于高中及以上学历,并具有3年以上的乡镇工作经历,具备一定的规划、建设方面的实践工作经验者从优考虑。

(三)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身体健康。

已派员参加过培训的乡镇不再安排人员培训。

三、培训计划

第六期“村镇规划员”培训班计划招生180人(各市名额分配表见附件1),采取全脱产、集中面授的培训方式,拟定于2014年10月份入学,学时2个月。学员完成规定课程的学习,并经考试合格者,同时颁发培训结业证书和我厅“村镇规划员”专业能力证书,可作为省内有效的村镇规划员业务水平证明,亦可作为申报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的转岗培训证明,培训课时可计入继续教育学时。

四、培训费用

学员参加培训的学费由省级部门预算统筹解决,培训期间的食宿等费用由学员所在单位自理。

五、工作要求

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和有关市规划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指定专人负责,结合本市(县)村镇和美好乡村建设工作的开展,落实本地的培训计划。

(一)摸清底数,及时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有关乡镇。省美好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的美好乡村建设中心村[《关于印发2014年度全省美好乡村建设中心村名单的通知》(皖美办发〔2014〕1号),共710个]所在乡镇,尚未派员参加过培训的,此次应做到全覆盖。

(二)对照条件,对各乡镇推荐参加培训的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初审、把关。

(三)按照分配的名额数,确定本市(县)参加培训的人员,并填写第六期“村镇规划员”培训学员汇总表(附件2),于9月19日前报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事教育处(电子版同时发657297929@qq.com)。

我厅对各市、县上报的培训学员审核、确认后,由安徽建筑大学向学员寄发入学通知书和招生简章,学员凭入学通知书,按照招生简章的要求办理报名和入学手续。

附件:1.第六期“村镇规划员”培训名额分配表
2.第六期“村镇规划员”培训学员汇总表

2014年9月10日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