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文字号】 皖政办[2014]28号
【发布日期】 2014.09.05 【实施日期】 2014.09.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煤炭工业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的实施意见
(皖政办〔2014〕2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快推进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关闭退出计划
有以下7种情况之一的小煤矿,在2014年底之前要关闭退出:
(一)9万吨/年及以下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
(二)9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的煤矿;
(三)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
(四)超层越界拒不退回和资源枯竭的煤矿;
(五)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仍然组织生产的煤矿;
(六)不能实现正规开采、停产整顿逾期仍未实现正规开采的煤矿;
(七)没有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标准、限期停产整顿逾期仍不达标的煤矿。
支持各有关市加快关闭9万吨/年以上至30万吨/年(含30万吨/年)不具备安全保障能力的煤矿。
二、落实关闭退出责任
小煤矿所在市政府为小煤矿关闭退出的责任主体,实行市长负责制,确保政令畅通,积极稳妥开展工作,按时完成目标任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为小煤矿关闭退出督查落实的责任主体,负责做好下达任务、督促检查、落实省补助经费等工作。小煤矿关闭退出要依法依规、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终身负责。
三、关闭退出补助标准
省财政对关闭的9万吨/年及以下煤矿和支持加快关闭的9万吨/年以上至30万吨/年(含30万吨/年)不具备安全保障能力的煤矿,按每万吨50万元给予补助,市级补助原则上不低于省财政补助标准。补助坚持“四不原则”,即对实施开采作业的法律手续不完备、违法生产、资源枯竭、发生事故的小煤矿不予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小煤矿所在市按以下因素审查确定:
1.核定的生产能力;
2.实际缴纳的采矿权价款;
3.实际支出的固定资产投资;
4.通过实际入库的增值税加权平均计算出的年产量;
5.目前在岗从业人员数。
计划关闭的小煤矿补助标准由所在市政府审查后,报省政府有关部门复核。其中,生产能力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复核;采矿权合法有效由省国土资源厅复核;煤矿安全生产条件由安徽煤监局复核;实际缴纳的采矿权价款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复核;实际支出的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入库的增值税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税局负责复核;目前在岗职工数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复核;省审计厅负责综合复核。审查复核结果,在当地媒体和安徽日报及相关媒体公示。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有关部门现场验收确认后,由省财政厅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将补助资金拨付各相关市,由各相关市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四、工作要求
各有关市和省有关部门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勇于担当,突出重点,抓好落实,有力有序有效推进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对未按期完成目标任务的,省政府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2014年12月底前,各相关市要将关闭退出小煤矿情况向省政府报告,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会同省财政厅、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省安全监管局、省国土资源厅,对关闭退出小煤矿进行验收确认。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