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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6-12-13   阅读:
【发布部门】 芜湖市政府 【发文字号】 芜政办秘[2014]160号
【发布日期】 2014.09.04 【实施日期】 2014.09.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村镇集镇建设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规定的通知
(芜政办秘〔2014〕16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为规范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避免和减少地质灾害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53号,以下简称《规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要加强组织领导,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有效防护、节约用地和统筹兼顾的原则,切实做好辖区内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
二、做好学习宣传工作。采取发放宣传资料、举办专题培训班,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宣传车和电子显示屏等多种形式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广泛宣传《规定》的相关内容,使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到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使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的管理规定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三、加强规划管理。在编制、修编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时,除《规定》中列入禁止建设区的地方不得建房外,还应当统筹考虑抗震防灾工作,将地震断裂带、抗震不良场地列入村民建房选址禁止建设区。要合理安排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避免切坡建房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因选址困难确需切坡建房的,建房户须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建房评估申请,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有资质的地质灾害评估单位评估,确定切坡建房的适宜性,并提出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同时,要将已切坡建房纳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实施管理。在编制村庄规划时,应分析村庄内存在的地质灾害隐患,提出排除隐患的目标、工程措施及预防各类灾害的措施和建设要求,明确防护要求,划定防护范围;明确村庄内避灾疏散通道和场地的设置位置、范围及建设要求,建立灾害应急反应机制。
四、统筹搬迁安置工作。要结合扶贫开发、生态移民、美好乡村建设、小城镇建设、保障房建设、危房改造、公路建设、危桥改造、土地整治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的村民就近搬迁。对危害程度高、治理难度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受威胁的村民,要及时搬迁。要统筹安排好建设用地指标。
五、强化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组织国土资源、气象、水务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气象、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及时发布灾害预警信息,将灾害预警信息有效传递给受威胁群众,并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或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要制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适时组织演练,确保地质灾害易发区村民的安全。
六、加强监管。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组织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的监督管理,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建设用地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未依法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建设规划许可证在村庄规划区内建房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责令其停止建房、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拆除。
七、加大检查考核力度。市政府每年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安全建房进行考核。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逐级签订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安全建房工作目标责任书,要对相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安全建房进行考核,要加大检查督促力度,确保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的安全。

2014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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