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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安徽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疏导环保电价矛盾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6-12-18   阅读:
【发布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皖价商[2014]115号
【发布日期】 2014.09.01 【实施日期】 2014.09.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价格综合规定

安徽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疏导环保电价矛盾的通知
(皖价商〔2014〕115号)

各市、县物价局,省电力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疏导环保电价矛盾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908 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调整燃煤机组上网电价。我省燃煤发电机组(含热电联产、综合利用发电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降低0.47分(含税,下同),未执行标杆电价的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同步下调。调价后,我省燃煤机组含脱硫、脱硝、除尘的标杆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4284元。

二、降低“皖电东送”机组上网电价。我省“皖电东送”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每千瓦时下调0.47分。调价后,“皖电东送”燃煤发电机组含脱硫的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4164元。对脱硝、除尘排放达标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燃煤发电机组,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执行含脱硫、脱硝、除尘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4284元。

三、上述降价空间主要用于疏导脱硝、除尘环保电价矛盾。脱硝、除尘电价具体按省物价局、省环保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皖价商〔2014〕68号)文件执行。

四、省电力公司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结算电价标准,按我省燃煤发电机组含脱硫、脱硝、除尘的标杆上网电价执行。

五、以上电价调整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省内各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量电费结算仍按我局皖价商〔2011〕108号文件规定的原则执行。

六、电价调整后,省内发电企业和煤炭企业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履约电煤购销合同,促进煤电行业协调发展。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文件精神和本通知规定,确保电价调整方案的贯彻落实,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安徽省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表

安徽省物价局

2014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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