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字号】 建质函[2014]1300号
【发布日期】 2014.08.22 【实施日期】 2014.10.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延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质函〔2014〕1300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为推进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信用差别化管理,促进诚信履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和《关于开展建筑业改革发展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市〔2014〕64号)精神,经研究,现就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延续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省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且完成实名制登记的,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期满后可免于考核,有效期自动延续3年:
1.企业未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未受到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2.企业在建项目均已正常开展信用评价,且企业上年度综合信用评分排名不在后10%范围内;
3.正常参加企业或建设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二、本省建筑施工企业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受到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该企业负责人和企业安全监督机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发生事故或受到处罚的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当年度要接受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不少于16学时的集中教育培训,并重新考核。
三、上年度综合信用评分排名在后10%范围内的本省建筑施工企业,其“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在有效期满前要重新考核。
四、省外进皖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安管人员”当年度要参加不少于16学时的集中教育培训;若未参加教育培训,记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可暂停相关人员进皖备案:
1.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负责人和企业安全监督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发生事故的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参加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教育培训;
2. 综合信用评分排名在后10%范围内的,其企业负责人和企业安全监督机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要参加教育培训。
五、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在操作资格证书有效期内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操作资格证书期满后可免于考核,有效期自动延续2年:
(一)完成实名制登记;
(二)无违章操作记录;
(三)参加企业或建设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六、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在操作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期复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二)12个月内违章操作记录达2次(含2次)以上的;
(三)未参加企业年度安全教育培训的。
七、本通知自2014年10月10日起施行。
2014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