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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流程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7-01-13   阅读:
【发布部门】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发文字号】 皖交安监[2014]121号
【发布日期】 2014.08.12 【实施日期】 2014.08.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流程的通知
(皖交安监〔2014〕121号)

各市交通运输局,广德、宿松县交通运输局,省港航管理局:
现将《安徽省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流程》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2014年8月12日

安徽省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流程

为规范我省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十二五”时期推进全国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内河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安徽省“十二五”时期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长航局《“十二五”期长江水系全国内河船型标准化船舶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现场监督管理办法》)、《“十二五”期长江水系内河船型标准化船舶新建及拆解改造文书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档案管理办法》),制定本流程。
本流程仅适用于我省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
一、审查核准
市交通运输局或其指定的船型标准化工作机构(下称“工作机构”)收到申请补贴的船舶所有人提交的《船舶拆解改造政府补贴申请表》或《新建内河示范船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后,严格按照《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
符合船舶拆解改造条件的,由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予以核准。
符合新建示范船条件的,由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签署审核意见后在10个工作日内报省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复核,符合条件的,由省交通运输厅、财政厅予以核准。
二、协议签订
补贴资金申请核准后,由“工作机构”与申请人签订《内河船型标准化船舶拆解改造协议书》或《新建内河示范船协议书》。
“工作机构”应将签订完协议书的船舶名单、申请人和船舶拟拆解、改造、新建的时间、地点等信息及时通知船舶检验登记机构。
船舶拆解、改造和新建必须在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确认的定点船厂进行。
三、现场监督
现场监督严格按照《现场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一)船舶拆解
“工作机构”应当指派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按照《现场监督管理办法》实施船舶拆解的现场监督。指派的工作人员中,海事或船检人员不少于1人,水路运输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
(二)船舶改造、新建
船舶改造、新建的现场监督,由船检机构按现行船舶检验法规规范要求进行,拍摄照片,并对单壳化学品船和单壳油船改造的船舶出具《单壳化学品船和单壳油船改造证明书》。
四、现场验收
(一)船舶拆解
船舶拆解完工的现场验收,按照《现场监督管理办法》执行,并由现场验收人员制作《船舶拆解改造完工报告书》。
(二)船舶改造
船舶改造完工时,有关船检机构应通知船籍港所在地的“工作机构”指派工作人员,会同验船人员进行船舶改造完工现场验收,编制《船舶拆解改造完工报告书》,将船舶新证书复印件(加盖“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章)和现场验收照片贴在附件页,并在照片处签名、注明拍摄时间。
(三)船舶新建
船舶新建完工时,有关船检机构应通知船籍港所在地的“工作机构”指派工作人员,会同验船人员进行船舶新建完工现场验收,编制《船舶新建完工报告书》,将船舶证书复印件(加盖“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章)和现场验收照片贴在附件页,并在照片处签名、注明拍摄时间。
《船舶拆解改造完工报告书》制作完成后,由市交通运输局核准盖章。
《船舶新建完工报告书》经市交通运输局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报省交通运输厅核准。
五、补贴资金发放
船舶拆解、改造、新建完工后,由“工作机构”指定工作人员,按《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补贴标准,填写《船舶拆改或新建示范船补贴资金金额计算表》,经申请人确认签字后,向社会公示。
对新建示范船,“工作机构”收到《新建内河示范船政府补贴申请表》(附经核准的《新建内河示范船申请表》、《船舶拆改或新建示范船补贴资金金额计算表》和《船舶新建完工报告书》,新建LNG动力示范船和高能效示范船的,还应提供《内河示范船技术评估和认定办法》中要求的技术认定意见)后进行审核,经市交通运输局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报省交通运输厅、财政厅核准。
经核准予以补贴的船舶,市交通运输局应会同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发放补贴资金。补贴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六、档案管理
船舶拆解、改造或新建工作完成后,由“工作机构”整理有关资料存档。船型标准化档案管理,按照《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七、备案
各市交通运输局应当按照附表格式统计辖区内内河船型标准化船舶数据,于每月10日前向省厅船型标准化办公室(联系人:程世燕;联系电话:0551-62870346)备案。
八、监督检查
省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将对各市的船型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各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应加强对船型标准化工作的监督检查,接受社会监督,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对收到的举报信(电话)、电子邮件或群众来访等信息,会同纪检监察部门认真核查,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九、附则
本流程中提及的格式文本请参照《资金管理办法》、《现场监督管理办法》和《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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