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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指导意见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1-17   阅读:

发文机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1年09月1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1年09月11日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指导意见(2011年9月11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4次(全体)会议通过)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建设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保障和服务示范区建设,结合我省法院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切实增强使命感、责任感,明确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1、 提高认识。建设示范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从全局出发,为促进中部崛起、推动区域协调发展而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科学谋划,及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全省各级法院特别是示范区内法院及广大干警必须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增强保障和服务示范区建设的使命感、责任感,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努力为示范区建设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


2、 明确指导思想。为示范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始终坚持“三个至上”工作指导思想,认真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切实增强能动司法意识,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把皖江城市带建设成为产业实力雄厚、资源利用集约、生态环境优美、人民生活富裕、与长三角地区有机融合、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示范区作出积极贡献。


3、 把握工作原则。坚持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与鼓励先行先试相结合的原则,在维护法制统一的前提下,支持政府及相关部门就示范区建设的有关体制机制及相关政策问题进行先行先试;坚持服务大局与依法办案相结合的原则,强化大局意识、服务意识,严格公正文明司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坚持平等保护的原则,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坚决防止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维护示范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产业有序转移和承接。


二、切实加强刑事审判工作,努力为示范区建设营造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4、 营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坚持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的方针,严厉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及侵财性犯罪,对所犯罪行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该重判的坚决依法重判。尤其要重点打击黑恶势力插手征地拆迁、工程承包施工和原材料供应等犯罪活动,保障示范区建设顺利进行。


5、 加大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打击力度。重点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食品药品、串通投标、非法经营、强迫交易、金融诈骗、非法集资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等经济犯罪活动。依法打击侵犯著作权,假冒注册商标、专利,销售侵权复制品,侵犯商业秘密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加强对重点产业关键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为示范区建设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6、 依法惩处各种职务犯罪。重点打击重大工程建设和项目资金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犯罪;严厉打击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贪赃枉法、索贿受贿等犯罪,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企业生产停顿和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权利遭受重大损失的渎职犯罪。


7、 切实维护投资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针对企业投资者、经营者的绑架、抢劫、敲诈勒索和人身伤害等严重刑事犯罪。严惩盗窃、哄抢企业资产、故意破坏生产设备、破坏生产经营等犯罪。依法惩处企业内部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犯罪,维护企业管理秩序。依法妥善审理投资者、经营者涉嫌经济犯罪的案件,准确区分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等民商事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对于罪与非罪界限难以准确划清的案件,要从有利于促进企业生存发展,有利于促进示范区建设出发,慎重处理,依法惩罚犯罪,保护合法经营。


8、 严格区分改革探索中出现工作失误与渎职犯罪的界限。综合考虑行为的决策和实施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个人或所在单位有无牟取私利,有无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等情况,准确区分示范区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工作中的失误行为与渎职犯罪的界限,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9、 依法惩治破坏生态资源的犯罪活动。重点打击乱垦滥伐、破坏生态、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等严重破坏水资源、林木资源、生物资源等生态资源的犯罪,促进示范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切实加强民事审判工作,保障和服务示范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及民生改善

10、 依法审理好涉及外来投资的纠纷案件。平等保护本地投资者和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投资发展环境。妥善审理涉及各类园区合作共建的纠纷案件,对于法律虽无明确规定、但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作共建方式,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保护合作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园区合作共建机制不断创新。


11、 妥善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依法审理好土地使用权转让、建设工程施工、房屋买卖等纠纷案件,认真落实国家关于房地产业宏观调控的各项政策规定,促进房地产市场规范、健康发展。高度重视涉及港口、机场、铁路、公路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纠纷案件的审理工作,确保基础设施建设的顺利进行,促进皖江城市带与长三角地区一体化发展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构建。


12、 依法审理好涉及民生的各类纠纷案件。妥善审理涉及劳动合同、拖欠农民工工资、追索劳务费等纠纷案件,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加强对涉及人才开发和就业服务等纠纷案件的审理工作,引导人力资源与产业对接,促进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依法审理好追索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金等纠纷案件,促进示范区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依法审理好涉及教育、培训、合作办学等纠纷案件,保护人民群众的受教育权,保障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行业的健康发展,促进与承接产业转移相配套的人才培训基地和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妥善审理婚姻家庭、人身损害赔偿等纠纷案件,加强对老人、妇女、儿童、残疾人等的司法保护,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13、 加强涉农纠纷案件审理。妥善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分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等纠纷案件,维护示范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对农产品生产、加工、包装、运输、销售等各环节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维护农产品市场秩序,促进示范区农业规模化、机械化、集约化、标准化生产和产业化经营。妥善审理涉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服务公司等新型农村市场主体的案件,促进示范区农业现代化、专业化、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依法审理好涉及农业投资、种粮补贴、农机补贴、家电汽车下乡等纠纷案件,保证国家惠农政策的落实。


14、 依法审理好涉及旅游、物流、生态保护等民事纠纷案件。正确调节旅游、物流等纠纷案件各方当事人利益关系,保障旅游、物流等产业的健康发展,促进示范区现代服务业基地建设,配套服务承接产业转移。妥善审理资源开发利用、污染环境等纠纷案件,推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障循环经济、低碳经济发展,促进产业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相协调。


15、 认真审理好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综合考虑借款金额的大小、出借人的支付能力、交易习惯、有无涉及第三人等实际情况,审慎审查借据及借贷关系的真实性。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关系,促进资金的流转和使用;对高利贷、计收复利等法律禁止的行为,应依法认定无效。


四、切实加强商事审判工作,努力为示范区建设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16、 妥善审理金融、保险类案件。依法保护金融债权,防止逃废金融机构债务的行为,维护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公正、及时审理票据纠纷案件,依法确认票据权利的成立,促进票据流通,保护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准确把握金融性委托理财合同中委托人与受托人资质条件,依法支持符合条件的从业者从事金融委托理财业务,防止违规变相的委托理财行为。正确理解和适用保险条款,平等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和保险人的合同权益,充分发挥保险制度在示范区建设中的作用。


17、 妥善审理企业融资、采用非典型方式担保类案件。正确认定企业融资的效力,根据融资的目的和方式区别对待,拓展示范区内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促进示范区内资金健康流动。依法保护担保合同债权人利益,准确划分担保责任的类型及担保责任的承担方式。正确认定以投资者权益、商铺使用权、债权、经营权等为标的,以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方式提供担保的效力,提高企业融资担保能力。


18、 妥善审理证券、期货类案件。依法审理证券市场发生的各种纠纷,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法惩治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破坏证券市场行为,规范证券交易秩序,促进证券市场资源配置功能的优化,引导资本市场安全和健康发展。依法审理期货市场纠纷案件,规范期货交易行为,防止违法违规交易,推进期货市场规则制度的完善,保障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


19、 妥善审理公司类纠纷案件。依法审理公司设立及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损害公司、债权人权益的案件,维护公司“资本三原则”,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准确把握对股权转让、股东资格确认等股权结构调整案件的审查标准,尊重公司章程的效力和股东内部约定,注意维护公司的团体性和稳定性,维护公司的合法经营活动。妥善审理涉及知情权、表决权、分红权等侵犯股东权益纠纷,保障中小股东参与公司管理,有效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遵循效率、程序公正、利益均衡保护的原则,妥善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依法保护债权人利益,兼顾职工利益、股东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示范区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20、 依法审理企业破产、重组案件。依法及时受理破产申请,认真审查破产原因,充分发挥管理人和债权人会议作用,确保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防范和化解企业债务风险,引导市场主体依法有序退出市场,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注重运用 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程序,努力挽救出现经营困难但有再生希望的危困企业,保障社会资源有效利用,着力实现保护债权、保证就业、保持增长的社会效果。


21、 依法审理好利用外资处置金融不良债权纠纷案件。正确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既要保护外国投资者的合理信赖利益,也要保护涉诉国有企业的合法权益,尤其要将金融不良债权转让过程中形成的对外担保与一般情形下形成的对外担保区分开来,正确认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


22、 妥善审理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解散、清算和外商非正常撤资纠纷案件。准确理解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相关规定,依法追究外商投资者出资瑕疵责任和不履行清算义务的法律责任,维护企业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因外商企业投资者非法撤资逃债而引发的案件,要及时做好相关人员和财产控制及证据保全,制定稳定职工和债权人工作预案,防止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23、 依法审慎处理信用证纠纷案件。当事人约定适用相关国际惯例或者其他规定的,从其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适用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或者其他相关国际惯例。严格坚持信用证独立性原则,不得因为基础交易发生纠纷而裁定止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严格把握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范围,对于当事人提出的信用证止付申请,必须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人民法院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应当注意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24、 依法妥善审理独立担保纠纷案件。对不具有涉外因素的独立保函,应依法认定其中关于保证独立性的约定无效。对未依法办理批准登记手续,以独立保函形式提供对外担保的,应依法认定对外担保无效。当事人约定合同准据法为外国法,规避我国对外担保审批登记制度的,不发生适用外国法的效力,应直接适用我国法律认定独立保函的效力。对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止付申请的案件,审查时不得比照适用信用证止付程序处理,对是否作出止付的裁定,应依法从严掌握,尽量减少或避免产生负面影响。


五、切实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保障和促进示范区创新体系建设

25、 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积极探索符合知识产权特点的审判组织模式,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整体效能。加强与其他司法机关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协作配合,推动形成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合力。正确适用侵权民事责任,坚持全面赔偿原则,加重恶意侵权、重复侵权、规模化侵权等严重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降低维权成本,努力确保权利人获得足够的损害赔偿。依法准确适用诉前临时措施,认真审查当事人提出的诉前停止侵权、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等申请,及时慎重裁定,有效制止侵权。


26、 依法审理好专利等技术类纠纷案件。准确把握专利审判的司法政策,正确适用专利侵权判定原则和方法,依法确定合理的专利司法保护范围和强度,平衡好专利权人、使用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格局,处理好激励创新与维护公平竞争、保护技术和投资与鼓励技术应用的关系,保障技术创新权益,促进自主创新。


27、 依法妥善审理商标权纠纷案件。正确把握商标权的专用权属性,合理界定权利范围,既确保合理利用商标资源,又维护公平竞争;既以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核准使用的商标为基础,加强商标专用权核心领域的保护,又以市场混淆为指针,合理划定商标权的排斥范围,确保经营者之间在商标的使用上保持清晰的边界,使自主品牌的创立和发展具有足够的法律空间。妥善处理商标权与特定产业发展的关系,既注重保护商标权,又有利于促进相关产业的升级和发展。


28、 依法妥善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严厉制裁盗版、抄袭等侵犯著作权行为,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利。依法合理界定著作权保护与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的关系,平衡处理创作者、传播者、利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以及私人权利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有效应对互联网等新技术发展对著作权保护的挑战,妥善处理保护著作权与保障信息传播的关系,保障和推动版权相关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29、 依法制止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妥善审理好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和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案件,积极受理涉及企业名称(商号)、商业外观、计算机网络域名等新类型知识产权案件,依法制止一切非诚信的仿冒搭车行为,避免市场混淆和误导公众,切实维护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诚信经营和有序竞争;加强商业秘密司法保护,保护企业权益和职工择业自由,保障商业信息安全与人才合理流动。加强对区域品牌、企业品牌、产品品牌等商业标识的司法保护,积极推动品牌经济发展。依法遏制垄断行为,维护公平竞争,为企业提供自由宽松的创业和发展环境。


30、 依法加强特定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根据现有法律规则和立法精神,积极保护遗传资源、传统知识、民间文艺和其他一切非物质文化遗产,公平合理地协调和平衡在发掘、整理、传承、开发和利用过程中各方主体的利益关系,保护提供者和持有者的正当权益。加强对传统医药和传统工艺的保护,推动传统资源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和市场竞争力,弘扬民族产业优势和示范区特色经济优势。


31、 依法妥善处理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正确处理本国利益与他国利益关系,本国当事人与外国当事人的利益关系,在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的同时,遵循国民待遇原则和对等原则,信守国际条约,严格依法保障中外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益。


六、切实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32、 依法审理好涉及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行政案件。既要保护失地农民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又要支持行政机关创新土地管理方式,优化土地利用结构,统筹协调承接产业转移用地需求,确保示范区内基础设施和重点项目建设的顺利推进。在坚持合法性审查基础上,兼顾公平合理性,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妥善化解征迁矛盾,防止因处置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和示范区建设发展。


33、 妥善审理涉及项目审批、工商登记、税收征管、行政许可等行政案件。认真执行《安徽省促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发展条例》有关示范区管理体制、权限的规定,对于省直管集中区、集中示范园区管理机构及其职能部门根据该条例授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作超越法定职权认定,促进示范区管理体制机制创新。充分考虑示范区先行先试的政策规定,对于虽无明确法律规定但不与法律原则、法律精神相抵触、有利于示范区建设发展的行政行为,应予维护和支持。妥善审理涉及示范区内企业的行政案件,依法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兑现落实推进示范区建设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纠正行政机关对示范区内企业的不当收费、处罚等行政行为。


34、 认真审理涉及民生的行政案件。妥善审理劳动保障监察、工伤认定、社会保险金缴纳和发放等劳动保障行政案件,监督和支持劳动保障部门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依法审理好涉及居民收入分配的行政案件,切实保障城乡居民收入权益,推动形成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妥善审理涉及受教育权的行政案件,维护教育公平,实现学有所教。依法维护和支持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示范区管理机构在食品安全、生产安全、生命健康、住房保障、国民教育、消费维权、环境保护、劳动保障等领域实施的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宏观调控措施及合法的行政行为。


35、 依法审理好资源环保类行政案件。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安徽省促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发展条例》的相关规定,及时审查和执行资源环保行政处罚和排污费征收等非诉行政案件,妥善审理涉及示范区资源环境保护的行政诉讼案件,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加强资源管理、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探索建立涉环保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三审合一”的审判工作机制,实行环保案件专业化审判,提高环保司法水平。


七、切实加强执行工作,保障当事人权益及时有效实现

36、 努力完善执行工作长效机制。以贯彻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决定》为契机,进一步完善立、审、执协调配合机制,加大对规避执行、阻碍执行的制裁力度,切实提高实际执行率和执行标的到位率。加强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的综合运用,推动信息共享和社会征信体系建设,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健全执行联动与威慑机制,推进完善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人民法院主办、社会各界配合的执行工作格局,形成破解“执行难”的合力。


37、 加大涉及民生案件的执行力度。对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涉及弱势群体和特困群体的执行案件,积极运用强制报告财产、媒体曝光、悬赏执行等措施,加大执行力度,最大限度地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38、 审慎处理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执行案件。加强立案审查,完善执行异议、复议制度,依法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法律政策宣传和沟通协调工作,引导被拆迁人通过合法途径主张权利、在得到补偿后自觉搬迁。慎用强制执行措施,在依法保障示范区建设顺利推进的同时,确保不发生影响稳定的突发性事件。


39、 依法灵活运用强制执行措施。对出现暂时资金困难但生产经营正常、属于示范区重点培育的产业领域的被执行企业,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多做执行和解工作,尽量避免给被执行企业的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对明显丧失偿债能力、继续经营前景黯淡的被执行企业,迅速采取执行措施控制财产,防止债务人转移资产、逃避债务,依法保护债权人和企业职工利益。针对示范区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创新执行举措,适时开展专项执行活动,努力促进示范区建设又好又快发展。


40、 加强异地执行案件的统一管理。对示范区内企业申请执行示范区外被执行人的案件,上级法院应协调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予以配合;对示范区外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示范区内企业的案件,执行法院应书面报请上级法院审批同意后方可采取异地执行措施。


41、 强化执行监督与指导。对下级法院执行的涉及示范区建设的案件,上级法院应通过执行复议、执行监督和执行请示案件的办理工作,强化监督与指导。对涉及示范区建设的系列执行案件,应统一协调、统一指导,必要时可依法指定同一法院集中执行。


八、切实采取针对性措施,努力提升司法保障和服务效果

42、 进一步强化工作举措。建立办案“绿色通道”制度,对涉及示范区建设、发展的案件,实行快立、快审、快结、快执。对涉及重点工程、重点项目、重点企业的重大案件,指定专门的审判、执行组织,选派工作得力的业务骨干开展审理、执行等各项工作,确保依法公正高效稳妥处理。健全完善重大案件预警和风险评估机制,对审理的重大敏感性案件,切实开展风险评估,做好工作预案,防止出现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


43、 妥善解决法律适用疑难问题。坚持以是否有利于示范区建设、是否有利于经济发展、是否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权益为标准,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充分考虑示范区建设的相关政策规定,妥善解决各类法律适用方面的疑难问题,确保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同自由和意思自治,对于在示范区建设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类型合同及传统合同形式中的新类型条款,除明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外,不轻易否定其效力。审慎把握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严格履行适用情势变更的审核程序,确保准确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维护正常市场交易秩序。坚持以违约造成的损失为基准,综合考虑合同履行程度、当事人过错、预期利益、当事人缔约地位强弱、是否适用格式合同或条款等因素,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合理调整违约金,避免绝对的、简单化的按固定比例调整。及时准确地行使违约金调整的释明权,防止增加当事人诉累。


44、 大力加强调解工作。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进一步加大民事、商事、知识产权等案件的调解工作力度,提高调解工作水平,同时充分发挥调解和判决的比较优势,切实做到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认真开展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刑事自诉案件的调解工作,积极探索开展轻微刑事案件和解工作,进一步做好行政案件的诉讼协调工作,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对各类与示范区建设、发展联系紧密的重大案件、政治性、政策性较强的敏感案件以及有可能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的群体性案件,要尽可能通过调解或协调的方式结案,化解矛盾纠纷,防止对示范区建设、发展造成不利影响。积极推动建立诉讼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相互衔接配合的“大调解”工作格局,努力形成并不断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


45、 完善司法便民利民措施。加强立案窗口建设,简化立案程序,规范“一站式”服务;健全巡回审判制度,推行、完善案件繁简分流、小额速裁等有效做法,减轻当事人讼累。完善缓、减、免交诉讼费的具体条件和标准,进一步推行执行救助金制度、涉访特困救助金制度,积极推动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充分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建立和完善民意沟通表达机制,进一步健全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的各项工作机制,切实加大司法公开力度,积极推行裁判文书上网、网络直播庭审等有效做法,最大限度地方便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了解司法、参与司法、监督司法。


46、 积极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着力完善以公正司法为核心的案件质量管理体系,以高效司法为核心的案件流程管理体系,以廉洁司法为核心的案件监督管理体系,健全科学客观的审判业绩考评办法。定期开展审判运行态势分析研判,查找、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强化审判监督指导,及时出台相关指导意见,解决审判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升审判质效。


47、 积极参与和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和化解工作,对审判工作中发现的各类可能影响社会治安、社会稳定的问题,紧紧依靠党委领导,积极争取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综合运用政治、法律、行政、经济等多元手段妥善做好矛盾纠纷的疏导化解工作,最大限度减少对抗因素,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积极开展司法建议工作,对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社会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和不足,及时向党委、人大、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为领导决策及相关部门改进工作服务。


九、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服务和保障示范区建设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48、 完善组织领导机制,强化工作指导、督查。示范区内各级法院要建立由主要领导牵头、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保障和服务示范区建设工作的部署和协调。根据案件变化情况及工作需要,适时设立专门的审判组织或审判机构,专司涉及示范区建设案件的审判工作,确保裁判标准的统一和法律的正确适用。强化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明确任务分工,落实责任制,确保各项工作措施和要求落到实处。


49、 加强调查研究,增强工作主动性、前瞻性。进一步健全调研工作机制,及时把握示范区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超前谋划,主动应对,积极作为。加强与示范区内有关部门和园区管理机构以及企业的联系和沟通,了解他们对审判工作的反映和需求,有针对性地改进工作。


50、 不断推进法院自身科学发展,确保服务和保障示范区建设工作顺利开展。坚持“从严治院、公信立院、科技强院”,不断加强法院自身建设,改善法院的软硬件环境,为保障和服务示范区建设工作提供有力支撑。坚持把保障和服务示范区建设作为全省法院深入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具体实践,把经常性教育与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群众观点大讨论活动等各项集中教育活动结合起来,不断提高法院队伍的整体素质。加大教育培训工作力度,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特别要抓好涉及示范区建设各项法规政策的学习工作,着力提高示范区内审判人员保障和服务示范区建设的大局意识和业务能力,促进涉及示范区建设审判工作取得良好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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