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文字号】 皖政办秘[2014]130号
【发布日期】 2014.08.03 【实施日期】 2014.08.0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质量综合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皖政办秘〔2014〕13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质量工作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8月3日
安徽省质量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质量安徽建设,强化质量安全责任,提升质量总体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7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质量发展纲要(2013-2020年)的通知》(皖政〔2013〕19号)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实证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设区市、省直管县人民政府。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考核年度。考核工作自2015年7月开始实施。
第四条 考核工作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省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质监局,下同)牵头,会同省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领域专家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考核主要从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等领域的质量安全和质量发展两个方面进行。质量目标包括产品质量量化指标和工程质量量化指标,质量措施包括质量宏观管理、质量安全监管、质量基础建设。相关考核目标设置、统计方案、评价方法、评分标准、实施细则等,参照国家有关要求另行制定,并根据年度质量工作进展适当调整。
第六条 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4个等级,分别为:A级(90分及以上)、B级(80-90分以下)、C级(60-80分以下)、D级(60分以下)。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考核结果一律为D级。
第七条 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目标备案。每年5月31日前,各设区市、省直管县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科学确定下年度质量工作量化目标,经省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后予以备案。
(二)自我评价。各设区市、省直管县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质量工作的目标、任务和特点,于每年7月5日前,将上年度本地区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自评报告、自评打分表及相关实证材料等报省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实地核查。省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设区市、省直管县人民政府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和监督核查。
(四)综合考核。考核工作组根据各设区市、省直管县人民政府自评情况、实地核查情况及相关数据,对各设区市、省直管县人民政府质量工作进行全面考核,评定考核等级,形成综合考核评价报告。
(五)报批与通报。省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对考核结果进行初步认定,于9月底前报省政府。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由省质量工作领导小组通报各设区市、省直管县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 对考核结果为A级的,由省质量工作领导小组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结果为D级的,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
考核结果为D级的设区市、省直管县人民政府,应在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省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整改不到位的,按职责分工由省质量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组织实施约谈,必要时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对设区市、省直管县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和实行问责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对在质量工作绩效考核中瞒报、谎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
安徽省质量工作考核要点
考核内容
序号
考核指标
考核要点
质量目标
(40分)
1
产品质量量化指标
制造业产品质量合格率
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合格率
2
工程质量量化指标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率
质量措施
(60分)
3
质量宏观管理
质量发展规划制订与实施
质量安徽建设活动
质量工作协调机制建立与运行
品牌发展战略实施
质量统计分析制度建立与开展
质量投入机制运行
行业准入及产业政策落实
4
质量安全监管
质量监管能力和制度建设
打击假冒伪劣及专项整治
企业质量主体责任落实
质量诚信建设
质量安全风险管理机制建设
消费者维权机制建设
产品质量监管
工程质量监管
服务质量监管
5
质量基础建设
标准、计量、认证认可基础建设
检验检测技术能力建设
口岸检验检疫综合能力建设
质量人才队伍建设
否决项
6
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考核结果一律为D级。
备注:1.“区域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是指某一特定区域内市场秩序被破坏而发生的质量安全事件。特点是某一个区域同类企业较多,生产工艺或经营产品相似,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一致,一般范围指一个乡镇、一个县或一个市。
2.“系统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是指市场领域整体秩序被破坏而产生的质量安全事件,包括由于顶层设计缺失、市场竞争无序、经营者普遍违规和不诚信、消费者不成熟等因素造成的整体性混乱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