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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安徽省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办法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7-01-29   阅读:
【发布部门】 安徽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 2014.08
【实施日期】 2014.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优抚制度

安徽省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办法
(安徽省民政厅 2014年8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义务兵家庭的合法权益,激励适龄青年服兵役热情,规范优待金发放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本省批准入伍的义务兵家庭。
第三条 优待金纳入当地政府的财政预算,由地方政府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章 优待金发放标准
第四条 优待金实行城乡统一标准,按不低于本县(市、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标准发放,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标准。
第五条 征集到驻西藏部队的义务兵,优待金按当年规定的发放渠道和标准,增发1倍以上,其他高原条件兵可参照执行。
第六条 提前退役的义务兵,按照其实际服役年限进行优待;高校在校生被批准入伍后,由批准入伍地按照当地义务兵优待金标准发放。
第七条 义务兵服役期间立功受奖可增发优待金。具体标准由各市、县(市、区)确定。所需经费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解决。
第三章 优待金发放程序
第八条 优待金发放工作由义务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原则上应于每年“八一”前发放。
优待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发放期为两年。
第九条 每年全省征兵工作结束后,征兵部门应及时将当年征集情况书面送同级民政、财政部门。
每年6月底前,各乡镇、街道将辖区内拟享受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人员情况在所在村(居)委会张榜公示7天。公示情况报县级民政部门。
县级民政部门将乡镇、街道公示后的情况与县级征兵办公室提供的征集情况进行核对,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县(市、区)农民人均纯收入核定优待金标准,编制优待金发放花名册交同级财政部门复核。
第十条 县级财政部门对民政部门提交的优待金发放花名册审核后,及时拨付经费至代发金融机构。由代发金融机构根据审核后的发放花名册建立发放对象银行账户,义务兵家庭持有效证件到指定金融机构领取优待金。
第十一条 义务兵直系亲属不在本县(市、区)或无直系亲属的,优待金可在其服役期满后发给本人。
第四章 优待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县级民政、财政部门根据每年审核的发放花名册和财政部门向金融机构拨付资金的凭证作为记账依据,记载发放情况,并与金融机构对账结账,以确保优待金发放准确无误。
第十三条 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及军队文体类专业人员、非户口所在地入伍(不含高校在校生入伍)、退兵的家庭不予优待。
第十四条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和征兵部门应当加强对优待金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监督等工作。
第十五条 对虚报瞒报、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优待金的,或贪污、挪用、套取、扣押优待金的,一律予以追回并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市、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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