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发文字号】 皖保监许可[2014]343号
【发布日期】 2014.07.29 【实施日期】 2014.07.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保险监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李国政等3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皖保监许可〔2014〕343号)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李国政等人任职资格核准的请示》(人保寿险皖发〔2014〕239号)收悉。经审查,李国政、李思明、于重阳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4〕1号)的有关要求,核准其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经理的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当自作出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报告。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2个月内未任命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此复
安徽保监局
2014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