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发文字号】 财教[2014]1000号
【发布日期】 2014.07.23 【实施日期】 2014.07.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教〔2014〕1000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科技局:
为规范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的意见》(皖发〔2014〕4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4〕8号)精神,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联合制定了《安徽省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科技厅
2014年7月23日
安徽省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的意见》(皖发〔2014〕4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4〕8号)精神,省设立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发挥财政资金绩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财政每年预算安排10亿元专项资金,专项支持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各市、县建立本级自主创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坚持市场导向、激励引导、公正公开、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扶持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项目资助、奖励补助和股权投资的方式,重点支持自主创新能力提升、重点新产品研发和推广运用、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来皖创新创业、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共用等。
(一)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围绕省主导产业和市首位产业,在企业、市县先行投入前提下,对骨干企业开展研发、建设企业研发平台等购置所需关键仪器设备,以及企业境外研发机构设立或兼并,建设国家级研发平台,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采取奖励补助的方式给予支持。
(二)重点新产品研发和推广应用。对上年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首次(批)在市场推广应用并获批为国家级的重点新产品,采取奖励补助的方式给予支持。
(三)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来皖创新创业。对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高新技术产品,来皖创办公司或与省内企业共同设立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活动的省(境)外科技团队,采取股权投资的方式给予支持。
(四)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共用。对纳入安徽省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网的仪器设备拥有单位,向社会开放服务,出租用于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的,采取按比例补助的方式给予支持。
(五)其他符合创新型省份建设政策支持的项目。对创新型企业和创新型园区给予奖励,对关键技术研发、公共创新服务平台建设、专利、人才、高科技风险投资以及与国家重大项目配套等给予补助。
第三章 支出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出范围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其他支出等与科研相关的直接费用,以及水电气、管理费用、绩效支出等与科研相关的间接费用。
第六条 配套国家重大项目的专项资金,根据国家相关项目资金使用范围统筹使用。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在年初预算中安排。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联合发布资金申报通知,明确具体要求。中央和省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单位申报项目,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八条 各市组织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不同补助类型提供相关材料。市科技局会同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审核把关,经市政府负责人签字和出具市政府确认函,报送省科技厅。申报项目必须经过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和省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筛查比对。
第九条 省科技厅对各市上报材料进行初审,并会同财政厅、发改委、经信委、教育厅等相关部门予以认定,按照谁提供、谁证明、谁负责原则,确保真实性。认定后与省财政厅会商提出补助建议,经省联席会议确认公示。
第十条 公示无异议,报经省政府审定同意后,按财政预算管理程序下达资金。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各市应建立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制度,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及后期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适时检查、统计。每年2月底前,各市将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送省财政厅、省科技厅。
第十二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遵守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科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专项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纳入企业研发投入统计。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等部门对专项资金申报及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每年组织或委托相关机构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检查和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一律收回专项资金,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并纳入诚信库管理,5年之内不得申报各类政府补助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市、县应根据本办法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