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文字号】 皖政办秘[2014]115号
【发布日期】 2014.07.18 【实施日期】 2014.07.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土地综合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皖政办秘〔2014〕11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2014年全省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18日
2014年全省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为全面做好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进一步规范土地和矿产资源管理秩序,促进各地依法依规管地用地、管矿用矿,切实保护国土资源,维护群众权益,根据国土资源部统一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任务
通过开展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发现并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对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严重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督促依法依规管地用地、管矿用矿;依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简称15号令),对违法用地严重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评估各地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状况,检验及时发现、制止、报告、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情况,对日常执法工作进行完善提高。
二、工作安排
(一)各地核查、整改和查处阶段(7月31日前)
国土资源部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图件和数据下发前,各地要结合土地变更调查和矿产资源开发遥感影像监测工作,对发现的违法用地用矿行为进行整改查处;图件和数据下发后,各地要依据图件和数据开展实地核查、整改和查处。各市对本地区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数据开展审核时,对占用耕地面积大于25亩的地块,属合法用地的,要逐宗审查原始建设用地审批档案;属违法用地的,要逐宗审查整改查处及落实到位情况。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依法履职到位率低、整改查处到位率低(以主罚是否落实到位为主要标志)以及未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等问题突出、性质严重的,不得通过市级验收。各市人民政府要警示约谈本市违法用地、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严重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按有关规定实施问责;对于应由市级人民政府约谈但未约谈、问责但未问责的,直接列入省级警示约谈范围,省将启动问责程序。
各市要于7月27日前,将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所涉违法用地用矿行为,全部立案查处或整改到位;7月31日前,将核查、整改和查处结果数据,以及市级数据审核验收、警示约谈和问责等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被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列入年度土地例行督察的市、县,要主动加强与南京局的沟通,共同做好本地区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二)省级督查、审核和验收阶段(8月31日前)
省国土资源厅要安排厅领导分片包干,对各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督查、数据审核和省级验收,组织筛选重大典型土地、矿产违法案件开展异地查处,对督查、审核和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责成整改纠正。对整改查处不积极、不到位或土地矿产管理混乱、违法问题严重的地区,省国土资源厅要采取暂停办理该地区用地用矿审批、扣减用地指标等处罚措施。
(三)省级警示约谈、问责及总结阶段(9月30日前)
9月15日前,根据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和整改查处等情况,由省政府警示约谈违法严重地区的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符合15号令第三条规定问责条件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监察部门对违法用地严重地区的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责任的人员实施责任追究。9月30日前,省国土资源厅将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数据成果及省级验收、警示约谈和启动问责等各项工作情况报告国土资源部。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国土资源厅按照国土资源部统一部署和要求,负责统筹组织全省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并对全省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和成果负总责。省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支持配合。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协调,落实各有关部门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切实做好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各项工作。要通过12336举报电话和新闻媒体等途径,鼓励群众举报违法用地用矿行为,接受社会监督。
(二)扎实做好整改工作。各地对核查发现的违法问题,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认真开展查处和整改工作,积极组织力量拆除、复耕复绿或完善手续。未经依法处理的,一律不得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对虚报瞒报数据、伪造审批文件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省国土资源厅要责令限期整改,严肃追究责任;逾期仍未整改或整改未到位的,不予通过验收,并在全省通报,同时作为确定警示约谈对象的依据之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做好相关业务指导和政策解释等工作。
(三)严肃查处问责。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肃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因各种原因难以查处的,要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对违法占用耕地面积25亩以上以及严重侵害群众权益、严重破坏矿产资源和矿山地质环境等典型土地矿产违法行为,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直接立案查处,并选择不少于3件重大典型案件进行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对各市发生的重大、典型违法案件应查处或挂牌督办但未查处或挂牌督办的,由省国土资源厅直接开展异地查处或挂牌督办。对列入异地查处或挂牌督办的违法案件,在完成调查处理后,所在地有关部门要限时完成后续的处罚及整改工作。对案件查处不认真、不严格、不规范,案件处理流于形式,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地方,要作为重点地区进行督查核查,并视情况采取约谈、通报等方式督促整改到位。
各市对符合15号令第三条规定问责条件的,要按照分级负责、下管一级的原则,由相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实后,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并向监察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监察部门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严格规范操作。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开展内外业核查、审核和整改查处工作中,要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认真审查,严格把关,逐级落实责任,确保各类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各地要严格按照本方案,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经同级政府分管负责人审核签字后,逐级上报工作报告及相关数据、附表。实行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半月报制度,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于每月15日和月底前,将本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进展情况报送省国土资源厅。
(五)建立奖惩机制。对年度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前三名的市,省国土资源厅分别按照300亩、200亩和100亩的标准,扣减该地区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相应奖励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成效显著的前三名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