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民政厅 【发文字号】 财综[2014]931号
【发布日期】 2014.07.16 【实施日期】 2014.07.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专项资金管理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民政厅转发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精神病人福利机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14〕931号)
各市财政局、民政局:
现将《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精神病人福利机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4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做好项目申报前期准备工作。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市级精神病人福利机构建设,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城镇“三无”、农村五保、流浪乞讨人员、复员退伍军人等特困群体中精神病人救治、救助、康复、护理和照料工作的高度重视。市民政局要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要求,摸清本市符合条件的现有机构、场所等情况,认真进行梳理和谋划,及时做好项目申报前期准备工作。
二、严格项目资金管理。省财政厅将按照国家评审立项情况和项目资金资助标准,及时将财政部的项目资金下达有关市财政局。市财政局要对项目资金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资金使用原则、范围与标准管理和使用资金,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拨付项目资金。对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三、督察项目实施情况。市民政局要建立项目资金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对本地项目资金、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综合考评,跟踪项目实施进度,保障项目建设质量,按时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及时发挥项目使用效益。市财政局要加强对项目资金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将采取适当方式对各市项目实施情况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查。有关市财政局、民政局应当于每年2月25日前,填写《--市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精神病人福利机构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表》,连同上年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执行情况文字材料,一并报送省财政厅、省民政厅。
《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精神病人福利机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44号)(略)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民政厅
2014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