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文字号】 皖政办秘[2014]112号
【发布日期】 2014.07.14 【实施日期】 2014.07.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环保综合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皖政办秘〔2014〕11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14年全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14日
2014年全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按照环保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2014年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14〕7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深入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工作,全面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1.全面检查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市、县政府是否组织实施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停建违规在建项目等工作;是否统筹部署对辖区内燃煤电厂、钢铁企业、石油炼制企业、有色金属冶炼企业及燃煤锅炉进行脱硫改造,对燃煤机组、新型干法水泥窑进行脱硝改造,对燃煤机组、燃煤锅炉和工业炉窑进行除尘改造;是否制定淘汰1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小锅炉、“煤改气”、“煤改电”、“煤改生物质”等燃煤锅炉整治方案;是否提出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等工作计划;是否制定发展清洁能源的具体措施;是否针对上述各项任务编制切实可行的年度计划和工作时间表,并按期完成。
2.加强对重点工业企业的执法监管。重点检查电力、焦化、水泥、钢铁、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重点行业企业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煤场、料堆、渣场防尘措施落实情况,企业自行监测制度实施情况,污染物(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达标排放情况,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情况;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企业特征污染物中挥发性有机物达标排放情况;汽油储运销售业油气污染治理情况。严查不正常使用或擅自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超标排放等违法问题,依法责令超标企业在整改期间采取停产、限产措施;对经过限期整改仍不能达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对超标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的电力企业,一律按规定扣减环保电价,对偷排偷放、擅自停运脱硫脱硝设施、自动监控设施数据弄虚作假的,依法处罚、追缴排污费。
3.强化行业污染物排放新标准的贯彻实施。对行业污染物排放新标准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推动水泥、电池、稀土、橡胶制品、平板玻璃、燃煤火电、有色金属等行业重点企业污染治理设施升级改造。
4.深化面源污染治理。强化政府主导,落实部门环境监管责任,推进网格化管理。对建筑施工场地和道路运输扬尘、餐饮服务业油烟、秸秆垃圾露天焚烧等方面存在的环境问题,做到主动发现、及时处理、有效解决。进一步加大巡查和突击检查力度,严肃查处污染大气环境的违法行为。
(二)加强工业园区环境监管,认真开展涉重金属和医药制造行业“回头看”,深入实施重点流域重污染行业水污染专项整治。
1.开展涉重金属和医药制造行业再排查、再整治。加强对重点流域、水环境污染严重区域工业园区的监督检查,集中查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整顿严重污染的工业园区,保持震慑态势,巩固整治成效。严格停产整治企业的验收标准,未经验收不得擅自恢复生产;加强对在产企业特征污染物的监测,加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和危险废物转移的监管;加强对在建企业的日常巡查,对达不到环评要求的企业,不得批准试生产。
2.严厉打击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对未按要求建设污染物处理设施、擅自投入生产的项目,一律责令停止生产;对排入管网废水超标、影响园区污水处理厂运行的企业,一律停产治理;对私设暗管偷排的,当地政府责令停产整顿;对利用渗井、渗坑等方式排放污水的,责令限期消除污染,并依法处罚。对拒不执行停产决定的企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限期治理后仍不能达标排放的,以及造成重大或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地方政府依法责令关闭;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屡查屡犯、长期未解决的典型环境违法问题进行挂牌督办,集中查处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整顿一批严重污染的工业园区。
3.督促企业公开环境信息。督促重点行业企业内部建立特征污染物产生、排放台账和日常监测制度,定期报告并向社会公布特征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规范危险废物管理,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建立和完善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二、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和工作需要,调整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各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进一步强化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牵头、各相关部门参加的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强化责任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制度,强化联合执法,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要牵头负责,强化综合协调,细化任务分工,推动联合执法,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进一步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推动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物价部门负责落实燃煤机组环保电价有关工作,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燃煤发电机组扣减环保电价;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推进工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司法部门负责深入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为符合条件的环保纠纷提供法律援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镇居民供热计量、建筑施工扬尘控制、垃圾露天禁烧等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加强监督管理,巩固减排成效;工商管理部门负责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推进部门信息共享,提升部门监管合力;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深化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电力监管部门负责对地方政府及授权部门确定需要关闭或停产整顿的违法排污企业,依法采取停电、限电等措施。
(二)突出工作重点。各地要根据国家关于化解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规范铅酸蓄电池和再生铅产业发展等政策文件规定,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13〕8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实施意见》(皖政秘〔2012〕488号)、《安徽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规定,结合近年来环保专项行动排查整治情况、城市空气质量状况、重点流域断面水质监测情况等,确定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持续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
(三)强化督查督办。各地要加强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的督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社会影响较大的突出环境问题进行挂牌督办。对排查整改不到位、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环评限批等。要坚持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机制,实行明查与暗访、日常巡查与突击检查、昼查与夜查、工作日查与节假日查、晴天查与雨天查相结合,并对重点污染源和问题突出企业实行驻点督办,确保监督检查到位、查处执行到位、整改落实到位,严厉打击和震慑环境违法行为。
(四)注重宣传引导。积极推进公众参与和舆论监督,畅通投诉渠道,鼓励群众积极举报环境违法行为,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群众代表参与执法检查,保障群众的环境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和参与权。加大对投诉举报问题的查处和督办力度,认真调查媒体、网络以及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环境问题,及时公布查处和调解结果,积极回应媒体报道和社会关切。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做好环保专项行动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主动公开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三、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
各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工作重点,制定具体方案,全面动员部署,并于7月20日前将具体方案和动员部署情况报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排查和整治阶段(7月至9月)。
各地集中全面排查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落实情况及涉重金属、医药制造企业环保措施落实情况,对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检查,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整治一批污染企业。
(三)督查阶段(9月中下旬至10月)。
各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环保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自查、督查。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组织联合督查组,于9月中下旬赴各地开展督查。
(四)总结阶段(11月)。
各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进行工作总结,于11月20日前报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
安徽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陈树隆 省委常委、副省长
副组长:汪莹纯 省政府副秘书长
缪学刚 省环保厅厅长
成 员:余 群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李家寿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总工程师
黄冰霓 省司法厅政治部主任
罗 宏 省环保厅副厅长
吴桂和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金问荣 省水利厅总工程师
吴良斯 省工商局副局长
吕一平 省安全监管局纪检组长
李晓斌 省能源局副局长
徐文强 国家电监会华东监管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省环保厅副厅长罗宏兼任办公室主任,省环境监察局局长黄建树任办公室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