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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停止实施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许可后续工作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7-03-31   阅读:

【发布部门】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发文字号】 皖环发[2014]35号
【发布日期】 2014.07.01 【实施日期】 2014.07.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污染防治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停止实施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许可后续工作的通知
(皖环发〔2014〕35号)

各市、省直管县环保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和环保部《关于改革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许可工作的通知》(环办〔2014〕31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我省取消了“安徽省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单位乙级、临时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并在省厅门户网站上发布了公告。近日,环保部办公厅又下发了《关于做好停止实施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许可后续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4〕680号)。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级环保部门要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转变政府职能和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战略部署,按照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总体要求,积极营造有利于治污服务市场平稳运行、健康发展的外部环境,改革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许可工作;清理针对治污服务市场的各种不当行政干预行为,取消对治污服务市场主体所有制、地域、规模、运行方式等方面的歧视性或限制性规定;引导和鼓励治污服务供需双方市场主体自主交易,建立或完善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良性市场机制。
  二、各地在“环境保护(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单位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事项(以下简称行政许可事项)取消时,应同时调整治污服务市场的行政许可准入管理规定,不再将持有“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作为服务提供者进入市场的条件,也不应变相设置服务市场许可准入条件。
  三、市、县环保部门应将这一改革措施向社会公告,引导治污服务需求方根据服务能力、服务质量和商业信誉等因素,自主选择合适的服务提供者。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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