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监察厅,安徽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 2014.07
【实施日期】 2014.0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财政监察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监察厅、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对省属学会协会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2014年7月)
省直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里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关于财政性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制度要求,切实规范和加强各类学会协会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对各类学会协会的财政性资金安排,大力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对政府购买服务安排的财政性资金支出,按购买服务相关办法执行。
二、各类学会协会未经政府购买服务安排的财政性资金支出,由其申报部门管理,凭原始凭证向申报部门财务报账,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支付到最终收款人。
三、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各类学会协会资金的监管,健全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监督和审计。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