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安徽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卫妇社秘[2014]139号
【发布日期】 2014.06.27 【实施日期】 2014.06.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医务工作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爱婴医院复核的通知
(卫妇社秘〔2014〕139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省妇幼保健所:
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爱婴医院复核的通知》(国卫妇幼函〔2014〕18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爱婴医院复核是国家和省妇幼健康服务年的重要内容,是推动助产机构加强母乳喂养宣传推广工作的重要抓手。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将爱婴医院复核工作与母乳代用品管理、落实成功母乳喂养的十条措施及母乳喂养宣传周等工作有机结合,综合推进,持续营造保护、支持和促进母乳喂养的社会氛围,切实提高辖区内的母乳喂养率。
二、根据《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决定将爱婴乡镇卫生院复核工作纳入爱婴医院复核工作中统一安排,按照“县级逐一复核,市级、省级抽样复核”的方法同期进行爱婴乡镇卫生院复核工作。爱婴乡镇卫生院复核标准见附件,80分及以上为合格,市级、省级抽样复核比例参照爱婴医院复核要求。
三、我委将按照《通知》要求,在接到市级、省直管县爱婴医院(乡镇卫生院)复核报告2个月内进行抽样复核,省级抽样比例分别不低于各市和省直管县申报总数的5%和20%,如省级抽样复核全部合格,则认可该地评估结果;如省级抽样复核不合格,则根据省级抽样复核得分和市级上报得分的比例对各市复核得分进行校正,校正得分合格的申报机构认可市级复核结果,校正得分不合格的所有申报机构省级逐一复核。我委将在省级抽样复核结束后向社会公布安徽省爱婴医院(乡镇卫生院)名单,并发放由我委统一制作的爱婴医院(乡镇卫生院)牌匾。
四、请省直管县在2014年9月底前完成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婴医院(乡镇卫生院)复核工作,各市于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抽样复核工作,并于2015年1月8日前将复核工作报告、爱婴医院(乡镇卫生院)名单和得分报送原省卫生厅妇社处。
联系人:程国聪,联系电话:0551-62242986,电子邮箱:healthco@163.com
附件:安徽省2014年爱婴乡镇卫生院复核标准(略)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爱婴医院复核的通知》(国卫妇幼函〔2014〕185号)(略)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
201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