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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印发《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7-04-06   阅读:

【发布部门】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字号】 建房[2014]128号 【发布日期】 2014.06.26
【实施日期】 2014.06.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经济合同,房屋买卖拍卖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印发《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建房〔2014〕128号)

各市房地产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德和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房地产管理局、市场监管局: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建房〔2014〕53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如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商品房买卖合同管理,结合房地产管理工作实际,积极提倡和引导商品房交易当事人使用国家制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二、当事人在使用《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为了重复使用,针对不特定对象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空白处预先填写统一内容或预先制定的补充协议等,应将合同样本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在房地产部门办理合同备案时,对当事人采用其它格式合同的,其格式合同样本应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方能使用,并要进行市场交易风险提示。

  三、结合推进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工作,积极引导和推动开发建设单位与购房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以经综合查验备案作为交付使用条件。加强宣传和合同条款解释工作,确保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平稳推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建房〔2014〕53号)(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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