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安徽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 【发文字号】 皖打假字[2014]8号
【发布日期】 2014.06.25 【实施日期】 2014.06.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安徽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2014年度安徽省诚信示范企业认定活动的通知
(皖打假字〔2014〕8号)
各市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引导和规范企业诚信发展,弘扬诚信经营理念,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全面提升我省企业诚信水平,推动诚信体系建设,决定开展2014年度安徽省诚信示范企业认定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动员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安徽省诚信示范企业认定活动。安徽诚信示范企业认定活动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正和“好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严格执行《安徽省诚信示范企业认定办法》规定的条件(见附件1);凡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经营期满3年以上的各类企业都可以自愿参加此次活动。各市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把诚信示范认定活动作为一项重点工作,积极动员部署,加强对认定活动全过程的指导和督查,及时了解掌握企业诚信经营情况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督促参与认定的企业认真落实认定目标任务,完善内部管理,树立诚信经营理念,不断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和竞争力。
二、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发动企业参与安徽省诚信示范认定活动。各市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深入宣传《安徽省诚信示范企业认定办法》,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开设专栏、专版,广泛宣传开展安徽省诚信示范企业认定对于提升企业信用管理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引领社会风尚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动员和支持更多的企业主动参与安徽省诚信示范企业认定活动,同时,也要指导企业,按照诚信示范企业必备条件的具体内容进行自我考核,自我评价,把申报、推荐过程变成不断完善,促进提高的过程。
三、企业自愿申报,积极开展“安徽省诚信示范企业”评定活动。诚信示范企业认定,每年开展一次评定活动,不得收取企业费用。安徽省诚信示范企业评定,由企业自愿申报,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安徽省诚信示范企业认定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评定2014年度的诚信示范企业,并向社会公示。凡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由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授予“安徽省诚信示范企业”称号,并发放证书和牌匾。
四、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完善诚信示范企业退出机制。各市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结合认定工作,建立企业诚信档案。通过诚信档案建设,形成诚信示范企业信用信息动态共享机制。建立安徽省诚信示范企业退出机制,通过日常巡访、网上和投诉热线收集相关信息,发现被认定诚信示范的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有违背认定条件行为的,要记录在案,并立即取消荣誉称号,两年内不得参加全省评定。
五、安徽诚信示范企业认定的实施步骤
( 一)宣传动员: 7月为宣传动员阶段。各市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通知,明确相关工作要求和受理申请的部门、联系人和时间,并进行宣传动员和部署。
(二)企业创评: 8月为企业创评阶段。企业按照认定条件,积极开展以诚实守信为主要内容的生产经营和社会实践活动,寻找薄弱环节,解决突出问题,树立企业诚实守信的良好形象。各市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加强对企业诚信示范认定的指导,组织企业开展诚信宣言、宣誓活动,营造良好的诚信认定社会氛围。
(三)申报受理:9月为企业自愿申报、单位受理阶段,截止时间为9月15日。企业进行自我考核、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填写《安徽省诚信示范企业申报表》,按要求提供材料装订成册,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地级市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申报,省属企业可选择向省国资委申报。
(四)考察审核:9、10月为有关各市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省国资委考察审核阶段,截止时间为10月15日。各市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省国资委对申报的企业进行实地考察,组织专家进行初评,确定候选企业,并对申报材料提出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后报省领导小组。
(五)复审公示: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安徽诚信示范企业认定办法》规定标准对申报企业进行复核,征求省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报省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结果在有关媒体进行公示。
(六)命名认定:最终确定2014年度诚信示范企业名单,并以领导小组名义认定。
联系人:祖书君,联系电话:0551-63540227
特此通知
附件:1.安徽省诚信示范企业认定办法
2.安徽省诚信示范企业评选申报表
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
2014年6月25日
附件1
安徽省诚信示范企业认定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规范企业诚信发展,全面提升我省企业诚信水平,营造开放、诚信、文明、和谐的发展环境,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2〕1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经营期满3年以上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 安徽省诚信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省示范企业”)认定工作,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着重把握好4个方面:一是示范性。省示范企业应代表本省企业的最高诚信水平。二是引导性。通过省示范企业认定工作,带动各地、各行业诚信示范企业认定工作开展。三是代表性。省示范企业既要有国有企业,也要有民营企业,涵盖大、中、小型企业,兼顾各行各业。四是自愿性。由各类企业自愿向所在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申报,不需缴纳任何费用。
第四条 省示范企业认定工作,由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日常工作由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第五条 省示范企业每年评选1次,每次不超过 50家。
二、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省示范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生产经营状况、效益良好。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重视诚信建设。模范遵守职业道德、行业准则,维护市场交易规则。无侵犯知识产权、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近3年省级以上监管部门产品监督抽查中无不合格记录。
(三)重视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安全管理制度,死亡率在国家允许范围以内的。
(四)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企业财务制度,依法纳税,无提供虚假财务信息、逃避缴纳税款等不良失信行为记录。
(五)具有健全的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信贷记录良好、信用等级较高。无主动违约、毁约行为,无商业欺诈行为,无重大被投诉事件发生,认真履行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做出的有关决定。
(六)恪守劳动合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无拖欠工资、欠缴社保费等记录。
(七)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节能减排、环境保护规定,无环境污染事故。
(八)积极参加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企业员工具有良好的信用意识。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三、认定程序
第七条 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在省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平台等发布相关信息,当年9月为企业申报月,9月15日为申报截止日。
第八条 申报企业应填报和提供如下材料:
(一)《安徽省诚信示范企业申报表》。
(二)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方面文字材料,企业近2年财务报表,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所获信用建设方面的荣誉证明。
(三)工商营业执照,有行政许可的需提供行政许可副本,行业主管部门或社会组织提供的“诚信企业”认定书复印件。
(四)税务登记有关材料,以及税务部门出具的“A级纳税信用等级”认定证书或依法纳税证明。
(五)组织机构代码及相应监管部门出具的近3年省级产品监督抽查中无不合格记录证明文件。
(六)当地节能、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节能、环保达标证明;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保障年检手册》等。
(七)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出具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信用报告和省联合征信中心出具的企业综合信用报告。
(八)版权管理部门出具的无使用盗版软件相关证明;消防监管部门出具的消防合格证明。
(九)相关部门出具的企业参加公益事业活动证明材料。
第九条 企业按照第八条规定准备相关材料, 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申报,省属国有企业可选择将相关材料报送至省国资委。各市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省国资委按照第八条所列条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同意后加盖公章,将申报材料报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条 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初审后,将有关材料转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复核。
第十一条 成立由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省相关行业协会负责人和有关方面专家学者组成的安徽省诚信示范企业审核委员会,负责对复核合格企业进行审核,择优确定省示范企业候选企业,提交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 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的省示范企业候选企业名单在省内外主要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公示通过的省示范企业候选企业名单由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命名、授予《安徽省诚信示范企业》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召开新闻发布会,在省内外主要媒体上公告。
第十四条 省示范企业荣誉称号有效期3年,期满后进行复审,复审符合标准的企业继续保留省示范企业称号。
四、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省示范企业获得以下优先支持:
(一)银行、税务、融资担保、海关等有关部门可参考运用此评定结果,评定相关业务信用等级。
(二)在政策资金、项目安排、税收优惠、信贷支持、融资贴息、贸易便利等方面,向省示范企业倾斜。
(三)在政府采购、申请特许经营权、资质等级评定、评优评先活动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省示范企业。
五、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企业申报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瞒报等欺骗行为,视为严重失信,取消申报资格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2年内不得申报省示范企业。如发现企业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由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转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建立省示范企业诚信档案制度。主要内容为:企业申报材料、企业重大诚信活动记录,企业诚信报告等。将省示范企业诚信信息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平台管理。
第十八条 实行省示范企业信息报送制度。省示范企业每年组织自检,并于次年3月底前将有关信息报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九条 省示范企业如改变单位名称,需及时告知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其进行相应变更。
第二十条 建立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动监督反馈机制,及时掌握省示范企业纳税、贷款、节能、减排、产品质量等相关信息。发现省示范企业信用水平下降或出现失信问题,可根据情节轻重,提请省领导小组予以限期整改、撤销称号等处理。
第二十一条 被撤销省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2年内不得申报省示范企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实施。
附件2
安徽省诚信示范企业评选申报表
编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企业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企业注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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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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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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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经营产品的信息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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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主要事迹材料(可附页)
日期 : 签章
签
市初评意见:
日期 : 签章
省有关部门复评意见:
日期 : 签章
省诚信示范企业认定领导小组审批意见
日期: 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