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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试点工作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7-04-15   阅读:

【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发文字号】 皖府法[2014]51号
【发布日期】 2014.06.25 【实施日期】 2014.06.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试点工作的通知
(皖府法〔2014〕51号)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的精神,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省级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的通知》(皖政〔2014〕29号)工作部署的要求,现就在人社、国土、环保、工商、质监、安监、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开展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试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工作的重点是规范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统称试点部门)选择其中至少两类开展工作。试点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本系统行政执法职责,结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适合本系统执行的自由裁量基准。制定工作于2014年10月31日前完成。基准公布实施后,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结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定期进行修订完善。

  基准制定后,按照《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省政府令第196号)的规定报送备案。

  二、试点部门根据本系统实际情况,也可以组织开展规范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规划等其他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工作。

  三、制定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制定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划分裁量阶次和明确具体标准,符合立法原意。

  (二)合理性原则。制定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应当综合考虑法律因素和事实因素,合理把握细化、量化标准的尺度,避免畸轻畸重。

  (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制定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在内容上应当公平、公正。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依据、程序、制度和细化标准以及结果,都应当公开。

  四、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执法的重要内容,关系行政执法的工作效果,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试点部门要高度重视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试点工作,强化对试点工作的领导,抽调精干力量,加强各相关工作机构协同配合,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五、省政府法制办将按照省政府的要求,与试点部门密切沟通,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督查。对试点工作的推进情况,将纳入相关工作考核,并向省政府报告。试点部门在试点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重要问题,请及时与省政府法制办(法制监督处)联系(联系电话:62602429、62602550)。

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4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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