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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安徽保监局关于印发《安徽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7-04-21   阅读:

【发布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发文字号】 皖保监办发[2014]47号
【发布日期】 2014.06.24 【实施日期】 2014.06.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保险综合规定

安徽保监局关于印发《安徽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2014)
(皖保监办发〔2014〕47号)

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根据保监会《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我局重新制订了《安徽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学习落实,并据此编制或修改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原《安徽省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皖保监发〔2005〕118号)、《安徽省保险业重大上访事件处理办法》(保监皖发〔2003〕145号)同时废止。

  对于我省保险业突发事件的预警、监测和处置,以及对应急预案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安徽保监局办公室联系。

安徽保监局办公室
2014年6月24日

  安徽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发现和妥善处置由突发事件引发的安徽省保险市场风险,保障安徽保险业健康、稳定、有序发展,维护社会安定,特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我省保险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由安徽保监局统一领导,局内各处室、辖内各保险公司应当服从安徽保监局的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

  (2)分级管理。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处置工作按三个等级实施,并实行分级管理。发生不同等级的突发事件,启动相应级别的组织领导体系和工作方案。

  (3)重在预防,常备不懈。局内各处室、辖内各保险公司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依法、科学、合理地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把各类突发事件尽可能解决在萌芽状态。

  (4)积极应对,各负其责。突发事件发生后,局内各处室、辖内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妥善予以处置,采取法律、法规和预案规定的一切必要措施,控制突发事件的发展,防止事态升级影响社会稳定。辖内各保险公司要对本系统内突发事件处理切实负起责来,各级机构对本辖区内突发事件处理结果负直接责任,省级公司、法人机构负领导责任。

  (5)加强协作,信息共享。安徽保监局应当同省内其他各级应对单位建立处理突发事件协作沟通机制,开展突发事件处理的交流与合作,加强突发事件处理的信息系统建设,实现预警、监测和风险控制信息的共享。

  (6)安全保密。参与突发事件处理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各项保密规定和纪律要求,服从命令,听从统一调度。未经授权不得向外界提供与应急处置工作相关的信息,违反规定者由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安徽省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1.4 适用范围

  (1)可能严重影响我省保险业正常运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和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及相应的预警、预防和处置工作。

  (2)省政府规定的其他突发事件及相应的预警、预防和处置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
  2.1 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

  安徽保监局设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局长担任指挥中心总指挥,特殊情况下,安徽保监局局长可以指定一名副局长担任总指挥。安徽保监局各处室、安徽省保险行业协会、省内保险法人机构及省级保险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为指挥中心组成员。

  2.1.1 指挥中心职责:

  (1)领导、指挥、协调突发事件处理工作;

  (2)制定突发事件应急行动方案、启动相应应急方案;

  (3)必要时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调动资金、物质和调配相关人员;

  (4)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2.1.2 指挥中心办公室职责

  安徽保监局办公室承担指挥中心办公室职责,负责我省保险业突发事件的预警和监测工作,具体包括:收集、分析、上报、通报突发事件有关信息;调查、核实、分析突发事件有关情况等;对指挥中心作出的决策进行传达,并具体负责突发事件控制和处理措施的实施工作;协调、监督和检查有关公司应对措施的落实情况;与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协调和报告等工作。
3 预警机制
  3.1 信息的监测与报告

  安徽保监局、辖内各保险公司应当依法、科学、合理地建立突发事件报告制度,明确由办公室专门负责突发事件报告处理工作。安徽保监局、辖内各保险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报告制度的责任人。

  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保险公司应当主动实施报告制度。安徽保监局根据突发事件的发展态势,可以要求相关保险公司及时报告。

  安徽保监局应当建立预警信息报告和通报制度,及时向省政府、保监会及相关部门通报和沟通相关信息。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安徽保监局、辖内各保险公司对重大突发事件实行信息发布制度,由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并指定专门的新闻发言人。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全面。指挥中心办公室应当与各级宣传主管部门和新闻媒体加强联系、沟通和协调,及时、准确、全面地发布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建立突发事件举报制度,任何保险公司和个人有权向安徽保监局报告突发事件隐患,举报保险公司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举报后,安徽保监局将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隐患、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3.2 报告的方式和内容

  报告应以书面形式于2日内报送安徽保监局,遇有特别紧急情况时,可先以电话进行口头报告,然后以书面形式补报。

  重大突发事件报告的内容包括:

  (1)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和波及范围;

  (2)对社会或保险公司造成或可能造成的损失或影响;

  (3)已经或拟采取的紧急应对措施;

  (4)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处理的事宜;

  (5)报告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
4 突发事件等级划分
  4.1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

  全省范围内发生的或者可能严重影响辖内保险业运行的重大恶性突发事件,包括:

  (1)可能造成保险企业偿付危机的;

  (2)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者严重事故,造成保险财产损失2亿元以上或者人身伤亡赔付5000万元以上的;

  (3)500名以上的投保人或者保险营销员集体上访、静坐或者采取其他过激行为;

  (4)其他严重影响或者可能严重影响辖内保险业运行的重大恶性突发事件。

  4.2 重大突发事件(Ⅱ级)

  全省范围内发生的或者可能影响辖内保险业运行的重大突发事件,包括:

  (1)可能造成保险企业偿付困难的;

  (2)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者严重事故,造成保险财产损失1亿元以上或人身伤亡赔付3000万元以上;

  (3)100名以上500名以下的投保人或者保险营销员集体上访、静坐或者采取其他过激行为;

  (4)其他影响或者可能影响辖内保险业运行的重大突发事件。

  4.3 较大突发事件(Ⅲ级)

  全省范围内发生的或者可能影响辖内保险业运行的突发事件,包括:

  (1)可能造成保险企业偿付困难的;

  (2)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者严重事故,造成保险财产损失3000万元以上或者人身伤亡赔付1000万元以上的;

  (3)30名以上100名以下的投保人或者保险营销员集体上访、静坐或者采取其他过激行为,或者虽然不足30人但影响恶劣的;

  (4)其他影响或者可能影响辖内保险业运行的突发事件。
5 预案准备
  5.1 日常演练

  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和应急工作机制,加强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搞好应急处理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提高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控制和处理能力,查找应急处理工作中的不足和漏洞,确保突发事件发生后各项应急工作的正常开展。

  5.2 监测预警

  各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与有关部门协调沟通机制,建立突发事件监测与预警系统,指定专门的机构负责开展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并确保突发事件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监测与预警工作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分级,制定监测计划,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资料。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应当依照本预案规定的报告程序和时限及时报告。

  5.3 预案启动准备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保险公司应当立即全面调查实际情况,根据突发事件的发展形式,决定是否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应其上级机构、安徽保监局要求,启动应急预案。在接到报告后,安徽保监局应当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根据突发事件发展形势向保监会提出启动应急预案,或应保监会要求启动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启动前,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做好应急处理准备,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应急预案启动后,各相关保险公司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关的控制措施。指挥中心根据突发事件性质,安排人员进入事件现场或赴相关保险公司了解情况,在第一时间内掌握突发事件客观真相,为重大事项报告和应急处理提供准确依据。

  5.4 应急值班

  突发事件预案启动后,安徽保监局应当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设立值班电话,与保监会、省政府保持联系。值班安排由办公室负责。安徽保监局有权要求相关保险公司实施报告制度、启动应急预案。实施报告制度和启动应急预案的单位应实行突发事件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突发事件发生后信息畅通,上情下达,下情上达。
6 应急处理
  6.1 设立应急处理小组

  根据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应当迅速成立专门的应急处理工作小组,确定解决方案,统一部署,及时采取有力措施。工作小组分联络组、宣传组、信息组、行动组、后勤保障组等,联络组组长由安徽保监局办公室主任兼任,其余各组组长根据突发事件性质由总指挥安排担任。

  6.1.1 联络组:承担指挥中心办公室的职能。负责对保监会、省政府的请示报告,组织协调各组工作,加强各组之间信息交流与工作配合,完成指挥中心交办的其它任务。本组组成人员主要由安徽保监局办公室人员组成。

  6.1.2 宣传组:负责突发事件对外宣传、新闻采访,以及与媒体的联系沟通,及时对外发布相关信息,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引导媒体客观报道,避免炒作和不实报道。本组组成人员主要由安徽保监局办公室人员组成。

  6.1.3 信息组:负责收集、分析重大突发事件有关信息;调查、核实、分析重大突发事件有关情况;收集突发事件的发生、进展,保险承保、损失、理赔等情况,以及事件各方对处置工作的措施。本组组成人员主要由安徽保监局统计研究处人员组成。

  6.1.4 行动组:负责指挥、协调重大突发事件处理工作;进入现场,维持秩序,督促保险公司快速理赔;提出防灾、减灾,维持保险业正常运转的建议等。本组组成人员主要由安徽保监局相关业务处人员组成。

  6.1.5 后勤保障组:负责车辆、物质、经费等保障。本组组成人员主要由安徽保监局办公室人员组成。

  6.1.6 指挥中心可以组织保险公司人员参加各组,必要时可以要求相关保险公司提供物资、车辆等后勤保障。各组人员由办公室指定后,经总指挥批准组成。具体分组,指挥中心可以根据不同突发事件性质进行调整。

  6.2 应急响应

  6.2.1 行动组与信息组进入事故现场或进驻相关保险公司,协助维持现场秩序,了解各方处理措施。

  6.2.2 信息组负责及时收集事件信息,进行汇报分析,联络组及时予以报告。

  6.2.3 相关保险公司负责妥善控制事件局面,做好解释疏导工作。必要时请求公安机关协助。

  6.2.4 保险公司应当迅速查勘定损理赔,协助转移受灾保险财产,减少损失。

  6.2.5 在处理过程各个阶段,安徽保监局和各相关单位对突发事件实行新闻发布制度,统一对外发布信息,突发事件的新闻宣传应当及时、准确、全面,消除不良影响,减少社会猜测。

  6.3 应急结束

  安徽保监局办公室可以根据对突发事件发展态势的评估,向指挥中心总指挥建议终止应急预案的实施。经批准,安徽保监局解散指挥中心,并由新闻发言人对外宣布终止本预案的实施。

  6.4 后期处置

  应急结束后,应当及时总结分析和报告,做好事件善后处理工作,应于预案终止实施后一个月内向保监会提交应急处置评价和突发事件调查报告。
7 应急保障
  7.1 通信保障

  7.1.1 应急通讯录

  安徽保监局和其他各级应急单位应当建立并定期更新突发事件应急通讯录,明确各级、各部门负责人、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重要岗位设置AB角,确保在紧急状态下不空岗。

  7.1.2 电脑信息系统保障

  安徽保监局和其他各级应急单位应当建立电脑信息系统应急方案,做好数据信息备份工作,保障突发事件状态下信息系统、数据电文的安全存储和传输。

  7.1.3 公文收发保障

  安徽保监局和其他各级应急单位应当建立公文收发应急方案,实施专人收发。在电脑信息网络受阻、电子公文无法传输的情况下,确保纸质发文渠道的畅通。

  7.2 经费保障

  安徽保监局和其他各级应急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经费保障计划,明确应急经费的来源、使用范围和管理监督措施。
8 奖励和处罚
  8.1 奖励

  对在突发事件处理工作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安徽保监局给予一定形式的表彰和奖励。

  8.2 处罚

  安徽保监局对有下列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在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和处置方面有工作失误,未能积极预防和有效应对突发事件发生的;

  (2)在应急处理过程中拒不服从安徽保监局和其他各级应急单位的指挥和领导,工作懈怠,延误时机,给应急处理工作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导致突发事件事态升级的;

  (3)在应急处理过程中违反报告制度、保密制度、新闻报道制度和相关保障措施要求的。
9 附则
  9.1 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安徽保监局负责制定与解释。

  9.2 实行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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