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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7-04-22   阅读:

【发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文字号】 皖政办秘[2014]96号
【发布日期】 2014.06.23 【实施日期】 2014.06.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的通知
(皖政办秘〔2014〕9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建立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准确高效认定社会救助对象,公正公平实施社会救助,是整合利用社会救助资源,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基础性工程,是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前提。为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3〕72号)精神,改革创新社会管理,进一步提升社会救助服务水平,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建立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有关精神,通过信息核对、资源共享,逐步建立符合省情的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制度“托底线、救急难”的功能,促进社会救助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和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核对对象。申请享受、正在享受各类以家庭经济状况认定为准入条件的社会救助的家庭,与认定对象非共同生活的相关赡(抚、扶)养义务人家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核对的家庭。
  (二)核对内容。核对对象的家庭人口及户籍情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状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核对的内容。
  1.家庭人口及户籍情况。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个人基本信息及户籍信息。
  2.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主要包括:
  (1)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2)家庭经营净(纯)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3)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4)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申请救助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
  (5)其他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3.家庭财产。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贵重藏(饰、玩)品,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房产,债权,其他财产。
  4.其他需要核对的内容。
  (三)核对方式。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由市、县级民政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机构)负责信息交换和核对。信息交换可根据各部门(机构)信息管理要求,采取直接联通或间接联通模式。采取直接联通接口形式的,实行信息实时比对;采取间接联通形式的,应明确部门(机构)间信息交换、反馈的时限和方式等。
  各地根据核对内容的信息特点、信息来源、信息统筹程度不同,采取信息核对和传统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核对。
  1.实时核对。用计算机网络技术,通过前置服务器连接专线或者通过政府电子政务信息平台,实现民政部门与相关部门(机构)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的自动查询和实时比对。
  2.定时核对。通过人工接收和发送、导入和导出,定期交换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数据,或者由民政部门将核对对象名单提交相关部门(机构),由相关部门(机构)在约定时间内反馈比对结果。
  3.传统调查。在运用信息化比对手段的同时,强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民主评议等传统调查手段,综合应用,相互补充。
  (四)核对标准。核对的业务规范标准、技术规范标准和管理规范标准,按照民政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标准》执行。
  (五)核对流程。居民家庭提出救助申请时,须书面申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签署确认授权审批机关对其家庭成员及其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的文书;审批机关向民政部门核对机构提交核对委托书;核对机构接受委托后,向相关部门(机构)发起对申请救助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的信息核对;相关部门(机构)按照约定的流程和时限反馈核对结果;核对机构汇总核对结果,通过书面报告形式反馈审批机关,作为审批机关作出审批决定的重要依据。
  三、职责分工
  民政部门:负责牵头建立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开展核对工作,提供婚姻登记、殡葬、领取救助金等信息。
  财政部门:负责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建设等经费保障和支出监管。
  公安部门:负责提供申请人家庭成员户籍人口登记、变迁、注销、处罚和机动车辆拥有情况等信息。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提供申请人家庭成员就业、失业登记以及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信息。
  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部门:负责提供申请人家庭或个人房屋产权、房产交易、享受住房保障等信息。
  工商部门:负责提供申请人家庭或个体工商户和企业的注册登记等信息。
  税务部门:负责提供申请人家庭或个人纳税、个体工商户或企业纳税等信息。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提供申请人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缴纳和领取、贷款等信息。
  金融部门:负责协调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分别依法提供申请人家庭成员银行开户和存款信息、证券交易和获利信息、商业保险购买缴费和获益信息等。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部门会商制度,及时协调解决核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建立工作平台。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发〔2012〕45号、皖政〔2013〕72号文件的要求,省、市、县三级要健全工作机构,省、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建立核对平台。承担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机构,区分不同层级,职责任务各有侧重,省级主要承担规划指导和省际信息核对职责,市、县级承担具体核对任务,乡镇承担核对辅助工作。
  (三)落实部门责任。省、市、县三级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建立后,各级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金融、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机构)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查询,及时、准确地向民政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按编制部门核定的核对机构性质,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安排相应经费,并足额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核对工作正常运行。
  (四)强化制度建设。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机构),根据当地政府信息化建设水平和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资源管理的不同特点,研究制定当地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和具体实施细则,严格规范核对内容、核对方式、核对程序、核对周期以及核对结果民主评议、公开公示等各个环节。对故意隐瞒收入财产状况,骗取社会救助待遇的,要记入有关部门(机构)的诚信档案。
  (五)完善保密措施。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中的许多信息涉及申请救助家庭和个人的隐私。各地、各有关部门(机构)要高度重视信息保密工作,强化保密措施,部门(机构)之间要签署保密协议,信息交换必须通过网络加密或专线传递,确保信息安全。对私自泄露申请救助家庭或个人信息的,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和责任领导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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