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安徽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卫医秘[2014]115号
【发布日期】 2014.06.19 【实施日期】 2014.06.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医疗保健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安徽省规范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工作实施方案(2014-2015年)的通知
(卫医秘〔2014〕115号)
各市卫生局,广德县、宿松县卫生局,省直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规范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4〕304号)要求,我委结合全省实际,研究制定了《安徽省规范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工作实施方案(2014-2015年)》,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
2014年6月19日
安徽省规范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工作实施方案(2014-2015年)
为贯彻落实《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号),规范我省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行为,促进我省院前医疗急救事业更好发展,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规范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工作方案(2014-2015)》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院前医疗急救发展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范围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市、县(市)急救中心(站)及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网络医院(以下简称急救网络医院)。
二、时间
2014~2015年。
三、主要内容
(一)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活动内容
1.院前急救机构规划、设置、审批
(1)市、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地区院前急救网络建设发展规划方案,纳入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同时确定急救网络医院,制定急救网络医院所属急救站(点)的建设、准入及考核标准,并将名单向社会公布。
(2)急救中心(站)设置符合国家标准,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设置、审批和登记。
(3)根据区域服务人口、服务半径、地理环境、交通状况等因素,合理设置院前急救网络分站(点),实现院前急救服务全覆盖。
(4)没有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使用“急救中心(站)”名称开展院前医疗急救的情况。医疗机构内无擅自使用“急救中心”名称的情况。
2.多措并举,推动院前急救事业发展
(1)制定针对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技术职务评审、考核、聘任等方面的倾斜政策,保证院前医疗急救队伍稳定和发展。
(2)积极协调财政部门,建立长效、稳定的财政投入机制。
(3)积极协调物价部门,组织开展本地区院前急救收费情况专题调研,制定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及医疗服务整体水平相适应的院前医疗急救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建立相应的调整机制。
(4)按照有关规定,根据辖区内人口数量、服务范围、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加强急救中心(站)的应急储备。
(5)制定院前医疗急救专业人员培训、复训及考核的相关制度,每年至少组织1次全市院前急救专业人员培训。定期组织演练(市级急救中心每年不少于2次,县级急救站每年不少于1次)。
3.院前医疗急救的监督管理
(1)只设一个“120”专线,专属于院前医疗急救中心(站),没有开设“120”以外的其他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号码。
(2)定期主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对辖区内“黑救护车”专项清理整治;除院前急救机构及其分站(点)外,无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3)统一院前医疗急救标识、车体外部标志、急救人员服装,并向社会公布和宣传。
(4)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对院前急救机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依法严肃处理相关违法违规的行为,同时加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未履行职责的,责令其纠正或直接予以纠正。
(5)制定院前医疗急救回访制度,增强医患沟通,提高急救服务质量。
(6)完成全省院前医疗救治信息系统建设,区域间建立重大事件急救信息互通及联调机制。
(二)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的活动内容
1.加强指挥调度工作。
(1)急救中心(站)设置指挥中心,配备专人24小时受理“120”呼救;建立“120”呼救受理和调度指挥系统,具备系统集成、救护车定位追踪、呼叫号码显示、计算机辅助指挥、移动数据传输、无线集群语音通讯等功能。
(2)急救网络医院按照急救中心(站)的统一指挥和调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3)建立重大事件市、县调度指挥中心信息共享及联调机制。
(4)调度接听、处理呼救电话迅速,派车及时,没有因指挥调度原因拒绝、推诿或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没有调派不具有资质的单位、人员及车辆承担出车任务的现象,没有私自泄露呼救信息的现象。
(5)加强120指挥调度的质量控制管理,定期在内部公示质量控制管理情况。
2.加强救护车的管理和使用。
(1)使用符合卫生行业标准的救护车,标志图案、标志灯具和报警器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
(2)救护车报属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执行公安部门关于特种车辆号牌、年检及报废的规定,参加机动车辆强制保险。无手续不全、带有故障隐患、超期服役和年检不合格的车辆运行。
(3)救护车没有用于非院前急救服务。
(4)救护车由当地急救中心(站)统一调派,不得接受除当地急救中心(站)统一调派以外的其他调派任务。行政区划不清地带,由首次接听急救电话的急救中心(站)负责调派车辆并做好转接工作。
(5)救护车在执行任务时遵守道路交通有关法律法规,按规定使用警笛警灯。
(6)救护车驾驶员要接受定期的安全驾驶和业务技术培训。
3.规范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1)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操作规范、诊疗指南,并做好“120”呼叫受理、指挥调度、现场抢救、监护运送、途中救治和医院接受等记录及保管工作。
(2)建立健全包括急救工作服务流程、急救操作规范、急救质量标准等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制度及人员岗位职责。
(3)从事院前医疗急救的专业人员资质必须符合要求,不使用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4)急救转运符合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兼顾患者意愿的原则。
(5)院前急救工作开展质量控制,各类人员实施绩效考核制度,相关情况定期内部公示。
(6)县(市)级急救医疗站接受设区的市级急救医疗中心的业务指导。
4.加强收费管理。
(1)严格按照物价部门规定收费,对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公示。
(2)无因费用问题拒绝或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情况。
5.加强公众科普宣传。
向公众提供急救知识和技能的科普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公众急救意识和能力。
四、实施步骤
(一)工作部署(2014年6月)。
1.我委召开全省视频会议部署工作。
2.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方案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具体工作方案,明确重点任务、时间安排。
(二)组织实施(2014年7月-2015年10月)。
1.自查改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和我委的工作部署,认真梳理问题,落实《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相关要求。
2.检查指导。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规范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并于2014年10月和2015年9月分别将年度活动开展情况报我委。
3.抽查督导。我委接受国家卫生计生委督导,同时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并通报抽查结果。
(三)总结交流(2015年10月-11月)。
对全省规范管理工作进行总结,组织召开经验交流或研讨会。
五、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规范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工作是推动院前急救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要以此次为契机,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工作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2.重点突出,注重实效。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院前急救机构要从群众反映最突出的问题着手,规范服务和收费行为,着力解决社会广泛关注的重点问题,做到点面结合、标本兼治、务求实效。
3.加强督导,注重宣传。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通过明察暗访等形式加强工作督导,奖惩并举,认真督促整改,落实责任。要宣传好经验、好做法,树立典型,并加强对工作本身的宣传,营造推进工作的良好氛围。
4.以改促建,建立机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查找不足,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将院前急救作为加强整体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不断规范管理、加强建设,促进院前急救事业快速、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