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安徽省军区 【发文字号】 皖政[2014]51号
【发布日期】 2014.06.19 【实施日期】 2014.06.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军事综合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军区关于批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军区司令部省军区政治部安徽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
(皖政〔2014〕5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军分区(警备区),各县人民武装部:
现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军区司令部、省军区政治部制订的《安徽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意见》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军区
2014年6月19日
安徽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意见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军区司令部、省军区政治部)
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事关广大官兵切身利益,事关部队战斗力建设,事关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批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国发〔2013〕4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随军手续的现役军人配偶就业安置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畅通军人随军家属对口调动安置渠道
(一)公务员身份人员安置。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在编制职数范围内,由拟调入单位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报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按照公务员调任、转任有关规定办理。
(二)事业单位身份人员安置。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由驻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督导各事业单位在编制内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进行定向招聘。
(三)中央和省垂直管理单位人员安置。随军前在中央和省垂直管理单位工作的随军家属,是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参照上述意见进行安置。垂直管理单位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当地政府做好随军家属安置工作。
(四)符合优先安置条件人员安置。对烈士和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战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被大军区以上授予荣誉称号、在抗灾救灾和处置突发事件等急难险重任务中受到省级以上表彰的军人随军家属,优先进行安置。随军家属符合事业单位招聘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符合条件的随军家属调任转任、定向招聘,由省军区各级政治机关每年集中汇总,报同级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安置意见。原则上当年安置,最长不应超过2年。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人员接收手续。
二、构建军人随军家属多元安置模式
(一)鼓励企业招聘。随军前在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工作的随军家属,采取优先聘用与双向选择相结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国资部门按照驻地就近、岗位适用和行业对口的原则推荐安置。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新招聘职工时,根据企业实际用工需求、随军家属专业和学历等情况,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聘用随军家属。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
对接收未就业随军家属的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和其他就业困难群体的优惠政策。新开办企业招用随军家属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二)扶持自主创业。随军家属自主创业的,按照规定给予政策支持。随军家属自谋职业并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按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贴息贷款、创业扶持、社保补贴等促进就业优惠政策。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属于营改增业务范围的,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免收健康证办理费。
(三)托底就业援助。将就业困难的随军家属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各级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拿出岗位优先用于安置随军家属。
(四)提供基本保障。对已办理当地常住户口3个月以上无工作且无其他固定收入的随军家属,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放生活补助,生活补助标准参照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军人调离时,驻军部队应及时通报当地政府停发生活补助。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的社会保险缴纳、生活补贴发放,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未就业随军家属档案,可由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代管。
(五)完善就业服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为随军家属提供就业指导、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免费保管档案等服务,每年至少举办1次随军家属就业招聘会,组织随军家属和有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进行双向选择。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鼓励随军家属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三、加强军人随军家属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建立组织协调机制。省成立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由省政府分管就业工作的副省长和省军区副政委担任组长,省有关部门和省军区、省武警总队政治部负责同志担任成员,每年定期研究部署和协调推进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军区系统为驻地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牵头协调单位,协助同级政府抓好落实。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负责地做好相关工作。各市、县(含市、区,下同)应建立相应机制,统一协调军人随军家属安置工作。
(二)建立信息互通机制。驻皖部队应对随军家属未就业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报省军区各级政治机关汇总备案,并定期与地方组织、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互通信息,通报年度随军家属基本情况和就业需求,了解用人单位岗位空缺情况,提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建议。
(三)建立检查督促机制。各地应将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情况纳入军民共建和双拥模范城(县)评比内容。随军家属符合调任转任、定向招聘条件,当地有关单位不予安置的,不予评选双拥模范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双拥办和省军区政治部建立联合督导机制,定期对各市、县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进行检查督导,对工作不力的市、县及有关部门提出批评,推动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有效开展。各地每年应将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情况报告上级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武警驻皖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执行本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