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地方法规规章 » 正文
(2014年)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开展政府购买养老等服务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7-04-27   阅读:

【发布部门】 安徽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 2014.06.19
【实施日期】 2014.06.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开展政府购买养老等服务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3〕46号),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制定了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养老评估服务、社区服务、社会工作服务、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服务、社会组织监管辅助性服务实施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推进政府购买服务
  政府购买养老等服务是政府利用财政资金,采取市场化、契约化方式,面向具有专业资质的社会组织和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购买民政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实施政府购买民政公共服务,是创新资金投入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全面深化改革的举措,对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社会服务需求、形成完善的基本社会服务体系、提高基本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益等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民政领域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重要性,做到领导重视、部署周密、落实到位。
  二、创新方式,制定购买服务清单
  根据《安徽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财综〔2014〕100号),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制定了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等实施办法。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在准确把握服务对象需求的基础上,制定本级民政购买服务实施清单。在制定清单的过程中,既要防止将应由本单位承担的行政管理事项和直接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转嫁给社会力量承担;又要防止大包大揽,将需市场承担的事项由政府实施,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切实简政放权。在不断探索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较为完善的政府购买民政服务管理体系。
  三、规范管理,明确购买服务程序
  (一)编制预算。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同步审核、同步批复。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当地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需要,结合工作实际和预算安排情况,编制年度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对照购买服务指导目录或具体实施目录,对部门报送具体项目组织审定并按规定程序批复至民政部门。
  (二)组织购买。政府购买民政服务,原则上采取政府采购方式进行,根据市场发育程度、服务供给特点等因素,依据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公正、方式灵活、程序简便、竞争有序的原则合理选择。对于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以及询价等方式采购的,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具有特殊性、不符合竞争性条件的购买服务项目,可以采取委托、特许经营、战略性合作、政府补助、服务外包等其他方式进行购买。
  (三)签订合同。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购完成后,民政部门要按照合同管理要求,与承接机构签订购买服务合同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合同主要包括日常监管、绩效评价、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要素,其中需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金额、权利、义务、绩效目标、违约责任等。
  (四)指导实施。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指导、督促服务承接机构严格履行合同,按时完成服务项目,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按合同约定拨付资金。购买主体不严格履行合同的,按合同和相关法律规定执行;承接主体不严格履行合同的,取消其参与政府购买服务资格。
  四、注重实效,强化资金绩效管理
  (一)加强资金管理。各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现行部门预算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和民政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实行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资金使用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并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跟踪督查,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二)加强绩效评价。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政府购买民政服务项目的绩效管理,构建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明确评价标准,规范评价程序,强化结果运用,将绩效管理理念贯穿政府购买民政服务全过程。构建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监督全方位绩效评价机制,将绩效评价结果与确定承接主体、编制购买预算、承接服务数量、购买资金结算等直接挂钩,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提升购买服务质量。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对承接主体提供的社会服务实行全过程跟踪监管,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要求,对服务过程、任务完成和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督促检查,并加强跟踪问效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要按规定予以处罚。
  五、完善机制,加强工作组织领导
  (一)健全体制机制。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政府购买民政服务的领导协调机制,确定牵头处(科)室,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及时报告本地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开展情况。
  (二)完善制度标准。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监督管理制度,形成完善的社会服务购买文件档案,制定具体、详实、严格的专业服务、资金管理及效果评价等方面指导标准。
  (三)强化宣传交流。加强政府购买民政服务工作的宣传与交流,增强社会各界的知晓度、认同感和支持度。建立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充分利用门户网站、省政府采购网等指定的信息公开平台,开展需求调查、计划发布、项目管理、政策宣传等工作,提高政府购买民政服务工作信息管理水平。
  各市、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政府购买民政服务工作的实施细则。

  2014年6月19日

  附件1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实施办法

  一、购买主体
  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
  二、承接主体
  1、取得《安徽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并依法办理法人注册登记的社会办养老机构。
  2、可直接提供养老服务或运营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社会组织和机构。
  3、可开展保险经办服务的社会组织和机构。
  三、购买内容
  1、为城市“三无”老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孤老优抚对象和低收入老人中有集中住养需求的,购买集中住养服务。
  2、为城市“三无”老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孤老优抚对象和低收入老人购买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精神慰藉等居家养老服务。
  3、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等保险服务。
  四、购买方式
  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将购买养老服务交由相关养老机构和社会组织承担,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与确定的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进一步明确购买方与承接方的具体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其中,购买综合责任险保险期限3年。
  五、购买标准
  1、购买的集中住养服务符合《安徽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安徽省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指导意见(试行)》所列各项要求,入住老年人抽查满意率达到99%以上。
  2、购买的居家养老服务符合行业标准要求,内容涵盖日间照料、就餐服务、医疗服务、文体娱乐等,服务人次不低于日人均10次,服务对象抽查满意率达到99%以上。
  3、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服务保费标准低,赔付简单、规范、高效,社会效益好。
  六、补贴标准
  1、各市、县(市、区)根据购买养老服务的内容和当地实际,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具体补贴标准,并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备案。其中,购买集中住养服务的,应按照当地规定的标准将服务对象的生活费用、医疗费用拨付给承接主体;对承接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福利院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的社会组织和机构,给予一定的保险缴费补贴。
  2、省级对承接集中住养服务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按照每张床位不低于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对承接居家养老服务的社会组织和养老机构,按照开展的实际服务项目、服务人次、服务质量,给予服务补贴;对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养老机构建设的,按照同期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给予补助。
  七、资金拨付
  养老服务项目结束后,承接主体以书面形式向当地民政部门提交申请,并附相应的购买合同、凭证资料等,各市、县(市、区)民政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按《安徽省省级社会养老服务发展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2〕1386号)等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将资金拨付至承接主体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
  省级将采取年初预拨,年终或项目实施周期结束后,根据各地工作开展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结算财政补助资金。各市、县(区)结合自身财力统筹使用。

  附件2
  政府购买养老评估服务实施办法

  一、购买主体
  各级民政部门。
  二、承接主体
  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具备相应职能或资质的社会组织,企业和相关机构。
  三、购买内容
  1、养老评估服务。
  2、养老教育培训、研究交流等服务。
  四、购买方式
  通过公开招标、委托、承包等方式购买养老评估、培训等服务,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进一步明确购买方与承接方的具体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五、购买标准
  1、购买的养老评估服务,能够科学确定老年人服务需求类型、照料护理等级以及明确护理、养老服务等补贴领取资格等,并提供评估报告。
  2、购买的教育培训服务,须制定相关培训项目计划书(包括培训内容、实施时间、实施范围、资金使用、实施方式、资格证书类别、预期社会效益等),按照计划书执行并达到预期效果;购买的研究交流等服务,须提供专题研究报告,报告要求质量高、具有创新意义和实践指导意义,并经过专家评审予以结项。
  六、补贴标准
  1、省级按就业培训补贴标准确定购买养老教育培训服务补助标准;省级原则上按每个选题2万元给予研究交流类服务补助。
  2、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购买养老评估、教育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次、质量、绩效以及本地实际,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具体补贴标准,并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备案。
  七、资金拨付
  省民政、财政部门根据年度项目实施情况,按有关财务规定和合同约定拨付省级购买养老评估服务项目资金。养老评估服务项目结束后,承接主体以书面形式向当地民政部门提交申请,并附相应的购买合同、凭证资料等,待民政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按有关财务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将资金拨付至承接主体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

  附件3
  政府购买社区服务实施办法

  一、购买主体
  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
  二、承接主体
  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或备案的、具备相应职能的社区社会组织,企业和相关机构。
  三、购买内容
  1、为社区孤老、空巢和困难家庭购买由电信、互联网等中介提供的呼叫、求助等信息服务。
  2、为社区孤老、空巢和困难家庭购买的送餐服务、家政服务、助医助药等社区便民利民服务。
  3、为失独家庭、精神或心理疾患者、拾荒者等特殊人群购买的精神慰籍、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等专业服务。
  4、为城乡社区开展邻里互助、结对帮扶、文化体育等和谐家园创建活动购买专业组织服务。
  四、购买方式
  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承接主体,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进一步明确购买方与承接方的具体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五、购买标准
  1、利用电信、互联网等中介提供热线、信息服务的,必须符合相应行业标准要求,社区居民满意率高。
  2、居民食堂、家政中介、助医、养老等便民利民服务,必须符合相应行业标准要求,社区居民满意率高。
  3、对失独家庭、拾荒者等人群的专业服务,制定项目计划实施方案,明确实施时间、范围、内容、方式、服务对象、资金使用,等确保实施预期效果。
  4、组织社区群众开展营造美好和谐家园的各项活动制定项目计划实施方案,明确时间、地点、活动内容、参加人员、资金使用等,居民参与度和满意度高,手续资料完备。
  5、组织社区邻里互助、结对帮扶等志愿活动的,制定项目计划实施方案,明确参加人员、帮扶对象、活动内容、方式、时间、资金使用等,达到预期效果,手续资料完备。
  六、补贴标准
  1、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购买内容和当地实际,商同级财政部门根据购买社区服务的项目、内容、次数、质量、绩效等,确定购买社区服务标准,并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备案。
  2、省级按《安徽省城乡社区建设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对开展社区公共服务、市场化服务、义务服务等项目给予社区一定的补助。
  七、资金拨付
  社区服务项目结束后,承接主体以书面形式向当地民政部门提交申请,并附相应的购买合同、凭证资料等,待民政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按有关财务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将资金拨付至承接主体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
  省级将按各地提供服务项目次数、内容等因素给予一定的社区建设奖补资金,各市、县(区)结合自身财力统筹使用。

  附件4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施办法

  一、购买主体
  各级民政部门。
  二、承接主体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能够熟练掌握和灵活运用社会工作知识、方法和技能的专业团队,具备较强的公益项目运营管理和社会工作专业服务能力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
  2.具备提供社会工作专业服务必需的能力和条件的企业、机构。
  三、购买内容
  1.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组织开展以城市流动人口、农村留守人员、老年人和残疾人、社会救助困难群体、特殊人群和受灾群众为重点的社会工作专业服务。
  2.社会工作教育培训。以社会工作行政管理人员和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城乡社区社会工作服务人员为重点,开展社会工作专业理论、知识、方法和技能培训。
  3.社会工作服务标准与政策研究。
  四、购买方式
  通过公开招标、委托、承包等方式选择承接主体,原则上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必须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进一步明确购买方与承接方的具体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五、购买标准
  购买社会工作专业项目和社会工作培训服务的,承接单位应有完整的项目计划书(包括项目内容、实施时间、实施范围、资金使用、实施方式、预期社会效益等),能严格按照项目计划书执行并达到预期效果,项目服务对象抽查满意度达99%以上;
  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标准与政策研究服务的,研究成果应未公开发表,力求原创性、开拓性、实用性,研究课题报告不低于10000字。
  六、补贴标准
  1、省级按照项目内容、质量、绩效等合理确定项目补贴资金标准。
  2、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省有关规定,结合省级补助资金和当地实际,根据购买社工服务的项目、内容、质量、绩效等,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后与承接主体通过合同约定具体补贴标准,并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备案。
  七、资金拨付
  社工服务项目结束后,承接主体以书面形式向民政部门提交申请,并附相应的购买合同、凭证资料等,待民政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按有关财务规定和合同约定,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将资金拨付至承接主体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

  附件5
  政府购买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服务实施办法

  一、购买主体
  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
  二、承接主体
  经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具有教育培训资质的各级各类教育培训院校和机构。
  三、购买内容
  为全省退出现役1年内自主就业、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购买教育培训服务(含短期职业技能培训、中等职业教育,不含高等学历教育)。
  四、购买方式
  与政府购买公共就业服务有效衔接,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教育和培训机构,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时间、范围、内容、服务要求、资金支付、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五、购买标准
  购买教育培训服务标准符合《安徽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实施办法》的要求。经培训退役士兵学员毕业(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获取率达85%以上。退役士兵学员取得证书后3个月内实现总体就业、创业率达85%以上。退役士兵学员在培训期内平均到课时数须达总课时数的70%以上。
  六、补贴标准
  1、各市、(县、区)根据省政府、省军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安徽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和购买的服务内容,按培训的人数、质量、合格率、就业率等指标,结合当地实际,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补贴标准,并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备案。
  2、省级对承接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机构,按照人均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各地在省财政转移支付的就业资金中结合自身财力统筹使用。
  七、资金拨付
  购买教育培训资金采取分阶段、分比例拨付的办法,由各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承担教育培训的单位。退役士兵入学时,根据学员人数拨付60%补助资金给承训机构,培训结束后,承接主体以书面形式向民政部门提交申请,并附相应的购买合同、凭证资料等,待民政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按有关财务规定和合同约定,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将资金拨付至承接主体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

  附件6
  政府购买社会组织监管辅助性服务实施办法

  一、购买主体
  各级民政部门。
  二、承接主体
  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具备相应职能或资质的社会组织,企业和相关机构。
  三、购买内容
  1、社会组织等级评估。
  2、社会组织政府委托性财务审计。
  3、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服务能力培训。
  4、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孵化基地运营。
  5、示范性社区枢纽型社会组织开展社区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等公益慈善活动。
  6、社会组织理论课题研究。
  7、社会组织监管的其他辅助性服务事项。
  四、购买方式
  通过公开招标、委托等方式选择承接主体,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时间、范围、内容、服务要求、资金支付、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五、购买标准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意见》、《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培育发展社区枢纽(联合)型社会组织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政策文件,为社会组织提供等级评估、政府委托性财务审计、业务培训、孵化基地运营、理论研究等辅助性服务,服务工作符合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的程序、质量和标准,服务对象满意率高。
  六、补贴标准
  1、省级根据承接单位购买服务的项目内容和服务质量,确定相应的购买补助标准。
  (1)省级购买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服务,根据评估的数量、质量等要求,结合评估经费预算,通过合同约定补贴标准。
  (2)省级购买社会组织委托性财务审计服务,根据审计项目的内容、涉及标的、审计天数、服务质量等,按财政监督检查相关费用标准核定审计补贴标准。
  (3)省级购买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服务能力培训服务,根据培训的人数、内容、时间和培训对象的反馈等要求,按照就业培训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确定补贴标准。
  (4)省级购买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孵化基地运营服务,根据孵化基地建筑面积、孵化社会组织数量和开展服务活动的内容等要求,结合经费预算,通过合同约定确定补贴标准。
  (5)省级购买示范性社区枢纽型社会组织开展社区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等公益慈善服务,根据开展服务的数量、内容、受益人群和服务对象的反馈等要求,结合经费预算,通过合同约定确定补贴标准。
  (6)省级购买社会组织理论课题研究服务,根据接收的课题申请,立项和结题的课题数量和质量等要求,结合经费预算,通过合同约定确定补贴标准。
  (7)省级购买社会组织监管的其他辅助性服务,补助标准视购买服务的具体内容,依合同约定来确定。
  2、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按购买服务项目内容和服务质量,商同级财政部门研究确定补贴标准,并报省民政厅、财政厅备案。
  七、资金拨付
  省级购买社会组织监管辅助性服务项目资金的拨付按有关财务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各市、县(区)结合自身财力统筹使用。
  服务项目结束后,承接主体以书面形式向民政部门提交申请,并附相应的购买合同、凭证资料等,待民政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按有关财务规定和合同约定,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将资金拨付至承接主体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