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铜陵市政府 【发文字号】 办[2014]67号
【发布日期】 2014.06.16 【实施日期】 2014.06.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
(办〔2014〕67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电梯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3〕51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
近年来,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各相关部门不断加大安全检查、隐患风险排查和专项整治力度,有效提升了电梯安全管理工作水平,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但目前全市电梯安全工作仍存在安全管理责任不明确、维修更新经费难保障、公众安全意识淡薄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电梯安全,给公共安全造成了隐患和风险。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认清形势,加强协调配合,狠抓工作落实,切实提高对电梯安全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增强做好电梯安全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二、进一步抓好宣传贯彻
县、区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扎实抓好《意见》的宣传贯彻,要充分利用报刊、电台、电视、网络等媒体,采取发放宣传手册、播放宣传片、现场宣讲、面对面答疑等方式,使《意见》的主要内容和精神传达到生产使用、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等相关单位。同时,要畅通社会监督渠道,认真研究采纳社会各界对电梯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要积极倡导公众文明安全乘梯行为,普及电梯安全常识,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电梯安全工作的良好局面。
三、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
县、区政府要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相关部门认真履行电梯安全监管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并根据建筑结构和使用要求合理选择电梯型号和配置,努力提高新建电梯质量。电梯使用管理者(指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义务的单位或个人)为电梯安全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承担电梯安全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电梯使用管理者不明确、不落实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质监、市场监管和各级物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电梯安全巡查检查,督促使用单位认真落实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质监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电梯维保单位的监督检查,定期通报分类监管结果,推动电梯维保行业良性发展。电梯维保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维保合同,做好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意见》(略)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