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安徽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卫农秘[2014]104号
【发布日期】 2014.06.16 【实施日期】 2014.08.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价格综合规定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规范新农合基金支付第三类医疗技术项目费用的通知
(卫农秘〔2014〕104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各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依据原卫生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18号)的规定,第三类医疗技术属于卫生行政部门严格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涉及重大伦理问题,高风险,安全性和有效性尚需经规范的临床试验研究进一步验证,需要使用稀缺资源。为保障医疗安全与医疗质量,控制新农合基金不合理支出,提高新农合基金使用效能,现就我省新农合基金支付第三类医疗技术项目费用作出如下规定,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第三类医疗技术目录(见附件)。
二、经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准予开展第三类医疗技术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其第三类医疗技术项目费用纳入新农合基金支付范围。未经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准予开展第三类医疗技术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其第三类医疗技术项目费用不纳入新农合基金支付范围(不享受保底补偿,下同)及新农合大病保险合规费用范围。变性手术项目费用一律不纳入新农合基金支付范围及新农合大病保险合规费用范围。
三、实行新农合基金支付第三类医疗技术项目费用备案管理。各级各类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须在2014年7月10日前将第三类医疗技术准予开展的审批文件(复印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寄送省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备案。省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定期汇总备案情况并在安徽省新农合网站办公系统另文公布。定点医疗机构临床开展第三类医疗技术,凡未报省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备案的,须履行书面参合患者自费告知、知情签字手续。
四、各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要通过官方网站查询、备案等有效方式加强第三类医疗技术项目费用报销前审核(省外医疗机构参照执行);要采取短信平台、告知书等有效方式,广泛开展政策宣传,让参合农民、医疗机构知晓第三类医疗技术新农合基金支付政策;要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省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
五、本规定自2014年8月1日开始执行(以参合住院患者入院日期计算)。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
2014年6月16日
附件
第三类医疗技术目录
序号
第三类医疗技术名称
1
同种器官移植技术
2
变性手术
3
心室辅助装置应用技术
4
自体免疫细胞(T细胞、NK细胞)治疗技术
5
质子和重离子加速器放射治疗技术
6
人工智能辅助诊断技术
7
人工智能辅助治疗技术
8
基因芯片诊断技术
9
颜面同种异体器官移植技术
10
口腔颌面部肿瘤颅颌联合根治术
11
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术
12
口腔颌面部恶性肿瘤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
技术
13
细胞移植治疗技术(干细胞除外)
14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治疗技术
15
肿瘤消融治疗技术
16
造血干细胞(脐带血干细胞除外)治疗技术
17
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口腔颌面部恶性肿瘤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除外)
18
肿瘤深部热疗和全身热疗技术
19
组织工程化组织移植治疗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