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皖政办〔2011〕37号
公布日期:2011.05.11
施行日期:2011.05.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地方规范性文件
超链接:(2011年)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看守所在押人员有关医学鉴定指定医院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看守所在押人员有关医学鉴定指定医院的通知
(皖政办〔2011〕3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1998年,省政府办公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下发了《关于指定安徽省立医院等23家医院进行有关医学鉴定的通知》(皖政办〔1998〕12号)。由于近年来部分医学鉴定医院情况发生了变化,已不能满足看守所在押人员医学鉴定工作需要,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全省看守所在押人员进行有关医学鉴定的医院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对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保外就医进行医学鉴定的医院为:合肥市第一人民医院、淮北市人民医院、亳州市人民医院、宿州市立医院、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阜阳市人民医院、淮南市第一人民医院、滁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六安市人民医院、马鞍山市人民医院、巢湖市第一人民医院、芜湖市第二人民医院、宣城市人民医院、铜陵市人民医院、池州市人民医院、安庆市立医院、黄山市人民医院。
二、对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保外就医疑难疾病进行医学鉴定的医院为:安徽省立医院、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安徽省中医院、蚌埠医学院附属医院、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合肥市精神病医院。
三、对看守所在押人员(包括拟送押人员)需要进行精神病医学鉴定的,按照就近的原则,到下列医院进行鉴定:合肥市精神病医院、宿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安徽省荣军医院(蚌埠市)、阜阳市精神病医院、淮南市第四人民医院、六安市精神病医院、芜湖市精神病院、铜陵市精神病院、安庆市精神病医院、黄山市精神病医院。
四、各指定医院必须严格桉照有关规定成立医学鉴定机构,确定鉴定人员,依法出具客观、公正、准确的医学鉴定书。违法从事有关医学鉴定或者出具虚假的医学鉴定结论的,取消其从事有关医学鉴定的资格,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