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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设备集中采购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7-05-08   阅读:

【发布部门】 安徽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卫药秘[2014]95号
【发布日期】 2014.06.11 【实施日期】 2014.06.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政府采购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设备集中采购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药秘〔2014〕95号)

各市卫生局,省直医疗机构:

  根据原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办规财发〔2013〕7号)、《安徽省医改领导小组关于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设备实行集中采购的指导意见》(皖医改〔2014〕2号)有关规定,特制定《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设备集中采购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

2014年6月11日

  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设备集中采购专家库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设备采购行为,加强医用设备集中采购专家管理,根据原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办规财发〔2013〕7号)以及《安徽省医改领导小组关于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设备实行集中采购的指导意见》(皖医改〔2014〕2号)中有关专家库的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经审核批准进入省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设备集中采购专家库,为省组织实施的集中采购提供评审及咨询服务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专家库实行维护管理与专家抽取使用相互分离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入库专家应根据需要为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工作的采购文件制订、产品论证、技术评估、标书审核、评审等工作提供咨询指导和技术支持。
  第五条 入库专家按照抽签使用、注重考核、开放流动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 专家在招标评审活动中应遵循客观公正、廉洁自律、实事求是的要求开展工作。
二、专家库组建
  第七条 按照统一的资格条件,依照专业性、权威性、合理性的原则遴选专家,建立专家库。
  第八条 专家除具备应有的政治素质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本专业领域国内外技术水平和发展动向,以及相关医用设备使用情况,掌握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必要时能够向有关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和建议,具备简单的电脑操作技能;
  (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业务能力强的技术骨干,可适当放宽条件;
  (三)年龄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咨询、评审等相关工作;
  (四)本人自愿参加招标采购评审工作,并愿意接受监督管理;
  (五)无违纪违规等不良纪录。
  第九条 专家库分类包括:影像技术学、放射影像学、放射肿瘤治疗学、核医学、超声医学、麻醉学、检验医学、内科学、外科学、儿科学、妇产科学、五官科学、医学工程学和卫生管理等。
  第十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省、市级三级医疗机构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均可向省卫生计生委推荐。省级医院由单位直接推荐,市级医院由当地卫生(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推荐。
  第十一条 省卫生计生委医用设备管理机构应建立专家个人档案,详细记录专家的有关信息,包括形象、学历、专业、职称、聘书编号、培训、年检、评标次数、操守评定、不良行为记录、被投诉次数和原因及调查处理结果等,以此作为专家年审和使用的依据。
  第十二条 专家实行任期制,任期为4年。由于特殊原因在任职期间不能履行相关工作职责时,将从专家库中退出。
三、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集中采购工作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按照集中采购文件确定的标准和方法论证、评审,独立提出建议、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三)按照规定获得相应的劳务报酬;
  (四)向有关监督机构反映评审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对不适于本人参与的评估(咨询)、评审等工作可以申明并拒绝参与;
  (六)自愿放弃专家身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专家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集中采购工作机构制定的工作人员守则,准时出席评审活动,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
  (二)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参加该次集中采购的供应商,不得收受集中采购工作利益相关方的财物;
  (三)遵守职业道德,科学严谨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本人评审意见负责,对需要表决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四)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未经相关机构授权,不得对外公布或发布有关评审事项,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与评审工作相关的任何信息;
  (五)在评审论证过程中,如出现与专家所在医疗机构或与专家本人存在利害关系的情况,或存在其他规定回避的情形,应主动申请回避;
  (六)不得无故不参与咨询、评审等集中采购活动;
  (七)积极协助和配合纪检监察部门等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发现供应商在集中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等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集中采购评审工作的监督机构报告;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专家抽取及使用
  第十五条 专家的抽取:
  (一)遵照专家抽取原则和方法,根据招标类别要求,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组成专家组;
  (二)评标时专家的抽取应在省医改领导小组监督机构的监管下,由省卫生计生委监察室牵头组织抽取及通知评标专家;
  (三)应于开标或谈判开始前24小时内(周一的项目当天)抽取评审专家;
  (四)专家名单一旦确定,有关人员需对抽取名单上的专家的所有内容予以保密。如有泄密,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需立即报告监察机构并重新组织专家抽取工作;
  (五)评审专家抽取结果及通知情况应当场记录备案,以备后查。
  第十六条 专家的使用
  (一)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专家会议,研究制定工作计划,分析国内外设备技术发展动态,对大型医用设备的管理工作提供咨询指导;
  (二)为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工作的文件制订、产品论证、技术评估、标书审核等提供技术支持;
  (三)参与医用设备集中招标采购的评审工作;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原则上在一年之内间断参加三次以下集中采购评审工作。
五、违规处罚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专家管理、监督评价制度和退出机制。
  第十九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以通报批评或取消专家评审资格:
  (一)已接受邀请的专家,未按规定时间参与评审,影响集中采购工作;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评审工作的;
  (二)在评标工作中,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有明显倾向或歧视现象的;
  (三)在行使权利和义务中违反有关廉洁自律规定和职业道德,收受利害关系人财物或其他好处的;
  (四)违反集中采购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标情况及其他信息造成负面影响的;
  (五)评审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公正、公开原则,影响和干预评标结果的;
  (六)应主动回避而未向组织机构方提出的;
  (七)弄虚作假骗取专家评审资格的;
  (八)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章制度的。
六、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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