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安徽省商务厅 【发布日期】 2014.06.11
【实施日期】 2014.06.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安徽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商务局,广德、宿松县商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设立审批已下放到各市商务局。为进一步规范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设立、变更和到期换证等行政许可行为,加强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2005年第2号令)规定,依法履行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设立等行政审批事项职责,规范设立、变更、到期换证等办理程序和有关要求。按照《安徽省商务厅关于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商办建函〔2013〕295号)要求,办理《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因有关政策的调整,我厅印发的《安徽省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皖商建字〔2006〕106号)不再执行。
二、切实加强监督管理。要督促辖区内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依法从事鉴定评估工作,规范经营行为,到期及时换发新证。并按《安徽省商务厅关于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定期做好备案工作。
特此通知
安徽省商务厅
201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