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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化妆品流通环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7-05-09   阅读:

【发布部门】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皖食药监药化流秘[2014]247号
【发布日期】 2014.06.11 【实施日期】 2014.06.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药品管理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化妆品流通环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皖食药监药化流秘〔2014〕247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德、宿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为规范化妆品流通秩序,保障化妆品质量安全,按照年初工作部署,省局组织制定了化妆品流通环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6月11日

  安徽省化妆品流通环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规范化妆品流通秩序,保障化妆品质量安全,按照年初工作部署,经研究决定在2014年7月份在全省开展为期一个月的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打击经营“四无”产品行为,现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国务院《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卫生部《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和规章,进一步加大对化妆品流通监督执法力度,净化化妆品市场环境,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

  二、整治重点

  重点检查化妆品“四无”产品,即无《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自制的化妆品、无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化妆品、无批准文号的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无进口化妆品备案文号的进口化妆品。

  (一)重点单位:化妆品批发市场,大型商场、专卖店及美容院、美发店、洗浴中心、酒店,药店。

  (二)重点品种:市场安全风险度较高的祛痘、祛斑、烫发、染发、婴儿和儿童用化妆品以及流通范围广、消费量大、消费者关注度高的化妆品。

  (三)重点内容:化妆品采购渠道资质、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标签标识和化妆品经营企业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以及进货台账制度等。

  三、整治措施

  (一)开展风险排查。组织对辖区内化妆品经营企业开展全面摸底调查,排查潜在性的安全风险,确定辖区内相关产品经营情况、重点区域、重点环节和重点产品。

  (二)强化监督检查。围绕重点单位、重点品种和重点内容,对化妆品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按照相关要求做好监督检查记录(见附件1),对有不良记录的化妆品经营企业,要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三)实施监督抽验。按照《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4年省级药品化妆品质量抽检监测计划的通知》(皖食药监风险秘〔2014〕129号),在流通环节抽验化妆品80批次,主要抽验护肤类产品(标示含熊果苷、宣称祛痘/抗粉刺)、发用类产品(洗护类)、指甲类产品(涂彩类),具体任务分配见附件2。

  承担抽样任务的市,在8月30日前完成抽样和送样任务。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承担本次检验工作,10月30日前完成检验工作。

  (四)组织集中宣传。开展化妆品流通领域集中整治的宣传,将化妆品监管知识宣传到千家万户,营造化妆品人人使用、人人监督的社会氛围。

  四、时间安排

  2014年6月中下旬,印发全省化妆品流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7月份开展整治行动。8月上旬总结化妆品流通监管整治工作情况。

  五、工作要求

  (一)落实监管工作责任。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对化妆品经营企业的监管工作,明确监管职责,强化企业责任意识,监督企业完善管理制度,加强产品质量管理。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和工作机制,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抓好工作落实。

  (二)加大打击惩处力度。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检查人员要依法行政,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化妆品要及时采取下架、暂停销售、信息通报等有效措施,确保消费者使用安全;对违法违规的企业,要依法严肃处理。

  (三)建立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和支持消费者参与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畅通投诉渠道,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发挥媒体的监督作用,及时核查处置媒体和消费者反映的违法违规行为和质量安全隐患。

  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广德、宿松县市场监管局的化妆品流通整治工作总结和统计表(见附件3)请于8月11日前报送省局药品化妆品流通监管处 (联系人:胡宗德,联系电话(传真):0551-62999277,E-mail:hzd1866@ada.gov.cn)。

  附件1
  化妆品流通监督检查记录表
企业名称
 
经营地址
 
检查类别
□日常检查 □其它
□专项检查
企业法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检查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等
序号
检查要点
检查结果
1
所经营的国产化妆品是否由取得有效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生产。
 
2
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取得“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
 
3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取得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查看复印件);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取得“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
 
4
经营的进口化妆品是否在卫生许可批件或备案凭证有效期内入境。
 
5
进口化妆品是否经过检验检疫部门检验。
 
6
所经营的化妆品是否有质量合格标记。
 
7
产品名称是否符合《化妆品命名规定》、《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及其他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相关规定。
 
8
国产化妆品是否标明生产企业的名称和地址;进口化妆品标明原产国名或地区名、经销商、进口商、在华代理商的名称和地址。
 
9
产品是否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标注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10
国产化妆品是否标明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编号。
 
11
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标示批准文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标示备案文号。
 
12
化妆品经营企业是否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制度;是否索取供货企业的相关合法性证件材料;是否建立供货企业档案;是否建立购货台账。
 
13
抽查的化妆品是否过期。
 
14
化妆品经营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库是否保持内外整洁;是否有通风、防尘、防潮、防虫、防鼠等设施;散装和供顾客试用的化妆品是否有防污染设施。
 
15
是否按规定的储存条件储存化妆品。
 
16
所经营的化妆品是否宣传疗效;所经营的化妆品是否使用医疗术语;所经营的化妆品是否标注有适应症。
 
17
所经营的化妆品是否存在虚假或夸大宣传。
 
18
检查店内宣传资料是否存在宣称预防、治疗疾病功能等违规行为。
 
19
是否有自制化妆品行为。
 
检查中需说明的其他情况:(可另附页)
 
检查结论
□符合要求。□限立即整改。□限    日内上报书面整改结果。
□严重违规,给予警告。  □移交稽查部门立案查处。
企业陪同人员:             市县局陪同人员:
检查人员: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1.该表一式两份,一份交企业留存,一份由执法机关存档备案。2.限期整改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整改结果书面报送执法机关。

  附件2
  化妆品流通环节监督抽验任务分配表
地区
样品品种
批次
备注
抽样经费
马鞍山市
护肤类产品(标示含熊果苷的产品)、
发用类产品(洗护类)、
护肤类产品(宣称祛痘/抗粉刺产品)
指甲类产品(涂彩类)
四类产品各10批,共40批
本次抽验实行买样抽验。每批次应采3份样品,每份样品不少于2个独立包装(每个独立包装净含量应大于10g,否则每份样品增加2个独立包装)。
 
5万元
阜阳市
护肤类产品(标示含熊果苷的产品)、
发用类产品(洗护类)、
护肤类产品(宣称祛痘/抗粉刺产品)
指甲类产品(涂彩类)
四类产品各10批,共40批
5万元

  附件3
  化妆品流通专项整治工作统计表
检查单位
检查企业数
(家)
查处情况
没收不合格产品
(千克)
 
开展
宣传
(次)
限期
整改
(家)
立案
查处
(家)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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