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皖府法[2014]46号 【发布日期】 2014.05.30
【实施日期】 2014.07.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市场管理,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公文处理
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统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文书的通知
(皖府法〔2014〕46号)
各设区的市政府法制办、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法制办、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以下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和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3〕24号),切实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省政府法制办、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文书,自2014年7月1日起在全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试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政府法制办、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工作需要,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了39种基本执法文书,3种相关案卷资料,并分别在本单位政务网站公布执法文书电子版,各地可直接登录下载。
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区执法工作实际需要,依据国家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制发的执法文书,需增加文书种类的,应当报同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由同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逐级上报省政府法制办。
二、各设区的市政府法制办、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市场监督管理执法文书培训工作。要通过定期培训,使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全面掌握、熟练使用市场监督管理执法文书。要将市场监督管理执法文书的使用情况,作为行政执法考评的重要内容,加强督导检查。
三、要以统一市场监督管理执法文书为契机,积极推进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保证纸质执法文书与电子文书一致,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实现执法文书规范化,办案流程网络化,执法监督常态化。
四、统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文书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重要举措,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市场监督行政执法水平的有力保障。各设区的市政府法制办及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加强工作指导,切实做好规范市场监督管理执法文书工作。
附件: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文书
安徽省政府法制办
安徽省工商局
安徽省质监局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201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