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地方法规规章 » 正文
(2014年)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全面开展农村危房现状调查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7-05-23   阅读:

【发布部门】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字号】 建村函[2014]740号
【发布日期】 2014.05.29 【实施日期】 2014.05.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建设综合规定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全面开展农村危房现状调查的通知
(建村函〔2014〕740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广德县、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全面开展农村危房现状调查的通知》(建村函〔2014〕12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我省农村危房现状调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村危房现状调查量大面广,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制定调查工作方案,指导和督促县(市、区)加快调查和录入进度,在今年年底前完成农村危房现状调查和录入任务。

  二、规范采集信息。本次调查的对象是属于C级或D级危房的农村住房。有条件的地方调查对象可扩大到所有的农村住房。调查以农户为单位,按照一房一表采集信息。现场调查要实事求是、规范有序和全面准确,做到不虚报、不漏报。

  三、准确录入信息。各地要及时、全面、真实、完整、准确填报农村住房信息表,并将农村住房信息表及照片录入“全国农村住房信息系统”(网址:http://czjs.mohurd.gov.cn)。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已录入的农村住房信息审核与监管,积极组织现场抽查和核实,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

  从2015年起,农村危房改造省级任务安排将以上年度省级绩效效评结果以及各地在“全国农村住房信息系统”中录入的信息质量作为重要依据。

  联系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村镇规划与建设处 吴胜亮

  联系电话:0551-62871524(兼传真)

  2014年5月29日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