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文字号】 皖政秘[2014]103号
【发布日期】 2014.05.27 【实施日期】 2014.05.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安徽铜陵狮子山经济开发区更名为安徽铜陵狮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
(皖政秘〔2014〕103号)
铜陵市人民政府:
《关于要求将铜陵狮子山经济开发区更名为铜陵狮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请示》(铜政〔2014〕6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安徽铜陵狮子山经济开发区”更名为“安徽铜陵狮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铜陵狮子山高新区”),请按有关规定办理更名手续。
二、铜陵狮子山高新区执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有关政策,其规划面积、四至范围与原“安徽铜陵狮子山经济开发区”一致。
三、铜陵狮子山高新区要按照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生态环保、产城一体的要求,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发展光电光伏产业、装备制造业、铜精深加工业和现代服务业等,培育壮大产业集群,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要进一步加强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重视人才培养和引进,建立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机制,大力培育创新型企业,带动铜陵市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为我省创新型省份建设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4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