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安徽省供销合作社,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4.05.15
【实施日期】 2014.05.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供销合作
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新建基层供销合作社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意见
各市、县(市、区)供销社、工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皖发〔2013〕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意见》(皖政〔2010〕53号)、《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作的指导意见》(供销合字〔2013〕42号)要求,促进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加快推进全省供销社系统基层社组织体系建设,规范我省新建基层供销合作社登记注册工作,现就新建基层供销合作社登记注册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建基层供销合作社的设立
新建的基层供销合作社一般由县(市、区)供销社、社有企业投资,并吸收农民、农产品经纪人、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或其他各类为“三农”服务的单位和职工个人参股设立;也可由市、县供销社组织农民和各类涉农企业及职工个人投资设立。
二、新建基层供销合作社的登记
新建基层供销合作社组织形式登记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名称统一规范为“××县(区)××供销合作社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招牌名称可简化为“××县(区)××供销合作社”。
三、新建基层供销合作社的经营范围
保障新建基层供销合作社开展供销社传统业务经营的权利,支持新建基层供销合作社开展发展现代农业、农业社会化服务、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相关经营,鼓励新建基层供销合作社参与小城镇建设,鼓励新建基层供销合作社基于合作经济原则开展的资金互助、信用合作。
四、新建基层供销合作社的经营性质
新建的基层供销合作社,是集自主经营主体、为农服务载体、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体三位一体的新型合作经济组织。
五、新建基层供销合作社的权利责任
新建的基层供销合作社是受公司法和国家相关法律保护,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享有企业法人应有的权利责任的独立法人。
六、现有基层供销社的登记管理
1、对现在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基层供销社,仍按原办法登记管理;
2、对现在生产经营活动不正常的基层供销社,经重组后如能正常经营,则继续保留营业执照。如仍不能正常经营,应督促其办理注销登记。
3、对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基层供销社,应清理债权债务,办理注销手续。注销后的资产按相应规定处理。
做好基层供销合作社登记管理工作,是加强供销合作社基层组织体系建设的重要保障,是逐步完善供销社为农服务功能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级工商部门和供销社要高度重视,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共同推动基层供销合作社建设工作。各级工商部门要加强服务和指导,引导基层供销合作社规范登记注册。各级供销社要做好新建基层供销合作社的规划布局,指导规范经营,促进创新发展,不断提高服务“三农”的能力和水平。
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