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发文日期2016年01月0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合供〔2016〕2号
施行日期2016年01月06日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合供〔2016〕2号)
各县(市)区供销社、财政局: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提前下达2016年省级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的通知》(财建〔2015〕1791号)、《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安徽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1893号)精神,合肥市供销合作社、合肥市财政局结合本市实际研究制定了《合肥市省级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供销合作社
合肥市财政局
2016年1月6日
合肥市省级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提前下达2016年省级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的通知》(财建〔2015〕1791号),《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安徽省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1893号)文件,规范和加强对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以下简称“新网工程”)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文件要求及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新网工程”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供销合作社“新网工程”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新网工程”专项资金遵循诚实申请、科学评审、公开透明、注重绩效、跟踪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扶持方式和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奖补项目必须是2014年8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建成项目,采取财政补助、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
第五条 申报主体为供销合作社所占股权比例大于25%且为第一大股东的法人企业。主营业务属于农资、农产品、再生资源、日用消费品流通服务体系建设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农资经营企业配送中心、连锁经营网络体系、批发交易市场的建设项目;
(二)农产品经营企业批发交易市场、连锁经营网络和冷链物流系统、电子商务建设项目;
(三)日用消费品企业配送中心、连锁经营网络建设项目;
(四)再生资源经营企业回收网点、分拣加工中心和集散市场产业园建设项目;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综合服务社等场所建设;
(六)市供销社确定的其他农村新型流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主体和条件
第七条 申报主体为2015年6月30日前成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的农资、农产品、再生资源、日用消费品流通服务体系企业。
第八条 申报单位须运营正常,业务模式明确,经营状况良好,建立了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近五年无违法违纪行为,信用记录良好,独立核算,经济和社会效益良好,在全国供销总社统计联网直报范围之内,正常报送统计和财务报表,主要经营场所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
第九条 优先支持县(市)区打造“新网工程”精品线路及美好乡村建设项目。
第十条 申报条件
(一)农资、农产品配送中心、批发交易市场建设项目注册资本为200万元以上,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年交易额3000万元以上。
(二)连锁经营门店:乡镇级中心店营业面积不低于600平方米,年营业额为50万元以上;村级店营业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年营业额5万元。
(三)冷链物流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冷库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
(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
回收站点:回收站的经营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回收点经营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分拣加工中心:专业单一加工处理中心50亩以上,加工处理能力5万吨以上;综合加工处理中心500亩以上,加工处理能力50万吨以上;园区、基地1000亩以上,加工处理100万吨以上;集散市场:经营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入场商户不少于50户。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
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年销售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入社农户不少于100户,带动农户不少于300户,具备规范化管理、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能力。
(六)农村综合服务社(中心)
提供商品销售、农业生产、便民实用、社会公共等经营性和公益性服务相结合的综合服务,经营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
(七)电子商务建设
电子商务企业业务领域符合第二章第六条要求,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第四章 项目申报要求和审核
第十一条 申报要求:
(一)申报的项目应结合市供销社精品线路带规划要求,从列入市供销社项目库中择优推荐。对所申报项目,县、市级供销社将会同财政部门进行事前实地勘察。已享受国家财政补贴或财政贴息贷款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二)各县(市)区供销社申报项目原则上不超过2个,市供销社参控股企业申报项目1个,申报项目数量和上年度完成省、市下达的任务指标情况挂钩。
第十二条 项目审核:按照管理职责,由县(市)区供销社、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项目申报,并严格把关,确保申报项目各项信息真实可靠,各项指标符合申报要求。
项目申报材料须经县(市)区供销社会同财政部门初审,以正式文件报市供销社、市财政局,市供销社相关直属企业项目申报材料直接报送市供销社审核。市供销社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制定评审方案,通过组织专家组对项目的合理性、可研报告、投资规模、经济和社会效益等进行综合评审和打分,择优确定2016年省级“新网工程”奖补项目名单,并在市供销社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申报材料要求
(一)县(市)区供销社、财政部门2016年省级“新网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申报文件。
(二)项目单位申报文件、申报表、涉企项目基础信息录入表,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实施方案、项目投资情况、项目效益分析等),申报单位财务、统计报表。
(三)工商部门出具的项目单位出资人及出资额证明(工商注册信息查询单原件)。
(四)项目承建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五)项目招投标文件、项目施工合同、监理报告等。
(六)项目内外景照片各一张(注明地址、名称)。
(七)当地供销社、财政部门现场勘察后填写的验收情况一览表。
(八)“新网工程”项目责任书。
(九)项目投资(支出)明细表、财务决算报告、审计报告、竣工验收报告。
(十)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十一)上述申报材料一式四份,按A4纸张规格打印、装订。申报材料电子档一并报送。逾期不报,视同放弃。
第五章 资金使用和监督
第十四条 建立项目巡查监管制度。要加强对实施项目的监管,各县(市)区供销社要会同财政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巡查,并建立巡查档案管理制度。加强项目和资金的日常化监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对由于监管缺失造成重大影响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对奖补资金项目要实行独立核算、专账管理,妥善保存原始发票及会计凭证账目,主动配合主管单位、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相关审计检查工作。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将收回补助资金,取消该企业今后申报资格,并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项用于省级“新网工程”项目的基本建设工程和附属设备购置,不得用于征地拆迁、人员经费、办公公用及购买交通工具等项支出。
第十七条 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各县(市)区要结合财政管理要求,对专项资金使用、目标完成及产生的效益等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形成文字报告,上报市供销社及财政部门,并汇总报省供销社、省财政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