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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分解落实2014年全省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工作任务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7-06-24   阅读:

【发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文字号】 皖政办秘[2014]77号
【发布日期】 2014.05.06 【实施日期】 2014.05.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分解落实2014年全省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工作任务的通知
(皖政办秘〔2014〕77号)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4〕1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皖政办〔2014〕13号)等文件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分解落实2014年全省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工作任务通知如下:
  一、任务分工
  (一)推进行政权力运行信息公开。
  1.推进行政审批信息公开。公开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清单,逐步建立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接受社会监督。加强行政审批项目调整信息公开,围绕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简政放权的决策部署,及时公开取消、下放以及其他方式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信息。继续推进行政许可办理信息公开,加强依据、条件、程序、数量、期限、需要提交材料目录以及办理情况的信息公开工作。(牵头责任单位:省编办、省政务服务中心,责任单位:省政府相关部门)
  2.推进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加大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力度,除依法需要保护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被处罚单位无过错的案件外,对适用一般程序查办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应当主动公开案件名称、被处罚者姓名或名称,以及主要违法事实和处罚种类、依据、结果等,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牵头责任单位:省政府相关部门)
  推动其他行政权力运行信息公开,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责任单位:省政府各部门)
  (二)继续推进财政资金信息公开。
  3.进一步加大预决算公开力度。政府预算和决算要全部公开到支出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除按有关保密规定不宜公开其资金使用情况的部门和单位外,所有使用财政拨款的部门均应公开本部门预决算,并尽快公开到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加大“三公”经费公开力度,所有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都要详细公开。(牵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直各部门)
  4.深化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信息公开。发布审计结果公告和相关单位审计整改情况,进一步提升财政预算执行和收支审计工作情况的透明度。(牵头责任单位:省审计厅,责任单位:省政府相关部门)
  (三)加强公共资源配置信息公开。
  5.做好征地信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信息公开。建立健全征地信息查询制度,方便公众查询征地批复、范围、补偿、安置等相关信息。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公开,重点公开流转面积、流向、用途、流转价格等信息,引导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加大土地供应计划、出让公告、成交信息和供应结果公开力度。推进矿业权出让信息公开,细化矿业权审批信息公开范围和内容,扩大公众参与。(牵头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
  6.深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进一步做好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补偿标准、补偿结果信息公开,在征收范围内公开房屋征收决定、补助奖励政策和标准,向被征收人公开征收房屋调查结果、初步评估结果、补偿情况,实行阳光征收。(牵头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7.继续推进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全面公开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信息、保障性住房分配和退出信息,加大公租房配租政策及实施情况公开力度。(牵头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8.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公开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招标数额标准、采购过程、采购结果,公开中标成交结果,逐步建立政府采购执行、结果全过程信息公开制度。(牵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政府相关部门)
  9.推进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深化项目审批、核准、监管、招标、投标等信息公开工作。(牵头责任单位:省政府相关部门)
  (四)加强公共服务信息公开。
  10.深化高校招生信息和财务信息公开。进一步加大对特殊类型招生政策及有关考生信息的公开力度,全面公开高校预算决算信息。(牵头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11.推动科技管理和项目经费信息公开。建立健全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信息公开制度,推进科技计划、科技专项等项目立项、验收、资金预算安排信息公开。(牵头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12.做好医疗卫生领域信息公开。加大医疗服务收费信息公开力度。(牵头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
  13.推进就业信息公开。及时公开促进就业方面的规划、政策、措施和实施情况,就业创业优惠政策实施范围,以及各项补贴申领条件、申领程序、管理和审批信息等,做好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招录信息和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分析信息发布工作。(牵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4.推进社会救助信息公开。重点推进城乡低保标准、申请审批程序、资金分配情况等低保信息公开。(牵头责任单位:省民政厅)
  (五)推动公共监管信息公开。
  15.加强环境信息公开。继续推进空气和水环境信息公开,公布重点城市空气质量排名,实时发布设区市以上城市国控监测点监测数据和空气质量指数(AQI)值,公布重点城市空气质量排名,研究建立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信息定期公开制度。推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全文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等信息,做到环评受理、审批和验收全过程公开。及时主动公开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环境违法案件及查处情况、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情况。推进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和污染减排信息公开。推进核与辐射安全信息公开。(牵头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16.做好安全生产事故信息公开。加强事故调查处理信息公开,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外,全面主动公开特别重大、重大事故调查报告全文,逐步提高较大事故调查报告和调查处理信息的公开比例。建立预警预防信息发布和事故应急处置救援信息公开机制,扩大预警预报受众范围。加大对严重忽视安全生产的企业、性质严重的非法违法行为和可能酿成重特大事故的安全隐患曝光力度。(牵头责任单位:省安全监管局)
  17.推进国有企业财务相关信息公开。稳步推进省属国有企业主要财务指标、整体运行情况、业绩考核结果等信息公开。(牵头责任单位:省国资委)
  18.深入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开。重点做好食品药品监管法制建设信息,以及违法违规售药、医疗器械整治等专项行动信息公开工作,提高监管透明度。(牵头责任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19.推动信用信息公开。加快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建设,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重点推进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信用信息公开工作,以政务诚信示范引领全社会诚信建设。(牵头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相关部门)
  二、工作要求
  (一)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事关群众切实利益,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更加自觉地把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将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提升公开效果、增强政府公信力作为工作的着力点,同各项业务工作同步考虑、同步部署、同步推进,深入细致地抓实抓好。
  (二)各部门要按照前述重点工作分工,确定专人负责,抓好工作部署,将重点公开工作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单位,做到责任明确,便于检查。各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工作的牵头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对牵头任务进行细化分解,提出具体工作举措和时间进度安排;其他责任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公开工作按要求落实到位。
  (三)各牵头部门要根据全面实施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基本目录规范和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栏目)技术升级工程的要求,按照《重点领域重点信息公开目录标准与信息内容规范》(附后)要求,完善重点领域主动公开目录,细化子目录,建立健全本部门负责的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目录及信息内容规范,明确公开内容、公开范围、公开渠道、公开时间及发布格式,加强对本系统、本行业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规范做好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各项工作。凡是依法依规应该公开、能够公开的信息,都要及时、主动公开。对于新制作的政府信息,要依法依规及时明确公开属性,能公开的尽量公开。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前形成但尚未移交国家档案管理部门的政府信息,要以目前仍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为重点,分时段、有步骤地做好公开工作。
  (四)各部门要针对人民群众对土地征收、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关注度越来越高,申请公开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等现状,完善申请公开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以及保存备查等各个环节的流程,依法依规满足人民群众的特殊信息需求。要畅通受理渠道,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公众申请;改进完善申请办理方式,加强与申请人沟通,做好解疑释惑工作,引导公众正确行使申请权和救济权。
  (五)各部门要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过新闻发布做好我省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安排的通知》(皖政办秘〔2014〕40号)要求,加强新闻发言人制度建设,建立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及热点问题定期有序发布机制,让政府信息发布成为制度性安排,把省政府新闻发布厅建设成省政府重要信息发布的主要场所。
  (六)各部门要加强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等平台建设,整合网络资源,实现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准确、及时和共享。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新闻网站、商业网站等媒体的作用,使主流声音和权威准确的政务信息在网络领域和公共信息传播体系中广泛传播。
  (七)各部门要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重要政策解读机制的通知》(皖政办秘〔2014〕3号)要求,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或专业性比较强的政策性信息及相关重要信息,要加强舆情风险评估,制定信息发布、解读和回应的整体方案。公开前,要同步考虑相应解读事宜,准备解读预案及通俗易懂的解读材料;公开时,同步配发解读材料,及时组织专家进行科学解读、阐释,增进公众对政府工作的了解和理解。
  (八)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重点领域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密切关注涉及党和政府重要工作部署、关系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政务舆情,及早发现、研判需要回应的相关舆情和热点问题,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消除不实传言,正面引导舆论。
  (九)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对不同层级工作人员的政府信息公开培训,通过举办培训班、以会代训等形式,加强工作培训,不断提高机关工作人员做好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能力。
  各牵头部门要将制定的分解细化方案与工作进度安排和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目录与信息公开内容规范于5月底前报送省政务公开办备案,并于11月底前向省政务公开办报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任务落实情况报告。各市和省直管县也要将制定的细化方案于6月底前报送省政务公开办备案,并于11月底前向省政务公开办报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任务落实情况报告。省政务公开办将适时组织对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开展督查,通报结果,并将各单位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纳入2014年度全省政务公开考评的主要内容。

  附件:1.重点领域重点信息公开目录标准与信息内容规范
  2.环境保护重点信息公开目录标准与信息内容规范(示例)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5月6日

  附件1
  重点领域重点信息公开目录标准与信息内容规范

  1.编制单位
  2.适用范围
  3.规范性引用文件
  4.重点领域重点信息公开目录标准与信息服务内容规范

序号
基本目
录栏目
子目录
栏目名
信息内容要素
展示
形式
展示
载体
内容属性
时限要求
发布单位
1
 
 
 
 
 
 
 
 
 
 
 
 
 
 
 
 
 
 
 
 
 
 
……
……
……
……
……
 
……
……
……


  说明:
  【基本目录栏目】:重点领域基本信息目录栏目名称或信息分类名称。
  【子目录栏目】:重点领域基本信息目录子栏目名称或子分类名称。
  【信息内容要素】:该类信息内容包含的各个信息项(或数据项)。
  【内容展示形式】:html文本、图表、附件文本等。
  【展示载体】:信息发布及展示渠道,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网站或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其他媒介等。
  【内容属性】:即信息类型,如行政监管类、行政审批类等。
  【时限要求】:该信息生成或变更、审批后所规定的时限内发布,或在固定的某季/月/天/时内必须发布的时间,如,日报、月报、不定期等。
  【发布单位】:负责该类信息发布的责任单位或部门。

  附件2
  环境保护重点信息公开目录标准与信息内容规范

  1.编制单位
  安徽省环保厅。
  2.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省、市、县(市、区)政府环保部门在环境保护信息公开目录与信息内容规范等方面的建设与管理要求。
  3.规范性引用文件
  环境保护领域信息公开目录标准与信息内容规范编制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基本目录规范》(2014)(简称《基本目录规范》)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5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环办〔2013〕103号)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3〕81号)
  4.环境保护领域信息公开目录标准与信息服务内容规范
  根据《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基本目录规范》的要求,现将安徽省环境保护重点信息公开目录标准与信息内容规范定义如下:
序号
基本
目录名
子目录栏目名
信息内容要素
展示
形式
展示载体
内容属性
时限要求
发布单位
1
环境
质量
信息
1.1城市环境空气质量
 
①监测点位名称;②AQI值;③AQI级别;④首要污染物。
文字、表格或图表
省、市级环保网站(本级政府信息公开网)
质量信息
次日发布(日报)
省、市级
环保部门
1.2 重点城市空气质量排名
①排名;②城市;③主要污染物PM10浓度。
表格或图表、文本
省级环保网站(本级政府信息公开网)
质量信息
次月发布(月报)
省级环保部门
1.3 饮用水水源地水环境质量
①水源地名称;②达标率;③超标指标及超标倍数。
表格或图表、文本
省、市级环保网站(本级政府信息公开网)
质量信息
次月发布(月报)
省、市级
环保部门
1.4 地表水水环境质量
①流域;②水质状况;③主要污染指标;④年际比较。
文字、表格或图表
省、市级环保网站(本级政府信息公开网)
质量信息
次月发布(月报)
省、市级
环保部门
1.5 声环境质量
①功能区类别;②达标率;③年际比较。
文字、表格或图表
省级环保网站(本级政府信息公开网)
质量信息
季度发布(季报)
省级环保部门
1.6 巢湖蓝藻监测
①水华程度;②水华规模;③蓝藻卫星图片。
文字、表格或图表
省级环保网站(本级政府信息公开网)
质量信息
蓝藻监测期间周发布(周报)
省级环保部门
1.7 环境状况公报
①环境状况公报。
文字、表格或图表
省、市级环保网站(本级政府信息公开网)
质量信息
“六五”环境日(年报)
省、市级
环保部门
2
建设
项目
环境
影响
评价
2.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受理情况公开
①项目名称;②建设地点;③建设单位;④环境影响评价机构;⑤受理日期;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本(除涉密外);⑦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对策和措施;⑧公众参与情况;⑨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⑩听证权利告知和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表格与附件
同上
监管信息
报告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
同上
2.2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公开
 
①项目名称;②建设地点;③建设单位;④验收监测(调查)单位;⑤受理日期;⑥验收监测(调查)报告书、表全本(除涉密外);⑦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表格与附件
同上
监管信息
报告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
同上
3
环境
监管
信息
3.1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废水自动监控情况
①企业名称;②监控点名称;③监测日期;④流量;⑤监测因子;⑥自动监控数据(日均值);⑦排放标准限值;⑧最近一次有效性审核日期及合格情况。
图表
同上
监管信息
数据生成后1个工作日内
同上
3.2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废气自动监控情况
①企业名称;②监控点名称;③监测日期;④流量与流速;⑤监测因子;⑥折算浓度(日均值);⑦排放标准限值;⑧最近一次有效性审核日期及合格情况。
图表
同上
监管信息
数据生成后1个工作日内
同上
3.3 环境违法案件及查处情况
①被处罚者名称;②违法事实;③处罚依据;④处罚内容;⑤执行情况。
文本或表格
同上
处罚信息
相关内容生成或更新后20个工作日内
同上
4
污染源监测和污染减排信息
4.1 重点监控污染源基本信息
①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②污染源名称;③所在地;④监测点位名称;⑤监测日期;⑥监测项目名称;⑦监测项目浓度;⑧排放标准限值;⑨按监测项目评价结论。
图表和表格
同上
监管信息
获取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获取后20个工作日内
同上
 
4.2 总量控制信息
①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②企业名称;③排污许可证号;④有效期限;⑤排污口名称;⑥主要排放污染物名称;⑦排放浓度限值。
表格
省、市、县级环保网站(本级政府信息公开网)
监管信息
许可证发放或信息变更后 20 个工作日内
省、市、县级环保部门
4.3 行政处罚信息
①当事人名称;②违法事实;③行政命令作出的依据;④改正违法行为的期限;⑤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⑥行政命令下达日期;⑦命令作出机关;⑧执行情况。
文本或表格
同上
处罚信息
相关内容生成或更新后20个工作日内
同上
5
核与辐射安全信息
5.1 辐射安全许可证信息
①单位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②许可种类和范围;③证书编号;④发证机关;⑤发证日期;⑥有效期限。
文本或表格
同上
监管信息
相关内容生成或更新后20个工作日内
同上
5.2 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处置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信息
①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来源;②数量;③特征;④贮存位置;⑤清洁解控;⑥送交处置。
文本或表格
同上
监管信息
相关内容生成或更新后20个工作日内
同上
5.3 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简本)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简本)。
文本
同上
监管信息
每次修订后 20 个工作日内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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