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发文字号】 皖国土资[2014]58号
【发布日期】 2014.05.06 【实施日期】 2014.05.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地质矿产综合规定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矿业权设置方案修编工作的通知
(皖国土资〔2014〕58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广德、宿松县国土资源局:
按照国土资源部的统一部署,我省自2011年起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制度(以下简称“方案”)以来,促进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合理布局和矿业权管理。但随着地质勘查工作程度不断提高,有较多项目范围及名称需要调整,空白区新拟设矿业权项目建议增多,方案修编势在必行。为进一步科学布局矿业权,促进找矿突破和矿产开发,根据国土资源部的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省和市(含省直管县,下同)矿业权设置方案修编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方案修编工作的重要性
矿业权设置方案是在矿产资源规划的基础上,对一定区域内探矿权、采矿权空间布局的详细安排,是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的中间环节,是探矿权采矿权新立和调整的重要依据。各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方案修编工作的领导,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科室,指定专人负责,确保按时按质完成方案修编工作。
二、修编范围、原则及要求
方案修编范围:全省行政区域内煤炭以外矿产的矿业权设置。修编原则: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及附件“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要求”(国土资发〔2011〕55号安徽省国土资源厅皖国土资函〔2011〕1361号转发)等相关规定执行。
三、修编工作分工
矿业权设置方案修编工作按照矿业权审批权限进行分工。省级矿业权设置方案只负责部、省登记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设置;市级矿业权设置方案只负责市县登记发证的采矿权设置,各县(市、区)不单独编制;市、县及各有关地勘单位主管部门可以建议属部、省登记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进行调整或设置,并按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11〕55号文件附件填制有关表格,以市、地勘局为单位于6月20日前报厅。
厅负责组织省级矿业权设置方案的修编工作,委托安徽省公益性地质调查管理中心承担修编任务,并为市级方案修编提供技术指导;各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市级矿业权设置方案的修编工作(含所辖市、县、区),并委托具有甲级勘查(或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修编任务。
四、科学确定修编任务
修编工作要结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公园规划执行情况,结合部、省矿产勘查开发及行业管理现行规定,结合“三线三边”城乡环境治理工作,结合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和过期矿业权清理工作,对省、市矿业权设置方案实施情况分别进行评估,确定方案修编工作具体任务,广泛征求当地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矿业权人及利益相关人的意见,组织专家论证,科学合理划分勘查开采范围,科学合理确定矿业权数量和规模,使修编后的方案符合实际,科学合理,有利于矿业权调整和新立,更好地服务矿政管理。
市级矿业权设置方案经评估不需修编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专文报告评估情况并明确本轮不予修编,但对需要作局部调整的应同时一次性报送调整方案,省厅委托省公益性地质调查管理中心对局部调整方案以市为单位组织专家论证,报部进行合规性审核后按规定备案。
五、加强联系,确保质量
矿业权设置方案修编工作实行省、市联动,由厅矿产开发管理处牵头负责,厅规划处、地质勘查处、矿产资源储量处、地质环境处、市国土资源局和方案修编承担单位按各自职能分工负责。各市及委托承担修编方案的单位在修编工作中的具体问题与下列人员联系:
探矿权联系人:郑树东,联系电话:0551-62553135;
采矿权联系人:夏登云,联系电话:0551-62553136;
省级方案修编单位联系人:余良范,联系电话:0551-64681629。
附件:安徽省矿业权设置方案修编工作方案
2014年5月6日
安徽省矿业权设置方案修编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科学布局矿业权,促进找矿突破和矿产开发,根据国土资源部的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省和市(含省直管县,下同)矿业权设置方案进行修编,并制订本修编工作方案。
一、建立修编工作机制
矿业权设置方案修编工作由厅负责组织,厅矿产开发管理处牵头负责,规划处、地质勘查处、矿产资源储量处、地质环境处按各自职能分工负责;委托安徽省公益性地质调查管理中心承担修省级方案修编任务,并对市级方案修编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市国土资源局要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科室,指定专人负责,组织所辖市县区并分工负责,及时委托具有资质的相关单位承担方案修编具体工作,确保按时按质完成方案修编工作。
二、确定修编具体任务
修编工作按照矿业权审批权限进行分工。经清理确定为过期的矿业权不得作为已设矿业权列在方案中。省级矿业权设置方案只负责部、省登记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设置;市级矿业权设置方案只负责市县登记发证的采矿权设置;省、市两级方案矿业权设置不得重置。上一轮省级矿业权设置方案中,涉及到市、县发证的采矿权,在本轮修编中要调整至所在市矿业权设置方案中去。在国家级整装勘查区内属市、县级采矿登记发证的采矿权,以市为单位按保留、调整(含整合)、新设三类提出采矿权项目,并确定开采矿区范围坐标,报省公益性地质调查管理中心经合规性审核后,在未报部备案的国家级整装勘查区(休宁县-歙县金多金属矿整装勘查区、霍邱铁矿田整装勘查区、马芜地区铁矿整装勘查区)矿业权设置方案中予以预留范围;已报部备案的国家级整装勘查区(庐枞地区铁铜矿整装勘查区、金寨沙坪沟钼铅锌多金属矿整装勘查区)矿业权设置方案进行局部调整来实现。
市、县及各有关地勘单位主管部门可以建议属部、省登记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项目,并按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11〕55号文件附表4、附表5的格式和要求填制有关表格,以市、地勘局为单位于2014年6月20日前报厅。
三、工作方法与步骤
(一)工作部署阶段。2014年4月底前,对全省矿业权设置方案修编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制订修编工作方案。
(二)分级评估阶段。2014年5月1日至6月20日。按照方案修编范围和分工,省公益性地质调查管理中心、各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所辖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对首轮本市矿业权设置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确定方案修编具体内容,属于上级修编内容的,或在国家级整装勘查区内需要省预留范围和局部调整的,应专文上报设置矿业权项目建议或预留范围及局部调整建议。
(三)论证修编阶段。2014年6月21日至8月31日。结合方案评估成果,论证遴选保留、调整(含整合)、新设三类矿业权,并确定勘查开采范围坐标。属于市县发证权限的拟设采矿权,应与省级方案编制单位进行拟设采矿权矿区范围坐标数据比对,不得重复设置矿业权。
(四)征求意见阶段。2014年9月1日至9月20日。省级矿业权设置方案(修编征求意见稿)征求市国土资源局和相关部门意见修改后形成修编送审稿;市级矿业权设置方案(修编征求意见稿)征求市级相关部门意见后形成送审稿报省国土资源厅。
(五)备案或审批阶段。2014年9月20日至10月31日。
省级矿业权设置方案(送审稿)经组织专家审查后按规定报国土资源部备案,通过合规性审查并开通配号。
市级矿业权设置方案(送审稿),省国土资源厅委托省公益性地质调查管理中心组织专家评审,在通过部合规性审查的基础上批准实施。
(六)工作总结阶段。2014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省和市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总结本次矿业权设置方案修编工作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工作的建议,进一步完善矿业权设置方案制度。
四、方案正常实施管理
对于本轮修编备案和批准的矿业权设置方案,各地在实施中如出现个别矿业权设置需要调整的,要按照规定通过局部调整解决;方案实行动态管理,滚动修编。要通过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制度,进一步促进我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科学合理布局,完善资源配置和矿业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