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安徽省商务厅 【发文字号】 皖商明电[2014]52号
【发布日期】 2014.05.06 【实施日期】 2014.05.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安徽省商务厅关于下放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备案事项的通知
(皖商明电〔2014〕52号)
各市商务局,广德、宿松县商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将境外投资除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外的由核准改为备案的精神,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走出去”开展跨国经营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13〕42号),为进一步简政放权,便民利民,现就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方投资1000万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备案由市商务局审查办理。企业备案申请所需材料在商务部新规定出台以前,比照“一般核准”要求;商务部新规定出台以后,按新规定办理。
二、在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中,市商务局将境外投资企业信息提交至我厅,即视为市商务局已经审查并予以备案。我厅将管理系统生成的证书信息及时传送至商务厅公众网/信息公开目录/行政执法/其他行政事项/办理结果内,由市商务局下载,打印企业境外投资证书连同《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表》及相关《提示》一并予以发放。空白证书与报到登记表由各市商务局凭所出具的介绍信到省政务服务中心我厅窗口领取。
三、请市商务局督促境外投资企业按照《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制度》的要求,对到外国投资的,到中国驻所在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办理备案登记;对到香港、澳门地区投资的到中国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经济部贸易处办理备案登记。
四、请市商务局督促境外投资企业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对外投资合作在外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要求,在管理系统中认真填报在外人员信息。
五、请市商务局督促境外投资企业按照“对外直接投资统计系统企业用户使用手册”有关规定全面、正确、及时地向省商务厅报送对外直接投资统计资料。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向我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反映(联系人:汪泱,联系电话:62999722)
特此通知
附件:《提示》样本
安徽省商务厅
2014年5月6日
附件
提示
(样本)
1、请将此表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公章。
2、中资企业在投资所在国办理完毕注册登记手续之日起30日内,请持此表、《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及企业在当地注册文件,赴中国驻大使馆经商处(室)报到登记(具体地址可登录商务部网站“驻外经商机构”查询,赴香港、澳门投资设立的企业,向中央政府驻香港、澳门联络办报到登记)。
3、请将驻外经商机构盖章的回执联及时报我局备案。联系人: ,电话: 传真: 。
4、请按照相关统计制度的要求,及时报送统计资料,对不按要求报送统计数据的企业,我局将依据《统计法》、《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处罚。
5、请按照《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规定,参加商务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同组织的境外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同时,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对外投资合作在外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要求,在管理系统中认真填报在外人员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