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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秸秆禁烧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7-06-25   阅读:

【发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文字号】 皖政办秘[2014]75号
【发布日期】 2014.05.05 【实施日期】 2014.05.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农业管理,消防管理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秸秆禁烧工作方案的通知
(皖政办秘〔2014〕7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2014年全省秸秆禁烧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5月5日

  2014年全省秸秆禁烧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2014年全省秸秆禁烧工作,有效防治大气污染,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意见》(厅〔2013〕2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4年,在全省范围内实施秸秆禁烧工作,重点区域杜绝秸秆焚烧现象,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
  二、工作任务
  (一)划定重点区域。各地要将以下区域划为禁烧重点区域:城市建成区(包括县城)周围10公里,机场为中心、15公里为半径的地区,沿高速公路两侧各5公里,铁路两侧各2公里,国道、省道公路干线两侧各1公里,以及旅游景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区、油库、粮库、林地和重要通信、电力设施周围1公里等。各市政府要将辖区内划定的禁烧重点区域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于5月10日前报省环保厅备案。
  (二)强化巡查监管。农作物收割期间,各地要组织力量,实行全天候驻守、巡查和值班制度,加强日常巡查和现场检查,及时发现并制止焚烧秸秆现象。对重点区域要实行24小时不间断巡查检查,确保“不燃一把火、不冒一处烟”。要加强联防联控,按照“空间覆盖无空白,职责落实无盲点,监督管理无缝隙”的要求,建立以乡(镇)为单位、村(居)为基础、村民组为单元的网格化管理责任体系,切实将监管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
  (三)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各地要把秸秆机械化全量还田作为当前秸秆综合利用的重要先行措施,在农作物收割期间,充分利用现有农机装备,积极组织做好农作物秸秆还田工作。针对本地区农作物种类,制定发布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农作物收获机械准入制度,所有收获机械必须配备秸秆粉碎或打捆相关设备,防止出现因秸秆留茬过高不得不焚烧的现象。要培育秸秆还田专业服务组织,整合资金对秸秆还田作业实施补贴,引导鼓励农民购买使用秸秆还田机具,不断扩大秸秆还田作业规模。县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原料生产基地要全面实行秸秆还田或综合利用,严禁焚烧秸秆。要因地制宜,鼓励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原料化、燃料化等综合利用,严禁将秸秆丢入水体,造成环境污染。
  (四)注重宣传引导。各地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宣传焚烧秸秆的危害和秸秆综合利用的益处,切实增强农民群众的主动参与意识。要充分发动群众监督秸秆禁烧工作,鼓励举报焚烧秸秆行为,并对秸秆焚烧严重地区予以曝光。
  三、落实奖补政策
  (一)明确奖补对象和标准。全省各级财政实施以奖代补,对小麦、油菜、玉米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每亩奖补20元,对水稻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每亩奖补10元。省级奖补对象为市政府和省级国有农场,由市奖补到县(含市、区,下同)。其中,省财政对皖北3市7县(亳州市、宿州市、阜阳市,濉溪县、五河县、固镇县、怀远县、凤阳县、寿县、霍邱县)及大别山片区县(六安市金安区、裕安区、叶集试验区,霍山县、金寨县、舒城县、潜山县、太湖县、宿松县、岳西县)补助70%,对合肥、芜湖、马鞍山、铜陵市补助30%,其他地区补助50%;其余部分由市、县财政足额配套,配套比例由各市确定。省级国有农场奖补资金由省财政全额承担。
  (二)规范奖补资金使用。省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小麦、油菜、玉米、水稻等主产区秸秆机械化全量还田,推广玉米免耕直播技术,秸秆饲料化和基料化利用,秸秆沼气技术推广及秸秆气化工程技术研发和试点推广,秸秆成型燃料生产和炉具推广,秸秆生物质及能源化利用,秸秆归集收储体系建设等。省奖补资金由各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轻重缓急,统筹安排,及时细化落实到所属县,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办公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等支出,确保专款专用。奖补资金使用必须严格按照财政资金报账制管理和国库支付管理规定执行。各市、县奖补资金的安排和使用,由各地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自主确定。
  (三)严格奖补资金清算。省奖补资金实行当年预拨、次年清算。省财政年初按照各地上年度小麦、油菜、玉米、水稻种植面积和补助比例,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方式预拨奖补资金,年底根据实际种植面积和焚烧火点数进行清算。省奖补资金清算以县为单位,重点区域内每发现1个焚烧火点扣5%省奖补资金,非重点区域内每发现1个焚烧火点扣2%省奖补资金。各地农作物种植面积以统计年鉴公布的数据为依据,火点数以环保部环境卫星遥感监测结果和督查巡查情况为依据。清算金额与预拨金额的差额部分由省财政通过下年度省与市财政结算扣回或补足,省奖补资金扣回形成的补助缺口由市、县全额承担。
  (四)加强资金监管。各级财政、环保、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奖补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省农委对奖补资金使用及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考评。各市财政部门会同环保、农业等部门每年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年度绩效自评,并将结果报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农委备案。
  四、强化保障措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市、县政府对辖区内秸秆禁烧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具体责任人。各地要制定具体可行的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明确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的责任,切实发挥乡镇、村在宣传教育、政策落实、困难帮扶、监督管理、应急处置、责任追究等方面的职责,确保各项秸秆禁烧措施落到实处。
  (二)强化部门配合。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推进秸秆禁烧工作。环保部门牵头做好秸秆禁烧工作,负责日常巡查和执法检查,做好信息收集、情况通报、督查督办、考核奖惩等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工作,积极争取国家秸秆综合利用项目资金;公安部门负责打击蓄意焚烧秸秆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对雾霾气候下的交通安全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及时消除秸秆焚烧造成的火灾隐患;财政部门负责筹措并及时拨付秸秆禁烧工作相关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监管;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指导做好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秸秆禁烧宣传和巡查工作,及时发布道路交通安全信息;农业部门负责指导秸秆还田实施工作,加强农业领域秸秆综合利用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督促秸秆焚烧重大安全隐患整治工作;气象部门负责雾霾等不利天气情况下的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发布气象信息;宣传部门负责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方面的舆论宣传引导,协调新闻媒体做好相关宣传报道并刊播公益广告,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民航机场配合做好秸秆禁烧工作。
  (三)严格督查考核。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省安全监管局等部门要分片督查指导,对各地进行随机抽查,并于7月底、11月底前将午、秋两季秸秆禁烧工作督查情况报省政府。省政府对各地秸秆禁烧工作实行严格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每百万亩农作物种植面积焚烧火点强度和重点区域禁烧情况,考核结果纳入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考核内容。对重点区域出现焚烧秸秆现象、辖区内每百万亩农作物种植面积火点数超过10个、奖补资金配套不落实的市、县,省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对辖区内每百万亩农作物种植面积火点数超过10个且列全省前3位的市及全省前5位的县,省政府将约谈该市、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对辖区内每百万亩农作物种植面积火点数超过30个的县,省环保厅将暂停该县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项目环评审批。对发现原料生产基地有秸秆焚烧现象的县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将一律取消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资格。对因焚烧秸秆影响交通安全或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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