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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7-07-01   阅读:

【发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文字号】 皖政[2014]37号
【发布日期】 2014.05.03 【实施日期】 2014.05.0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
(皖政〔2014〕3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现就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精简行政审批事项
  1.做好国务院取消下放审批事项承接落实工作。国务院决定取消的审批事项,我省对应的审批事项一律取消;下放的审批事项,除涉及跨设区市、需要全省统筹安排或需要总量控制、可能危及生态环境、生产安全等公共安全的特殊情况外,可下放给市县政府的要彻底下放。加强部门联动配合,接住并管好国务院及有关部门下放的审批事项,防止监管脱节。
  2.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按照依法合理、应放尽放的原则,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更好发挥市场和社会力量的作用。凡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行业组织能自律管理、政府部门采用事中事后监管能解决的,一律取消审批。全面清理减少投资项目审批、生产经营活动审批、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评比达标表彰、评估等事项。取消和下放的审批事项涉及修改法律法规的,按法定程序办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利用“红头文件”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要全面清理取消。
  3.向市县政府放权。直接面向基层和群众、量大面广、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经济社会事项,一律下放市县政府管理。需要省政府部门进一步取消和下放审批事项的,市县政府可向省政府提出调整建议。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
  4.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清理规范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进一步降低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规范办理。
  二、健全行政审批管理制度
  5.建立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公开制度。按照依法设定、科学分类、统一规范、动态管理和信息公开的要求,建立完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公开制度,在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设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变动行政审批事项,要同步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
  6.严控新增行政审批事项。建立最严格的行政审批事项准入制度,切实防止行政审批事项边减边增、明减暗增。今后,省政府原则上不再新设行政审批事项。确需新设的,必须严格遵循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发〔2013〕39号)等有关规定,从严把握设定标准,加强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审查论证,由实施部门按程序报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列入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7.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以及政府层级、部门之间的关系。坚持职权法定、简政放权、公开透明的原则,清理规范行政权力,推行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实行“行政权力进清单、清单之外无权力”,完善决策科学、执行坚决、流程优化、监督有力的行政权力运行机制,构建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政府职能体系。
  三、规范前置审批行为
  8.减少前置审批条件。全面清理前置审批条件,取消没有法定依据、自行设定的前置审批条件和重复性的前置预审,最大限度减少预审和前置审批环节。可以采用事后监管或间接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事项原则上不设前置审批条件。县级以上政府应编制前置审批条件目录并向社会公布,需要中介机构出具检测、鉴定、认证、评估报告或意见书作为前置审批条件的,必须列入目录。
  9.加强中介机构管理。制定中介机构行为规范和准则,理顺监管体制,切断权力依附,实现中介活动与行政职能彻底分离。严禁将审批事项转为有偿中介服务。健全中介机构自律保障机制、失信惩戒机制,完善中介机构诚信体系。适合中介机构承担的事务性工作和管理服务事项,通过依法委托、招标、合同外包等方式交给中介机构承担。各级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不得承担或变相承担与主管部门职能相关的中介服务,仍在承担中介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要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要求,逐步实行职能剥离、管理脱钩或改为中介机构。
  10.培育和规范中介服务市场。加快引入竞争机制,打破行业垄断,推动中介机构规范、公开、高效服务。放开竞争充分的中介服务收费,涉及收费的中介服务事宜,审批机关不得指定承担机构。各行业主管部门不得设置或借备案管理等变相设置区域性、行业性的中介服务执业限制,不得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变相实施行政审批和行政收费。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公开中介服务机构基本信息、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依据。严禁挂靠、租赁、出借中介机构资质、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等行为。
  四、优化行政审批运行机制
  11.全面推行行政审批相对集中改革。加大部门内部行政审批职责整合力度,优化行政审批权配置,实现分工明确、沟通顺畅、管理规范、监督有效。建立以窗口为主导的审批运行模式,强化首席代表现场审批、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职责。
  12.简化审批工作流程。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流程再造,完善“一站式”审批,推广大企业直通车服务、绿色通道、先办后审、全程代办等审批方式。建立并联审批和多证联办的服务模式,规范审批全过程、各环节的标准、条件、权责、时限等,切实提高审批效率。
  13.建立审批联动机制。建立前置审批联动机制,简化前置审批要件,实行主办部门前置为主、信息共享、部门联动。建立证件联办机制,实行信息共享、同步审批、统一发证。建立施工图联审机制,落实主办部门责任,变部门串联审查为同步并联审查。建立联合验收机制,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审批部门牵头组织实地踏勘、联合验收。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4.规范保留行政审批事项管理。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实行一门受理、集中分办、限时办结、超时警告、统一送达、全程监督,加强网络全程监控、办理时限预警、日常考核,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15.明确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管理措施。对取消的审批事项,要落实监管措施,改进工作方式,更多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履行监管职能,加大事中检查、事后稽查力度,有效履行职责,避免管理缺位。
  16.做好调整行政审批事项衔接落实。对下放管理层级、依法需要委托实施的审批事项,要及时办理委托手续,承接审批的部门要明确审批机构、审批对象、内容和条件,及时向社会公布。对转变管理方式的,要研究制定具体办法,从行政审批向主动服务转变。对交由行业协会自律管理的,要规范行为,搞好服务,不得变相审批。对已经冻结而又确需重新实施的,由实施单位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方可启动。
  六、进一步向市场放权
  17.深化投资审批改革。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企业投资项目,除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外,一律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政府不再审批。认真执行《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完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对市场竞争充分、企业能自我调节、可以用经济和法律手段有效调控的项目,由核准改为备案。改进和规范核准行为,简化手续、在线运行、限时办结。探索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强化节能节地节水、环境、技术、安全等市场准入标准,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产能过剩长效机制。
  18.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加快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削减资质认定项目,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把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逐步改为认缴登记制,将企业年检制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制。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减少营业执照种类,推进工商注册全程电子化和电子营业执照。推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加强对市场主体监督管理。
  19.开展开发园区审批制度改革试点。选择若干开发园区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加快试点园区行政体制创新,扩大试点园区行政审批权限,努力做到园区内重点事项园区内办结。
  七、进一步向社会放权
  20.改革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强化行业自律。推进一业多会,引入竞争机制,防止垄断。重点培育和加快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成立时直接依法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健全社会组织监管制度,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激励机制。
  21.加快向社会转移职能。除涉及重大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经济宏观调控的事项外,依法取消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相关从业、执业资格、资质类审批,逐步交由行业组织自律管理。可由社会组织承担的事务性管理工作、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社会组织通过自律能够解决的事项,转移给社会组织承担。
  22.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机制,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都可以通过政府采购、委托等方式交给社会力量承担。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严格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管理,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管理。
  八、加快政务服务体系建设
  23.加强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整合政务服务资源,将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范畴,打造更为综合、更为高效的政务服务平台。健全政务服务中心运行机制,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为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提供高质量的政务服务。
  24.全面推行网上审批。加强行政审批服务信息化建设,加快实行网上审批、缴费、咨询、办证、监督以及联网核查,推动不同层级、不同部门之间网络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
  25.推进行政审批信息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所有审批事项都要公开办理主体、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监督渠道等信息,实时公开办理过程和结果。
  26.健全行政审批考评机制。对行政审批工作实行依法科学的定期评价,以社会满意度为重要评判标准,引导公众、专家、媒体对行政审批开展多方位评价,公开发布绩效评价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将行政审批绩效评价结果纳入机关效能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通过考核评价发现薄弱环节,解决突出问题,真正形成重实干、重落实的工作导向。
  九、强化改革保障
  27.加强组织协调。省编办要切实发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牵头作用,制定工作计划,分解落实任务,加强协调指导督办。省监察厅要充分发挥对行政审批工作的监督监察职能,强化行政问责。省法制办要依法做好行政审批项目调整涉及地方性法规规章修订完善相关工作,加强行政审批执法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协调联动,加强宣传引导,回应群众关切,凝聚各方共识。要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切实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28.严肃改革纪律。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全省统一部署,落实改革任务,严禁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对减小不减大、减虚不减实、减弊不减利、明放暗不放,擅自设立行政审批及收费事项、增加审批环节以及变相审批,对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要依法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4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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